故土 发表于 2007-4-23 00:50:00

讲个高兴事-------庶民的胜利

<strong><span class="tpc_title">"同一房颁发两个不同所有权证”北京建委及第三人终审败诉[转发]</span><br/><br/></strong><span class="tpc_content"><font face="黑体"><font size="2">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23户居民告市建委胜诉 </font></font><br/><font size="2">作者:陈锋 &nbsp;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 &nbsp; 【字体:小 大】 <br/><br/><br/>&nbsp; </font><font face="新宋体"><font size="4">本报记者 陈锋摄影报道 在昨天10分钟的宣判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上响起3次掌声,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居民状告市建委“一房两证”案终审胜诉。宣判结束时,有多名居民眼中噙着泪水,情绪激动。<br/><br/><br/><br/><br/><br/>&nbsp; 1993年,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居民肖俊岭等人购买了该院甲12号楼住房,并于1993年6月10日取得私人产性质的《房产所有权证》。1995年1月23日,北京市建委为第三人核发了全民产性质的第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将他们的私产房屋变更为第三人的全民所有产权,导致出现“一房两证”现象。此外,第三人再根据全民产《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了拆迁许可证,导致居民面临被拆迁。<br/>&nbsp; 去年6月30日,该院23户居民以北京市建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宣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建委为第三人后办的00434号全民产《房屋所有权证》。<br/>&nbsp; 去年12月,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居民的诉讼请求。宣武区法院认为,北京市建委核发全民产性质的第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属登记欠缺,并不有悖当时房屋权属登记、“房改房”销售的相关规定,亦未对原告房产所有权造成实质侵害。居民们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br/>&nbsp; 昨天下午3时,市一中院开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宣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北京市建委“一房发两证”违规。<br/>&nbsp; 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市建委作为法定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在居民拥有合法房产证的情况下,又向第三人核发了全民产性质的房产证,造成同一房屋存在两个互相矛盾的房产证的局面,违反了我国关于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br/>&nbsp; “本案的判决结果令人欣喜,我相信这一判例会成为经典,并被其他法院借鉴。”广大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走出法庭后说,随后他被居民们围了起来。<br/>   如何看待宣武法院的判决?该案审判长娄宇红说:“可能是理解不同吧,但终审法院更改一审法院的判决很正常。”娄宇红同时表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他们没有受到任何压力。</font></font></span><br/>

老北京 发表于 2007-4-23 02:13:00

家门口发生的事情,市民还是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尤其是处于拆迁区域的居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讲个高兴事-------庶民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