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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当家族继承人 异姓没戏

2002-12-1 11:00| 发布者: 唐育萍

插图/谢峰
  古代为延续宗族立嗣 若收养异姓男子 唐宋时判处一年刑 明清要被杖六十下———

  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古代,不能生育的家庭为了传宗接代,往往收养别人的孩子。不过这种为了延续宗族而进行的收养要受到限制,只能在同姓中进行。古代称之为“立嗣”,也称“过继”或“过房”,所收养的男孩叫“嗣子”。

  除了以立嗣为目的的收养,古代还有一种收养,称为“乞养”,可以在非亲属之间进行,主要针对没有父母或父母下落不明的孤儿、弃儿。另外,自秦汉开始,各朝大多允许人到中年的宦官收养孩子,称为“假子”。

  收养形式之一·立嗣为传宗接代而收养只能在同姓中进行

  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宗祧制度。宗祧即宗庙,宗祧制度是有关祭祀祖先、传宗接代和继承家业的制度。

  宗祧制度以男性为中心,只有男性才有资格进宗庙祭祀祖先,也只有男性才有权利继承家业。正因为这样,一家之内有没有男性继承人就成为这个家族能否一直绵延下去的关键之一。

  所以,不能生育的家庭往往收养男孩来延续宗族,但可不是逮着个男孩就能收养的,尤其是以立嗣为目的的收养更有严格的规定。古代的收养有一条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即“异姓不养”。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矩,是因为传统礼教认为“神不祀非类,民不祀非族”、“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配”,意思是说鬼神只祭祀他们的同类,如果不是同类,就不配享受祭祀。凡人效法鬼神,当然也只能祭祀与自己同族的人。

  同族意味着同姓,因此,为立嗣而进行的收养就只能在同姓亲属间进行。“异姓不养”的原则得到了立法的承认和维护。

  若收养异姓男子按律规定得受罚

  唐律规定,无子的人可以在同宗之内辈份相当的人中间选择一个男子收养。如果收养异姓男子,唐律规定要判处徒刑一年;对于提供孩子给收养人的人,笞五十下。

  宋朝沿用了唐朝的这两条规定。元朝法律规定如果同宗之内没有辈份相当的人可以收养,则只要是同姓之人也可以收养,反之,“养异姓子者有罪”。明清律都规定,若收养异姓子为嗣,则收养人和送养人都要被杖六十下,其子归宗,即还是回到送养人家中。

  不过,当时有法不依、收养异姓子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宋元之交,福建廉访券司的一份官文指出,南方多有收养异姓子的情况,并对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订立过继文书之后立嗣收养程序完成立

  嗣收养需要订立过继文书或契约,过继文书的内容主要有送养人送养的原因、孩子过继后的法律后果等。

  立嗣收养一旦完成,嗣子与嗣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就成立,嗣子取得继承嗣父家的宗祧和财产的权利,同时也有听从嗣父母的教令等义务。当然,这种拟制的亲子关系也不是不能改变的,古代允许解除嗣子与嗣父母的关系,这叫做“退继”。

  收养形式之二·乞养孤儿收为义子地位比嗣子低

  除了以立嗣为目的的收养,古代还有一种收养,称为“乞养”,这是非亲属之间的收养,主要针对没有父母或父母下落不明的孤儿、弃儿。

  乞养不以立嗣继承宗祧为目的,所以男女不限,也不管是不是同宗同姓,一般也不像立嗣那样只能是收养人无后才能收养。

  像唐律和宋律都规定,被遗弃的小孩只要是三岁以下,那么即使异姓也可以收养。乞养的子女称为养子女或义子女,他们与养父母不发生宗祧继承关系,地位比嗣子低,而且法律禁止立养子为嗣子。

  明清两朝对乞养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果因乞养异姓义子乱了宗法秩序,收养人要被杖六十下。被收养的孤儿的亲生父母如果找收养人讨回孩子,一般应将小孩还给亲生父母,但养父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用。
 将领收养义子也为招揽人才

  古代很多将领喜欢收养义子。关平是关羽的义子,朱元璋的义子有史可考的就不下十人,有李文忠、沐英、何文辉、朱文刚、朱文逊等。收养义子的“繁荣景象”与宗法社会的特点有关。

  在古代的宗法社会中,血缘和姻亲决定着人与人的亲密程度,人们认为越亲的人就越靠得住,因此有“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的说法。只是人的生育能力总是有限的,再说了,让自己的亲生儿子上战场厮杀总有点舍不得。另一方面,义子多为父母早逝,他们饱尝艰辛、受尽欺侮,将他们收为义子、给他们用武之地后,通常他们对义父感恩戴德、誓死效忠。因此,这也是一种收买人心、招揽人才的方法。

  收养形式之三·宦官收养假子唐朝宦官收养受限只能收养一名阉童

  还有一种收养子女的人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宦官,俗称太监。宦官自己不能生儿育女,但他们也一样需要有人养老送终,也渴望有一个表面看来正常的家庭。基于此,自秦汉开始,各朝大多允许人到中年的宦官收养孩子,称为假子。

  东汉时曾允许宦官收养义子以继承爵位。唐宋对收养条件有所限制。唐朝规定宦官只能收养一名十岁以下的阉童为假子;宋朝规定三十岁以上的宦官允许收养一个小宦官为假子,但需登记在案。

  不过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大多形同虚设。自唐朝开始,宦官收养多名假子的事屡有发生。唐朝后期,有的宦官收养假子数十人甚至数百人。宋朝有不少宦官还收养宫外的正常男孩,宋真宗时更有宦官出宫抢民家小儿回去收养,逼得小孩的母亲无奈之下只得抱儿投海。

  链接

  清朝的一份过继文书

  清朝光绪年间的一份过继文书上写着送养人车门李氏生有四子,都未成年,因为家业凋零,无力抚养,今愿将十一岁的三子过继与李长青为子,后世永远为李长青家承嗣。

  自过门之后,母子不再往来,形同陌路。此子往后如果有个三长两短或者一走了之,也与送养人无关。在正文后面,还附有说合人和送养人的签名。

  收养制度变革民国废除宗祧继承

  民国时,收养制度发生了变革,宗祧继承被废除。被收养者无论同宗异姓,为男为女,不加限制;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养子女的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

  现行法律现

  行收养法对收养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被收养人

  该法第四条首先规定了哪些人可以被收养:“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条件

  其次,在第六条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数量

  收养孩子的数量不是无限制的,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注意事项

  收养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二是“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此外,收养人和送养人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协议可以办理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的地位与亲生子女的地位相当。

  解除收养

  与古代嗣子与嗣父母的关系可以解除一样,今天,收养关系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法律不允许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如果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一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是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此时,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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