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修缮不同于建设工程,它是对古建筑实施保护的实践活动,是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体现。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合理与否,对古建筑的安全与价值至关重要。文物不能再生,在保护措施上的任何一点疏忽,其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可挽回的。?
因此,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决定着修缮保护项目的质量和水平,而衡量修缮的质量和水平,关键是要看修缮后古建筑自身价值得到了多少保护,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消除,是否最有助于其社会价值的体现,三者密不可分。并非仅仅是修旧如旧或焕然一新、金碧辉煌。?
如何才能做到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呢?首先,要求从事文物保护的工作者要有一种积极负责的敬业精神,具有对传承民族文化的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做到文物保护措施合理性的前提条件。其次,做好各个环节上的调查研究,力求古建筑保护措施更加合理。最后是有针对性的选择科学的保护措施。下面谈些我在工作中的体会: ? 一、踏勘调查?
古建筑价值的取向源于古建筑价值的判断信息,“因为很多的人类过去的记录缺乏历史文献,所以各个时期的文化资源就是主要的信息源”。①而这些信息真实性,往往是由勘察设计单位,对保护对象的历史现状,所做的勘查是否全面和准确所决定的。那么,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呢??
首先要史料考证。不仅包括查找史料档案(包括“四有”资料),还应注意搜寻未曾发现的历史照片、碑刻以及相关蛛丝马迹等。因为,许多古建筑毁于近现代,力争尽一切努力去发掘与之相关的历史信息,有利于全面地了解古建筑的时代特征、结构法式特征、历史沿革及历次修缮印记,为文物的修复提供更加有利的佐证。?
其次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对于近年修复过的古建筑,在可能的情况下,不要忽略向曾经参予或与保护有关联的修缮、施工设计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请教,包括深入现场向当地文物工作者、管理使用单位的知情者以及周边对古建筑历史的发展变迁有所了解的人员探访,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征集史料等信息。在颐和园长廊修复设计以及川底下村、焦庄户地道战遗址等文物建筑保护方案的制定时,都在这些方面做了大量的社会调查。?
最后是现场勘探。通过实测和必要的科学探测,掌握第一手实物资料,特别涉及有些地面建筑已经无存的重建工程,必须对遗址进行清理和必要的勘探。这项工作应由建筑考古人员来做,至少是在文物考古人员指导下来完成,并及时做出清理勘察报告,逐步改变目前仍主要由建设方组织建筑设计或施工人员来完成基础勘查的“惯性”做法,以保证基础勘查更加科学,为判断文物建筑始建或重建年代,准确掌握建筑和现存建筑构件时代特征提供可靠依据。这一点在以往修复工程中常常容易忽视,如:圆明园正觉寺天王殿修复方案就是根据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的文物考古人员对建筑基址进行的清理报告,清理报告为修复方案设计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永定门城楼复建工程开始前,考古人员对原建筑地基进行清理,为永定门重建确定了准确的位置。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在设计阶段由于条件所限,难以对基础进行清理勘查时,要尽早创造条件对基址进行考古勘查并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勘查内容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大木结构以及油饰彩画等,记录现状残破状况、安全情况,并说明损坏程度等。通过测绘拍摄照片,了解建筑的法式特征,考证建筑的年代。最后绘制油画小样,编制修缮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对于无充分依据的,应避免主观判断。 ? 二、病因分析 ? (一)病害类型 ? 由于古建筑建造年代久远,受当时条件所限,除结构设计可能与现代建筑相比存在着不合理外,还普遍存在着因年久失修而形成的大量隐患。包括木质结构老化、糟朽、劈裂从而使承载力降低;由于屋顶瓦件松动出现的渗漏使椽子望板糟朽、屋面变形、木架歪闪;后期人工挖掘的菜窖、地道、防空洞、管道沟、山体滑坡等,使建筑基础产生的不均匀沉降,墙体的支撑力下降;院落排水不畅,造成墙体开裂甚至坍塌;空气污染造成的砖、石严重风化等。 ? (二)“健康”分析 ? 要在勘查中摸清底细,进行科学的分析计算,在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古建筑当前安全状况的判断。这里应注意易造成误判的一些假象,如判断是稳定性损伤还是发展型损伤时,要弄清问题部位险情是建筑原设计的缺陷,还是后人在修缮改造时所为,还是自然外力所致,这对于使文物保护措施合理性尤为重要。 ? 在检查大木架时,要分析大木裂是建造时不堪重负,还是后期在外力的作用下而出现的损坏,是初期木料湿造成的早期开裂呢,还是地震或外力造成的后期结构损伤呢,房屋修缮中还要弄清屋面渗漏痕迹是早期的还是新近形成的,这方面较容易忽视。 ? 有时因为看有水印就轻易做出“渗漏严重,挑顶大修”的结论,在这方面如果设计时不加分析,在方案审定中又略有疏忽,容易出现一些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勘查中要详细认真,尽量防止以“条件不具备”、“时间紧”等理由而轻下结论的现象发生。? 另外,对于常出现的屋面瓦件松动,或者有一些脱落现象,就认为屋面渗漏严重,要求挑顶修缮,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对有些传统的屋面虽旧灰背已历经几百年,但仍保护的很好并具有很好防护性,可以通过重新或局部揭瓦来解决渗漏的问题。 ? 对于地基下沉和墙体开裂现象更要分析是早期还是后期形成的,是初期设计问题,还是因地震或是周边排水不畅、或是施工造成的,只有确定“病因”,才有可能“对症下药”。 ? 三、病情判断及应对措施 ? 尽可能的利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手段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俟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 ? (一)屋面渗漏及瓦件残损 ? 屋面已经出现大面积下陷甚至局部坍塌。遇这种情况应先考虑是否可以局部或全部重新揭墁,再进一步考虑挑顶问题。如果发现大木结构损坏严重,应先考虑局部加固或构件的更换,否则再考虑必要的打牮拨正等。一般情况不得轻易落架,有些情况是可以通过“偷梁换柱”解决的。除非遇基础出现严重问题或大木已无法加固,以及大木更换量过大等特殊情况。 ? 补漏主要是指大木及屋面结构没有大的问题,因屋面瓦件破碎,树草丛生造成的险情。在修缮中一般只做局部揭瓦处理,如面积较大也可考虑重新揭瓦,灰背较好的可局部修补青灰背。这类情况轻者勾抹瓦脸更换瓦件,重则局部挑顶。但现在情况并非都是如此,全部揭瓦或挑顶在各类修缮中十分普遍,有些并非经过了仔细分析论证,不必要扩大翻修范围,使得文物原件保存数量比例大大降低,使文物价值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 一些建筑屋面轻微渗漏,通常出现在连阴天的雨季,勘查和施工时都要注意检查一下望板是否有糟朽现象,如发现可考虑采取勾抹、更换瓦件或局部揭瓦处理,如糟朽望板之上灰背较好,仍有一定强度,从屋内对望板进行修补,室外做好瓦脸勾抹,或对屋面重新裹垄,这样也可以维持多年,并非现在就采取全部挑顶重做屋面,因为我们应该坦率的承认,目前我们的修缮综合质量已远远达不到古建筑原物的历史水平。因此,带病延年的理论在古建筑的保护中是科学的。 ? (二)砖、石件风化及残损 ? 1.石件风化 ? 目前古建筑中砖、石风化现象较为普遍,在汉白玉、砂岩类石件中较为突出。在国内,石件的化学保护虽已实施多年,由于种种原因,至今连业内人士仍有不同意见。因此,长期以来石件保护研究工作难以取得大的突破。 ? 近年来,随着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大,许多单位的科技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都在加强化学保护方面的探索和研究。北京在化学保护方面十几年来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实践说明化学保护在文物保护的措施中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当前石件保护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文物建筑科学保护将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鉴于各方面条件所限,目前大面积实施还应十分慎重,对于已不可能带病延年非实施不可的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要对实施效果的利弊进行充分的分析,经专家论证后再做出决定。 ? 对于化学保护要客观的认识其实际效果。从本人所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化学保护所有材料仍以有机硅类为主,其中包括改性后的,其特点是有较好的憎水性和良好的透气性。在保护液中加入适量的添加剂,可增加风化部分的强度,以防止在外力作用下脱落,也可加入一定的消光剂,防止因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少量炫光,理论上这种化学材料无色透明而且老化期都在十年以上,进口材料时间还可更长一些。