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上超市,吃喝百不愁,那三十年前,人们的副食如何供应,一个人每月能吃多少猪肉呢?现在回想起来,似乎有点模糊,记不太清楚了。颇颇的好像“乐不思蜀”,或者是责备自己“数典忘祖”了。(这个成语用在这儿不太准确,或者是大白话儿“忘恩负义”、“忆苦思甜”。) 近日,翻腾出一个破旧的三十年前的小笔记本,上面记载的大事,如传达华、胡、叶、周(扬)的讲话,小事如看些个内部电影。其中,在1977年3月29日,记载了一段谁都离不开的不大不小的事,即《关于改变猪肉供应办法的说明》,细读之下,真有点“蓦然回首”的感觉。借此“三十年回顾”的机会,我把这个《说明》摘要重新抄录出来,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那个极平常的岁月。 一、为什么要改变猪肉供应办法 (前略)1977年4月1日起,对肉猪、肉制品实行凭证登记、限量供应办法。 二、具体供应方法、标准 1.城近郊区(石油化工矿、门头沟矿区)每次买肉在二角以下,凭证不登记;二角以上的,实行凭证登记、限量供应办法。居民户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二斤,农民户每人每月不超过半斤。 2.工矿企业、学校、机关团体的集体食堂和一般招待所,根据具体数量,每月25斤粮供应猪肉一斤半,其他下货等,适当照顾。 3.区级以上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每人每月不超过四斤,大饭店、饮食业,按计划供应。 4.城近郊区居民中的回民,每人每月牛羊肉二斤;各种肉制品,二角以下不登记,二角以上的,按一角折一两肉计算。 5.远郊各县猪肉供应办法,各县自行规定。 三、(以下均略) 这个文件,是当做生活中的大事来传达的。为什么有这个条件,依稀记得,好像是自此以后,就取消了凭“肉票”供应的办法,改为随时可以购买,但也并非任意,因为二角以下的(即买二两以下的肉)还要“凭证(副食本)”,但不登记。实行是在1977年4月1日,传达是在1977年3月29日,提前三天,起着“安民告示”的作用。 这种每人每月二斤(农民兄弟只是半斤)的办法,不记得实行了多少日子。直到后来猪羊肉敞开儿供应了,我想也没有必要再发什么文件通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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