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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 结婚得走六步 悔婚要受杖刑

2002-12-1 11:00| 发布者: 唐育萍



  男方得请媒人 备好礼品提亲 生辰八字合适 再送大礼订婚 选择良辰吉日 迎娶新娘完婚———

  从古至今,结婚都是人生的头等大事。现代人大多为爱而结婚,而古人却有所不同。《礼记·昏义》说,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就是说,婚姻在中国古代,绝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而是关系到两个家庭或家族,对于社会的人口增长和秩序稳定也至关重要。因此,如何缔结一桩婚姻,是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程序

  立法主要针对娶妻法律不怎么管纳妾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明媒正娶的妻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的地位远高于妾,公婆和丈夫都不在的时候,正妻就是家里的家长。正妻的儿子是嫡子,是要继承家业的。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立法,主要针对的就是娶妻。纳妾则比较自由,法律不怎么管。

  结婚“六礼”得齐全否则效力受到怀疑

  古代结婚,必须“六礼”齐全,否则婚姻会被认为是有瑕疵的,其效力也会受到怀疑。“六礼”创制于西周时候,以后为历代王朝所继承,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礼仪规范。“六礼”所规定的是缔结婚姻所必经的六个步骤:第一步,“纳采”。就是男方家请媒人到女方家去提亲,如果女方家对这门婚事有意思,那么,男方家就得带上礼物去女方家,请求女方家收下,所以称为“纳”。第二步,“问名”。女方家一旦收下礼物,即意味着女方家接受了男方家的求婚。由于古人认为男女双方只有生辰八字合适,生活在一起才能幸福,所以,在纳采之后,男方家要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八字,然后到祖庙占卜吉凶,只有卜到吉兆,才能将结婚进行到底。第三步,“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会请媒人通知女方家,同时送上礼物,经过“纳吉”这一步,婚姻就算正式缔结了。第四步,“纳征”,也叫纳币。就是在纳吉之后,男方家送聘礼到女方家,相当于后来的订婚礼。第五步,“请期”。结婚是喜事,自然得挑个良辰吉日进行。“请期”,顾名思义,就是男方家挑选一个好日子作为婚期,然后告诉女方家,征求其意见。在这过程中,男方家可不能空手就去女方家,得带上点礼物才行。第六步,“亲迎”。经过前面那一番折腾,总算到了娶新娘子的时候了。“亲迎”即是新郎亲自到女方家接新娘子完婚。走完上述六个步骤,婚姻关系才算是正式确立。

  如何结识

  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时若违反“杖一百”

  “六礼”只是讲了结婚的程序,除了“六礼”,中国古代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古时男女结婚得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古时男女双方结婚,从选结婚对象,到筹备婚礼,整个过程都是双方父母和媒人在操办,新郎新娘可没多少发言权。《诗经·齐风·南山》有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唐律规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果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若父母的意见不合父亲是最后决策者

  值得一提的是,虽说是“父母之命”,但父亲和母亲的话的分量可是有所不同的。如果父母的意见不合,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当然是得听父亲的。刘邦娶吕雉(就是后来的吕后)的故事就能说明这一点。当年刘邦还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亭长,吕雉的父亲看他有富贵之相,想把女儿吕雉嫁给他。吕雉的母亲可没她丈夫那般长远的眼光,她舍不得让女儿跟着一个在她看来没前途的人。吕雉的父亲却坚持己见,把女儿嫁给了刘邦。很明显,父亲才是最后的决策者。

  结婚年龄

  古代早婚司空见惯女法定年龄不超17岁

  各个朝代对婚龄的规定有所差别。但从各代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不难看出,早婚在古代是司空见惯的事。清朝的皇帝不少都是早婚的典型代表,像顺治帝14岁结婚,康熙12岁就把结婚这一人生大事给办了。乾隆皇帝17岁完婚,跟之前的几位皇帝相比,算是晚婚了。

  婚书与聘财

  有了婚书和聘财婚姻关系才成立

  唐律首先规定结婚要有婚书和聘财,婚姻关系才能成立。宋元明清也有类似规定。元朝更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制定了法定婚书制度,婚书上要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清养老或出舍(指与妻家分家,夫妻俩自己过日子)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

  悔婚制度不允许随便悔婚多数悔婚被杖打给了聘财,立了婚书,不等于结婚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有些人可能会悔婚。《红楼梦》中柳湘莲就因为误会而悔婚。古代的立法者也想到了这一点,于是专门有针对悔婚的法律,总的原则是不允许随便悔婚。唐律不准女方家悔婚,如果女方尊长悔婚,依律处杖六十,且婚姻关系依然有效,男方家悔婚则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宋朝规定在订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知官府并退还聘财后,可以主动解除婚约。明律规定收受聘财后,不管是男方家还是女方家悔婚,都要处杖刑。清朝的规定与明朝大体相同。对悔婚后聘财的处理,各朝都规定如果是男方悔婚,则女方家不必退还聘财,若是女方悔婚,男方同意,那女方家须退聘财,男方要是不同意解除婚约,那女方悔婚也没用,婚姻还是成立的。

  不能结婚的情形现在来说说古代立法所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同姓不婚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古时人口较少,同姓的人一般都有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规定同姓不婚,有利于优生。另一方面,同姓不婚还含有政治目的,即“附远厚别”。“附远”就是通过与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扩大宗族的势力范围;所谓“厚别”,是在一个宗族内部建立严格的亲疏秩序,防止乱伦现象的发生。违反同姓不婚的立法,唐律规定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各杖六十,清朝除杖六十外,还要强制离婚。良贱不婚古代婚姻讲究门当户对,良贱结婚,就是门不当户不对。良娶贱或良嫁贱,都不是光彩的事。唐律严禁良贱通婚,规定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强制二人离婚,同时女家尊长徒一年。奴自行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者处杖一百,强制离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各还正之”,即还其奴婢身份。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袭此条。“特殊人”不得结婚从唐代开始,各朝都严禁与犯罪并逃亡的妇女结婚,此外,僧道也不得结婚。官吏婚姻受限制古时的官员结婚也要受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搞裙带关系,滋生腐败。唐律规定,监临官不得娶被其监管人之女为妾。宋朝的规定更严格,州县官在任期内,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摘下乌纱帽走人。明代规定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指官员管辖范围内的女性)为妻妾,违者杖刑。五服以内亲属禁止结婚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五服以内亲属禁止结婚。但古代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这是因为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是同姓,允许其结婚,是亲上加亲。像宝玉和黛玉,两人是姑舅兄妹,不在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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