材料在老化后分解为粉状石英体而自然脱落,对文物不会造成损坏,对于再次实施保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即保护后具有可逆性。 ? 当然,对于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人们也十分关注,如保护后的色调加深,老化期短、成本相对较高,操作难度大等。要解决这些问题,特别在石质风化程度不同的情况下,需要因地制宜,不同部位需要对配比做相应的调整,对于不同部位的不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确保操作流程。否则,涂、喷遍数多了会出现流坠和炫光,少了未充分渗透会形成表面硬壳的两张皮现象,以至于日后在外力作用下易造成成片脱落,风化严重或操作难度较大的部位尤其如此。在曾进行的化学保护项目中,这类问题比较突出,但通过施工管理是可以逐步解决的。 ? 对于化学保护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对策,如果弃之不用,那么面对包括故宫在内的古建筑普遍存在着石件风化日趋严重的问题,就等闲视之,任其发展?我想这毕竟不是上策,加强业内人士的合作,共同研究,总结经验,采取积极对策,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于决定实施化学保护项目,是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 第一,对于古建筑不能有无风化都做。目前应限于对风化严重建筑的抢险,对于石材粉化严重且已开始产生大面积脱落的现象,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构件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保护面积及周边环境等不同情况,量力而行。
第二,实行专家项目负责制,对技术、施工全权负责,不能像建筑设计那样由设计单位出个方案,施工单位直接采购成品,或找设计配好方,由几个民工照方抓药就开始实施了。化学保护对材料、工艺要求很高,专家可以根据多年经验、根据实施对象的实际情况,在施工中不断调整配方对症下药。如果由设计主持人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操作,效果会更好。 ? 第三,施工方案,设计要具有可操作性,不同石件、不同部位其不同的残损程度,做法和使用材料配比都会有所不同。要根据不同情况,对不同部位制定详细做法说明及材料配比,必要时应随时校对调整,以防止产生由施工单位看着办的失控现象。 ? 第四,大面积施工应有试验阶段并经专家论证。在有把握情况下才可全面实施,还要充分考虑实施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因素,以及实施时的天气状况,这些往往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保护效果。 ? 2.砖体的风化 ? 目前,砖体风化较之石构件风化更严重,只不过由于其更换成本较低,很多较严重的,都采取重新拆砌等办法解决了,随着修缮规模不断扩大,加强砖体酥碱保护更加迫切,特别是对于价值较高的文物的保护,有些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故宫在这方面做了多年的试验;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如果条件具备应该尽快予以推广。 ? 砖砌体保护,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还是传统的抹面或剔补等物理保护措施,这种做法使文物外观在修缮后可得到一定改善,但对文物本身也会产生一定损坏,对于酥碱面积较大,一般只能按原状重新拆砌,这种做法往往对原文物价值损害很大,其最终效果更是值得研究,如质量保证、安全问题等方面。 ? 另外,建设单位在安排修缮时往往对于酥碱墙面的保护,许多情况下是由经费多少来决定,钱少就用灰抹后画缝,有钱剔凿挖补,钱多也有提出重新按原状建。前者简单,省钱外观得到改善,但不延年;“剔凿挖补”则可使“外观改善”且较前者延年,但对风化深度仅几公分的墙体来说,全部剔掉、整治修补,一是费工费料,文物价值本身损失也大。二是因补砌严实难度很大,易在结构安全上形成一些新的隐患,大面积实施也会使墙体的文物价值大打折扣。重砌的做法应该严格控制,这是对文物价值损坏最大的一种做法。虽然外观新了,但与文物价值的减少相比有些得不偿失,这种做法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近些年,北京从故宫围墙修缮开始对酥碱严重的墙体保护措施做了一些探索,逐步改变过去一概采用传统意义上的“剔凿挖补”,只要求去除酥碱等病害部分,然后根据缺失部分尺寸,用同材质材料进行局部镶嵌补齐,减少因剔凿给古建筑带来新的扰动。