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士、农、工、商等社会分工和“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差别,人们也逐渐有了“就业”和“收入”的概念。秦汉和隋唐以后,北京地区除了地方官员、工匠、商人等常住城镇居民外,还驻有大量的军队。官员和士兵以俸禄和饷银作为收入,工匠、商人等则以出卖劳力和进行商品的生产交换取得收入。辽代,燕京地区称为南京,城镇居民中官员的数量增加。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人和手工业工人也有明显增加。金朝将都城迁到燕京并改为中都以后,政府官员大量增加,城镇居民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上层统治者和女真贵族们的收入十分丰厚,中下层官员的俸禄大大低于皇亲国戚和达官显贵,九品官员的钱与实物收入仅约为一品官员的三十分之一。供统治者驱使的军士和民夫,只能取得维持生存的收入。元代定鼎大都,北京成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由于元代的势力范围扩张到中亚、东欧一带,北京逐渐成为国际交往的大都会。元大都各衙门中的官员、为皇家贵族服务机构的人员、军队、工匠和商人都大量增加,城镇居民结构发生更大的变化。明初,元朝的大部分皇族、官吏逃离北平。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大批政府官员和富庶民户纷纷迁到北京定居。 北京城镇居民中,收入最高的仍是皇亲国戚,政府官员的俸禄不仅大大低于皇族,而且在领取俸禄时还有各种各样的折扣。清朝定都北京以后,实行满汉分城政策,旗人住在内城,汉人住在外城,并受到居住及就业的限制。宗室贵族享有俸银、俸米,并拥有大片庄园、庄户和奴仆;一般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当兵”,依靠饷米、俸银为生。外城居民大多在官办或私人办的各种手工业作坊做工或从事各种商业和服务业。清中叶以后,由于连年战争和巨额赔款,清廷财政困难,对旗人的优恤待遇以及发放的饷米逐步减少或停止。清亡前夕,已有数十万旗民沦为饥民。光绪、宣统年间,逐渐打破了满汉分城居住的政策。大批外来人口进入北京,从事工商业和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同时也有一些新兴企事业出现。民国时期,随着工、商、建筑等企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部分城镇居民受雇于企、事业单位,成为工人和雇员。当时居民收入高低悬殊。北平的贫困人口一直占有相当比重,民国十七年(1928年),贫困人口占全市人口的六分之一。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全市有赤贫户及次贫户6.8万户,24.6万人。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中共北平市委和北平市政府,领导全市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并积极安排失业人员就业。对愿意回原籍的失业人员资助还乡,对暂时不能安置就业的采取发放救济金、组织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等办法解决贫困居民的生活问题。 解放初期,国家执行低工资、多就业的方针,并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分配制度。对失业人员,采取各种措施给予安置和救济,对原国民政府的公教人员和企事业职工,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生活出路。部分国家机关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大部分职工实行工资制。为避免职工收入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工资采用以实物折算的办法。开始以小米斤数计发工资,1951年又过渡为以6种生活必需品构成的工资分计发工资。1955年7月,按照国家规定,取消供给制,同时取消以各种实物计发工资的制度,一律实行货币工资。1955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1952年提高了18.9%。1956年,北京市按照国务院决定进行了工资改革,大多数职工增加了工资。同年,私营工商业实行了公私合营,个体手工业组成生产合作社。就业者大部分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及公私合营企业单位的职工,就业者的收入也主要来自职工工作单位。195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748元,比1955年增长15.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0.92元,比1955年增长17.1%。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中,北京市一年即增加40万新职工。新职工大量增加,原有职工未增加工资,使职工平均工资下降。1963年,国民经济好转,为部分工资偏低的老职工增加了工资。