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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在午时三刻开刀问斩?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佚名

    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话说“午时三刻”——中国古典文学中的法文化.其他的古典小说里也常常会有“午时三刻”行刑的情节。比如《古今小说》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为神”,讲任被判凌迟处死,押赴刑场,“只等午时三刻”。结果任居然在刑场上端然坐化。  那么,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的呢?并非如此。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有人计算后认为,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并不是“午时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在清朝的小说里,这种“午时三刻”行刑的描写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里说:“当时秋尽冬初天气,凡各府州县监牢内,有那十恶不赦的重囚,例于此时处决。是日双流县知县高捷,接得圣旨到来,开读过了,即把处决有名的几个斩犯,到了五更时分,绑到十字街坊行刑。”这说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明清小说里“午时三刻”行刑的说法就应该只是当时官府的惯例,或者是说书人、写书人的普遍看法。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这“午时三刻”究竟有什么奥妙?几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国家在执行死刑时都是要求在白天进行。比如二十世纪以前欧洲国家普遍都是在“日出之时”处刑。这里的共同考虑因素显然有防范上的理由,也有威慑民众的理由。不过像中国那样考虑鬼魂阴气因素的却很少。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得到“福报”是善事积累的结果,得到“恶报”则是恶事积累的结果。对于强调“香火传承”、恐惧“断子绝孙”的中国人来说,“报应”是影响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佛教传入后,因果轮回的说教和传统的“报应”观念相结合,更在民间根深蒂固。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的俗谚就是最典型的表述。   按照清代长随的教科书《公门要略》的说法,当时的法官在死刑执行令上签字时,是由刑房书吏将死囚的犯由牌(也称姓名标子)倒呈长官,长官提笔,刑房书吏就势往上一拖,让死囚姓名上勾到红笔痕,这就算是那支笔签发的死刑执行令,法官不直接对此负责。那支笔就此抛弃,再也不用。而监斩官为了辟邪,出发监斩时总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红斗篷来避邪。行刑结束后,总要绕道城隍庙去烧香,让城隍老爷管住可能跟在身后的鬼魂。回衙门后还要大放爆竹,官轿再进大门。全体衙役出动,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齐,挥动棍棒“排衙”,驱赶鬼魂祟气。
  说起来中国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浓,可是实际上鬼魂因素却总是在民众乃至于官府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出来,文学作品中“午时三刻”杀人时辰,就是这种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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