修复后墙体外观同样可以得到改善,如使用色调相似的旧砖修补效果会更好,这种做法消除了整块剔补,给墙体可能带来的新的隐患,使墙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这方面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施工难度较大,费工费时,酥墙深度不大的部位补条较薄,补配损耗较大;二是技术要求高,施工技术人员要严格按设计意图去操作,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其特点是,较原“传统”做法施工量会有较大减少。从故宫围墙的三期修复看,效果比较明显。修复给文物本身的伤害减到了最小程度,结构安全上更加可靠,一定程度上还节省了资金。 ? 对砖体保护除以上所说,还有化学保护措施,这只是针对酥碱程度轻、对外观影响要求不大的一类砖砌体。所用材料仍主要为硅类,但目前处在实验阶段,尚未听说有大面积的实施。几年前在香山团城演武厅城池、大钟寺、故宫做过一些这方面的试验。砖体化学保护是在物理保护基础上的一种补救措施。主要针对砖体酥碱不太严重情况,当然对这类砖体实施时要求墙体湿度小,这种措施对于不宜抹灰,又不宜补条的砖体保护效果较好。目前,从做过试验的情况看,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在满足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古建筑价值的要求。 ? 总之,无论是砖还是石的保护,关键是要对造成病害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先找出病因,再寻找解决的办法,既要慎重,又要本着一种积极负责的精神。同时也要考虑对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的整治,对城市污染源进行改造,恢复室外地坪,解决排水问题,以最大可能减少砖体湿度等。 ? (三)大木结构糟朽变形 ? 大木结构为古建筑的主要结构材料,其损坏程度往往决定了维修工程的性质。抢险加固工程,是针对古建筑险情所采取的、临时性的、加支撑等附加构筑物应急的安全措施;维护保养工程,主要是指以日常保养性的工作为主的维护工程。如屋面除草、零星的小修小补、室内油饰、粉刷以及零星的补配等;维修工程,又可分为一般性维修和重点维修工程。一般性维修包括:少量的大木修补和墩接、屋面局部揭瓦、墙体修补、局部择砌、地面修补局部挖补、油饰彩画以及化学保护等;重点修缮工程包括挑顶打牮拨正,局部及全部大木落架及墙体大面积重新拆砌等。 ? 目前,大木维修主要是柱子墩接、加附加梁、柱或其它附加支撑等。在保护措施的选择上应该十分慎重,特别是在大木更换等问题上,应严格遵守木结构加固规范的要求,通过修缮不仅要保证文物建筑的结构安全,也要保证其加固后外观与建筑的协调,同时要最大限度的保护文物原结构的完整性和文物建筑原有的结构、工艺和做法。做到这一点,对现状损坏程度分析判断的准确性来说至关重要。 ? 文物应以修为主,大木加固是修缮中需要考虑的第一要素。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忽视技术规范中强调的损坏程度超过规范应优先考虑加固的这一环节,只注意强调“超过规范必须更换”,使文物建筑在维修中木件更换量过大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知道,年久失修的古建筑经过大修甚至一般维修,文物原构件及价值损失量就已很大,如果再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更换量,就有可能使修缮后的古建筑的文物价值降低很多。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其理由不外乎就是“安全要求”、“发挥文物使用价值”、“外形美观”等三点。 ? 我认为,修复后的古建筑外观效果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仅仅是金碧辉煌,干净、整洁、和谐,能够使人们从外观充分感觉到文物的价值之所在这是最根本的。古建筑修缮应该坚持在文物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更注重保护它的原真性。修缮质量也应该是以文物修复后文物结构安全程度和文物建筑原状保护程度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估。当前,在古建筑修缮究竟是修旧如旧还是金壁辉煌这个问题上仍是各有说辞,归结为一点,还是文物保护观念上的认识问题,我想修缮古建筑的目的应该首先是通过保护使文物能够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的状况,消除安全隐患。其次就是要医治和减缓病害,抑制险情扩大的趋势,最大限度地保护文物的历史信息。三是有利于发挥文物的社会价值作用。为此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1.柱子勘察。现在很普遍的现象就是扒柱门,检查柱子是否糟朽,工程涉及范围的柱子,凡有包砌,都要拆开检查,这种比较盲目且常见的检查方式,会使许多古建筑中没有问题柱子两侧的墙体也同样被“开膛”,会给文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这方面,可否不要千篇一律,可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如采取钻探等一些更科学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尽量减少因对古建筑的修缮而给文物带来的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 2.