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于2007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9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为配合新的“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由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颁布实施座谈会,在北京地方志办公室举行。会议由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北京志》副主编王铁鹏主持。 王铁鹏首先介绍了北京市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情况。他引用古文“制天下者,以史为鉴,制郡国者,以志为鉴”,来形容“志书”的编纂对历史的重要性。 地方志是全面系统的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因其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使用价值,自隋唐确立 “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均将其作为一种官职、官责。清代曾多次颁布修志诏谕;民国政府曾一颁《修志事例概要》,二颁《地方志书纂修办法。》 《北京志》常务副主编赵庚奇,讲述了新中国历代领导人,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关心与重视。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1957年,国务院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家1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纲要(草案)1958年8月9日,周恩来总理指示,要系统地整理地方志,把地方志中的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资料整理出来,作古为今用。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领导先后对编修地方志做出重要批示、指示。截至2005年,全国首轮省、市、县三级志书规划编纂六千余部。其中五千余部已经出版。 北京地方志办公室处长罗保平、副巡视员谭烈飞,分别就编修志书的历史与志书的功能作了介绍。 北京编纂地方志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最早可追溯到北齐时期,幽州阳休之,曾编纂《幽州人物志》,是记载最早编修的地方志书。隋唐有《幽州图经》和《幽都志》。元人熊梦祥编纂的《析津志》,则是第一部北京志书。现今流传或部分流传的《北京志》有永乐、万历、康熙、光绪《顺天府志》和民国成书的《北京志稿》。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科长王子强,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了“实施办法”。 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国务院第467号令的形式公布并施行。之后,《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精神。 目前,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在全面展开,总结了首轮修志工作的实践经验,地方志编修工作,面临着无法可依,主观性大,随意性强,各部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迫切需要立法规范 “实施办法”共十八条,它的出台,明确了地方志编修过程中的政府职能,规范工作人员素质要求,保证了修志经费的来源,为志书的编纂修订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首次正式颁布有关地方志工作行政法规,对地方志工作的内涵、组织领导、机构职能、编纂质量、审查验收、开发利用、奖励处罚都作了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对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有里程碑的意义。 目前北京市正在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始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在《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范和保障下,北京市地方志工作必将开创出新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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