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xiu 发表于 2005-7-28 19:22:00

难怪不少拆迁人往往野蛮拆迁,因为他们仰仗着“必胜条文”

有感而发之一
难怪不少拆迁人往往野蛮拆迁,因为他们仰仗着“必胜条文”-----与《宪法》、《立法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的北京市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拆迁(含危改拆迁)的地方性规章及政策。   如《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第2款规定“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有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这是非常荒唐的。这不仅仅体现在对《立法法》及《条例》的明显违反,更荒唐的是,将解决纠纷的权力交给了纠纷双方中的一方。最终结果必是“胳膊扭不过大腿”。。

西四 发表于 2011-6-20 22:04:00

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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