对于糟朽程度进行科学的分析。现在古建筑修缮方案中,惯用的一句通话就是“糟朽严重”,好一点的,描述一下糟朽高度和深度,未做勘查的则在说明中注明“待施工中进一步勘查后再定”,在实际修缮中这类方案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给修缮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加强勘查工作十分必要。建设单位要为设计勘查创造必要的条件。鉴于一种病害在建筑的不同部位,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不同年代的构件,价值不同,采取的保护方法也会不同,需要仔细研究、具体分析。要查清糟朽原因、深度、高度和具体位置,同时要说明结构的安全状况,以上这些最好不用形容词,如严重、比较严重、十分危险等,要尽可能用数字量化。 ? 3.维修木材的选用。这也是文物保护工程百年大计和质量好坏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当前,木材含水率普遍较高,如果使用这些含水率较高的构件,日后木材极易变形糟朽,从而给古建筑埋下新的隐患。这个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顺便想说一下,虽然修缮时木料含水率符合要求,但修复中由于施工和天气的原因,还会出现二次含水率超标的问题,需要我们掌握合理的工期,不要只看木材表面干了就进行油饰封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恢复隔年开春油饰这种好的传统,以确保古建筑百年大计。 ? (四)地基基础沉降问题 ? 地基基础沉降是目前古建筑出现险情的重要方面,表现有墙体开裂、大木架走闪、局部柱顶石下沉等,其形成原因不外乎地震、大木糟朽、院落积水或地下工程等造成的。 ? 修缮首先要查明确切病因,同时也要查明病害的出现时间,近期的发展趋势。要从现象上注意去分析,修缮中发现不少裂缝是地震瞬间造成的,地震过后长期处于较稳定的状态,这种情况从外观看多集中在内侧有柱的外侧墙面上,裂缝上下缝宽度差距不大,除个别山区外,沉降不明显,如仅此而已,这种情况应继续观察,不必大动,修补即可;由大木糟朽造成的下沉,轻者可以维持现状继续观察,一般情况可适当卸载、支顶加固和墩接柱子等处理即可,对于比较严重的,可在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更换等措施解决。 ? 对于地基基础的下沉,要认真分析原因,如果是早期就已形成的,现状结构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可以考虑现状保护,定期观察。但对于具有发展趋势的问题,应针对起因采取必要的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分别采取疏通排水,保证上下水、暖气管道等不出现渗漏,对地基基础进行打桩、锚杆等方法进行加固,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对于危及结构安全的,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考虑落架,重新修复基础,特殊情况也可适当考虑打桩,运用增加地梁等新技术,处理地基基础。当然这些需要有勘察报告、计算等比较科学的数据分析的支持。总之,还是以最小干预为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力争把因加固对文物造成的损坏降低到最小限度。 ? 威尼斯宪章第九条中规定:“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然立即予以停止。”②勘察不到位、工作不细、凭经验生搬硬套、照猫画虎、随意改变原建筑做法、提高建筑做法等级,改变了文物原状,这些都谈不上古建筑合理性保护措施。 ? 综上所述,要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做到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合理,要有很强的文物保护意识,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才能使文物建筑的保护措施更加合理、有效,这是我体会最深的一点。?
①《中国石窟遗址管理培训班国际文化遗址管理参考资料》,国家文物局教材,1992年10月,223页。 ? ② 国家文物局教育处编译《国际文化遗址管理参考资料》,1992年,第154页,《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
(作者为北京市文物局文保处副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