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院内两户居民被宣武区市政管委诉至法院,要求其搬迁并支付拆迁协议违约金。而这两家拒绝搬迁,理由是根据市文物局鉴定,222号院保护状况较好,要求建设单位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目前,该院大部分房屋已被拆毁,仍在此居住的有两户。 西河沿街222号院还保存一比较完整小院。 7月4日,宣武区市政管委起诉宣武区西河沿街222号院内两户居民,请求判令他们搬迁。之前双方曾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居民去年6月23日前搬离。 该院内大部分建筑已被拆毁后,居民发现此四合院为文物局要求原址保护单位。去年4月,北京市文物局下发文件,称该院建筑格局完整,保护状况较好,要求建设单位予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 目前该院仅剩4家,院中大部分建筑已被拆。 本报讯 近日,宣武区西河沿街222号院两户居民被该区市政管委诉至法院,要求其搬迁并支付违约金。去年,他们与宣武区市政管委签订拆迁协议。此后,他们拒绝搬迁,理由是市文物局下发鉴定:该院保护状况较好,要求建设单位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 目前,222号院大部分房子已经被拆毁,仅剩四户,还在此居住的有两户。 四合院两户居民未搬迁被诉 去年5月份,宣武区市政管委领到拆迁许可证,对222号院进行拆迁。宣武区市政管委起诉书中称,222号院在师大附中附近“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宣武区市政管委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进行拆迁。 去年上半年,该区市政管委与222号院大部分居民签订拆迁协议。 在被告王杏兰所签订的协议中,被告被要求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搬迁,延迟一日支付100元违约金。宣武区市政管委则为被告办理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助费。王杏兰所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9平方米,最后补偿补助金额共计17万元。 因至今未履行搬迁协议,王杏兰与儿子郭玉林一家6人都被列为被告,包括她9岁的孙子。 另一被诉的居民也是全家为被告。 宣武区市政管委起诉书称,两户居民都与他们签订拆迁协议,现在没有按约定时间搬走,请求法院判令居民搬迁,将房子交给他们拆除,并要求居民支付延期搬迁每天100元的违约金。 宣武区市政管委的工作人员称,此案已经诉到法院,他们将等待法院的判决。 被告称文物局已下文保护 被告郭玉林称,北京市文物局和北京市规划委都下文称222号院应该原址保护,“这个要求必须得到执行”。 昨天,居民提供了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给该院居民林培炎先生的复函。 其中市文物局以文件(京文物[2006]337号)形式给林先生回信。信中称:西河沿222号院建筑格局完整,保护状况较好,在我局进行2006年“城中村”整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文物建筑调查中,已由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研究所提出应将其列入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该复函还称,市文物局将致函北京市市政管委,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予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已致函宣武区文委,要求对此院悬挂保护院落标牌,予以保护。 北京市规划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函(2206(宣)来信字005号)表示:同意文物部门的意见,在师大附中周边“城中村”整治工程中,对该院予以保护。据了解市文物部门意见已转交市政管理部门。 但这两个文件发出后一个多月,宣武区市政管委取得了该院的拆迁许可证。 “这也是我敢于打这场官司的原因,有两个部门的文件,我有底气。”郭玉林称。 同时,郭表示,他认为不是他们违约,而是宣武市政管委违约。当时约定7天之内可以领到钱,但有搬迁居民,到现在还没领到补偿补助金。 郭玉林称,他曾经向宣武市政管委要求解除协议,但是没被同意。 宣武法院已经立案,将于7月底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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