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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尽的北京四合院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佚名

一名外国记者很羡慕地说: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只有一个北京,只有北京才有四合院……   他说得不错,只有咱们北京才有四合院。?   北京的四合院,不仅仅是老北京人世世代代居住的建筑形式,更重要的是,北京的四合院蕴含着深刻的文化内涵,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载体,是货真价实的国粹。?   别看外国人紧着夸北京的四合院如何精彩、如何富于民族特色,说白了,他们看北京的四合院只是看个新鲜、摸个皮毛。   要想真正懂得北京四合院,不仅要了解北京的民俗文化、人文地理,最好是在四合院中生活过,那才会真真切切体验和感受到北京四合院的美、北京四合院的雅、北京四合院的情趣与韵律……?   建筑专家对北京的四合院有极高的评价:四合院在中国传统住宅建筑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中国住宅建筑大部分是内院式住宅,南方地区的住宅院落很小,四周房屋连成一体,称作“一颗印”。这种住宅适合于南方的气候条件,通风采光均欠理想。北京的四合院,院落宽绰疏朗,四面房屋各自独立,彼此之间有游廊联接,起居十分方便。四合院是封闭式的住宅,对外只有一个街门,关起门来自成天地,具有很强的秘密性,非常适合独家居住。院内,四面房子都向院落方向开门,一家人在里面和亲和美,其乐融融。由于院落宽敞,可在院内植树栽花,饲鸟养鱼,叠石造景。居住者不仅享有舒适的住房,还可分享大自然赐予的一片美好天地。?   此外,四合院的装修雕饰、彩绘也处处体现着民俗民风和传统文化、表现了人们对幸福、美好、吉祥的追求。如以蝙蝠、寿字组成的图案,寓意“福寿双全”,以花瓶内安插月季花的图案,寓意为“四季平安”,而嵌于门簪、门头上的吉辞祥语,附在檐柱上的抱柱楹联,以及悬挂在室内的书画佳作,更是集贤哲之古训,采古今之名句,或颂山川之美,或铭处世之学,或咏鸿鹄之志,充满浓郁的文化气息,登斯庭院,有如步入一座中国传统文化的殿堂。?   ……?   笔者是在四合院里长大的北京人,提起四合院,真是“情切切,意绵绵”。居住在四合院中,人可以更贴近自然界,更深切、更丰富地体验生活,达到天人合一的最佳境界。而且,北京四合院本身就是一幅独特的民风民俗画卷,让人回味无穷。 ? 拯救北京四合院   北京四合院何去何从,已迫在眉睫。?   要保,怎么个保法?   要拆,怎么个拆法?   具体到赵氏故居的拆留问题上,舒乙先生坦言:“小院的价值,或许,还在小院之外。因为,可以把它当成一个典型;一个判断是非的典型;一个解决‘拆与保’争论的典型;一个代表千万座北京四合院的命运的典型;一个如何正确对待自己历史的典型;一个设法保持自我个性的典型。总之,如果我们能保留住这座小四合院,说不定能顺理成章地保护住整个北京城内的大部分较好的胡同和较好的四合院。反之,如果连它都保不住,出现一个可怕的‘多米诺’现象,恐怕并不是耸人听闻的预言。”   除了名家学者及海内外舆论大声疾呼保护北京较好的四合院外,法律法规对此又有什么说法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代理此纠纷的律师。?   律师认为,在拆除赵氏故居问题上,拆迁办(实则为某房地产商)违背了《北京市199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细则(因该拆迁纠纷发生在1998年2月,故仍实施旧细则)。他们在没有必备的批件、手续的情况,擅自通知赵家在3个月之内搬走,但并未告之搬到何处,怎样安置。?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对有关问题有明确规定。 忧虑与思考   被誉为中华传统文化珍品的北京四合院,不能够,也不应该在我们迈向现代化的道路上遗失。我们中国有几千年的文明史,有辉煌灿烂的传统文化,这些应该成为我们发展的动力和底蕴。我们得天独厚的历史与文化优势一直为世人所敬仰羡慕,没见神气飞扬的美国人,一说到历史、历史文化遗产,便一下子羞涩、腼腆起来了吗?不用问,他们的一切,都和“源远流长”搭不上界。当然,历史终归是历史,时代在前进,北京也在前进,我们曾经拥有的已成为过去,我们必须在迈向世界现代化大都市的过程中,有意识地继承祖国宝贵的遗产,弘扬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更美好的明天。从赵氏故居的拆迁纠纷中,能够引起我们几点思考。   其一,北京应将古典与现代完美地结合起来。具体地讲就是要既保持北京的古都风貌,又要加快城市现代化的步伐,这种结合的确是一个复杂、艰难的工作。决策机构应听取各方专家意见,规定出统一、科学长远的整体规划,使北京古都换新颜。?   其二,旧城改造中立法上的空白。以赵氏故居拆迁为例,有关部门在通知赵家拆迁时,只提及对其房屋的补偿,对其房屋土地使用权却无说法。北京旧城改造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城市私房拆迁问题,城市私房拆迁纠纷中最敏感的问题,就是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给予补偿。令人遗憾的是,不仅1991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细则》中无该方面的规定,就是199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也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城镇私房土地使用权补偿这一问题上,就显出无“法” 的尴尬。?   其三,旧城改造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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