1965年,职工平均工资仍未达到1957年的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工资基本没有变动。1977年国家调整低工资职工的工资,1978年职工平均工资也只有673元。从1958年至1978年的21年间,虽然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增加,但就业人口增加,就业者负担人口由2.85人降到1.86人。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65.4元,比1965年增长45%。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提高职工收入、改善居民生活创造了条件。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开始实行宏观调控、权力下放的工资政策,企业有了分配的自主权。1983年,北京市开始试行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的浮动工资和提成工资等办法,企业效益提高,职工收入显著增加。198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931元,比1978年提高了38.3%。1985年和1993年,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两次进行工资改革,并建立了正常工资增长机制。1985年和199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分别达到1343元和4523元。1993年至199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比上年都增加千元以上。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达11019元,相当于1978年的16.4倍。改革开放以后,城镇居民就业渠道拓宽。20世纪80年代,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来源呈现了多渠道,既有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补贴的收入,也有个体劳动者收入、各种兼职收入、劳务收入、价格补贴以及股票红利等收入。199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813.11元,相当于1978年的21.4倍。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中,职工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85年占79%,1997年只占67.7%。20世纪90年代,在城镇居民家庭总体收入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下岗和失业人员有所增加,部分居民家庭收入减少,生活困难。由于城镇居民家庭每个就业者负担人口的差异和就业者收入高低悬殊,使得高低收入户差距逐渐拉大。 就业者收入 秦汉时期,统治者在政府设置了大批领取“俸禄”的政府官员。在州、郡、县等政府机构中任职官员的俸禄,按照级别由政府拨给,其中一半是粮食,一半是钱币。幽州地区的最高长官是州刺史和郡守,级别均为二千石。其下的县官,大县称县令,级别为千石;小县称县长,级别为三百石至四百石。这一时期,其他城镇居民的收入没有具体数字可考。但他们必须从劳动所得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上交给政府。如当时的工匠、医生、商人、巫卜之人等,必须将其劳动所得“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如果他们对劳动所得利润有所隐瞒,则全部劳动所得将被没收。还有一部分人被迫沦为地方豪强及富商大贾的奴仆。自秦汉至隋唐时期,除了政府官员、工匠、商人等城镇常住居民之外,幽州地区还驻有大量的军队以及众多的军人家属。军队中大部分军卒已经成为享受津贴的世袭职业。这种津贴没有固定的数额,有军事行动时就多一些,没有军事行动时就少一些。 辽代,北京称为南京。与汉唐时期相比,辽南京的政府官员,数量有了较大的增加。在当时的城镇居民中,依靠政府俸禄生活的人数增加了很多。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居住的商人数量有所增加,他们通过商业贸易活动获得了丰厚的收入。当时,辽南京的手工业生产水平也很高,居住在这里的手工业工匠的数量也相当可观。 金代初期,燕京城里的政府官员人数很少,驻军也很少。在金朝将都城南迁到燕京改称为中都以后,城市居民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居住在上京的政府官员及其家属全都迁徙到了中都,这些政府官员及其家属占了中都城居民中的很大一部分。原来长期生活在上京地区的一大批女真贵族,也被强制性地迁徙到了中都,这一部分依靠政府供养的贵族及其家属,也占了中都居民的很大一部分。这时的中都,已成为整个北方地区的商业中心,是当时最为繁华的都会之一,城里的商人和手工业工匠的数量也大量增加。此外,由于金朝统治者崇奉佛教和道教,在中都城里还居住着许多僧侣和道士,这些人也主要靠政府供养。在金中都城镇中居住的金朝上层统治者和女真贵族们的收入十分丰厚。