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房的石头 发表于 2010-8-8 12:08:00

[原创]追记一桩怪事

<p>转眼又到立秋,两年前的这个时候,崇文区政府在前门草场三条至十条文保范围内实施了‘煤改天然气工程’。具体做法:1,没自建房(即所谓的‘私搭乱建’)的居民户,不予改造、不给通气;2,有自建房的,由大前门公司负责将其自建房翻建(不管房子的状况如何),然后才能给通气,居民还要缴纳近2000元的燃气灶购置费。</p>
<p>当时,笔者曾要求大前门公司在改造工程协议中注明:系该公司或区政府自愿无偿为居民翻建自建房,将来在房屋出租或交易时亦不主张任何权利,新自建房的所有权仍归原房主。不料,大前门公司断然拒绝做出承诺,令笔者顿生疑窦,只好也谢绝了政府的‘一番美意’!</p>
<p>现在回想起来,笔者当初的决定还算明智,有关部门的便宜咱老百姓可占不起!首先,1983年以前的自建房虽不能办房产证,但均视同合法私房。这个情况,想来区政府和大前门公司不会不知道。否则,他们不会坚持通气就必须翻建自建房。别忘了: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四合院里的自建房是谁的,房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就是谁的。通过‘煤改天然气工程’,既拆了你的房,盖起大前门或区政府的房,又挣了盖房钱(造价低不了),一举两得!其次,一旦你要卖房时,新自建房的产权人就会跳出来主张权利,这才是最要命的。我拆不了你的私房,你也休想轻易地高价卖掉,让你欲哭无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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