根据《金史·百官志》记载,中央政府中的正一品官员(如三公),每年的收入为:钱、粟三百贯石,麴、米、麦各五十称石,春衣罗五十匹,秋衣绫五十匹,春秋绢各二百匹,绵一千两。作为丞相一级的从一品官员,其每年的收入,亦可达到:钱、粟二百贯石,麴、米、麦各三十称石,春秋衣罗、绫各三十匹,春秋绢各一百匹,绵五百两。作为女真贵族的亲王们,可以享受和政府官员同等的待遇。这些亲王如果再出任政府官员,还可多享受一份俸禄。政府中的中下层官员,其俸禄就比达官显贵、皇亲国戚要少得多。正七品官员的收入为:钱粟十八贯石,麴、米、麦各二称石,春秋衣绢各七匹,绵二十五两,只相当于一品大员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为了照顾退休的政府官员,金朝统治者又规定,凡六十岁致仕(即退休)的官员,可以享受原俸禄的一半。供金朝统治者驱使的工匠、军士和民工,也从政府方面领取收入。在金中都的官方匠局中,工头们的收入最多,如任绣女都管的工头,每年有钱粟五贯石的收入;次一等的工头,收入为钱粟三贯五百石至四贯石。工匠们则根据其手艺的高低不同而领取不同的收入,如中等细绣人的收入为钱粟三贯石,次等细绣人的收入为钱粟二贯五百石,而描绣工匠则是五人分享钱粟三贯石。在金朝政府管辖的工匠司局之外,城中还有一些工匠和民众要随时供政府驱使,一般都是临时性的劳作。这些人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手艺的,被称为民匠,另一部分是没有手艺的,被称为民夫。金朝政府规定,一个民匠,为政府服役一天,可以得到钱一百八十文;一个民夫,劳作一天,可获得钱一百文、米一升半。在中都的城镇居民中,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其收入都是钱币、粮食、绢帛等各样均有,而其收入额的差距又是很大的。元代,居住在大都地区的政府官员和军队人数大量增加。元朝政府还在大都地区设置了大批官营手工业司局,并从全国各地征调大量能工巧匠到大都从事手工业生产。 元朝的大都城是当时世界上最繁华的商业都会之一,商人数量大量增多,不仅全国各地的商人汇聚在这里,而且连欧洲和非洲的商人也纷纷前来,长期从事贸易活动。在这些城镇居民中,政府官员、军士、工匠等都是从政府获取收入的,只有商人的收入主要依靠贸易经营活动。在大都城镇居民中,收入差距极大。蒙古贵族享受着最优厚的待遇;少数的政府高级官员,其待遇虽然远逊于皇亲国戚,但比起一般百姓还是十分丰厚的;中下层政府官员,大多数也能够保证衣食无忧。元政府中最高级别的官员左、右丞相,其待遇每年的俸禄为钞一百四十贯(折银一锭二十两)、米十五石。政府各部中的员外郎,每年的固定收入为钞二十八贯、米三石。 明代,明太祖定都南京,元大都改称北平,元朝的大部分官吏随着元顺帝逃往漠北草原,城镇居民构成再次发生变动。这个时期,北平驻守的军队,占了居民总数中的一大部分。明成祖朱棣将北平改称为北京并迁都于此以后,政府官员大量增加,全国各地富庶的民户也大批迁到北京定居。同时常驻的工匠人数减少很多。大批工匠是按时从全国各地到北京来为政府服工役,工役完毕后再回到原地去。此外,明太祖规定,皇族人员不得在政府中任职,也不得从事各种商业经营活动,只能依靠政府拨给的“岁供”来维持生活。而这些皇子皇孙,除了一些被分封到外地驻守的“藩王”之外,有许多人都定居在京城。 明代,北京城镇居民中收入最高的仍然是皇亲国戚。亲王(即皇帝诸子)的“岁供”最初是: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贮丝三百匹、纱罗各一百匹、绢五百匹、冬夏布各一千匹、绵二千两、盐二百引、茶一千斤。此外,还有马料草,月支五十匹的饲养料。正一品官的俸禄为钞三百贯、米一千石,其数额还不如一个亲王收入的百分之一。正七品官,其每年的俸禄为米一百石、钞六十贯。最底层的从九品官,一年的俸禄仅为米六十石、钞三十贯。政府官员在领取俸禄的时候,还会有各种各样的折扣。明太祖洪武年间规定,钱一千、钞一贯,折米一石;明成祖永乐年间,钞十贯只能折米一石;明仁宗时,钞二十五贯才能折米一石。明朝政府又规定,政府官员在领取俸禄时,必须米和钞分成,五品以上的官员领取禄米只占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他百分之八十只能领钞。六品以下官员略好一点,可以领取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禄米,其他的百分之七十为钞。清代在北京实行满汉分城政策。清顺治四年(1647年),北京共有人口65.9万人,其中八旗人口约40万人,加之家内奴仆共约48万人;外城约14.4万人,城属(指城郊)汉人3.5万人,以后人口逐渐缓慢增长。光绪、宣统年间开始有汉人移居内城,至清末,满汉分城政策基本被打破。清光绪八年(1882年),内城有人口67万人,其中有汉人3.5万人;外城约29.7万人,城属有8.3万人,共计105万人。清宣统二年(1910年)民政部统计,北京共有112.9万人。 清初,政府对外城的汉人实行限制居住和就业的政策,仅许候补、候选之人、读书之人、贸易生理之人在北京居住。对于破产后企图谋生于北京的流民,清政府实行严格限制的政策。政府一再重申,对就食京师的所谓流民,要清查户口,资送回籍,或者干脆“立宜摈逐”。清中期以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就业量的增加,涌入城市的各业人员越来越多,清政府改变了限制人口的政策,允许他们在北京“自为觅食谋生”。因此大批的外来人口来到北京从事工商业和服务业。清代早、中期城市就业人口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内城的旗人,他们主要是当兵、当差,即获得官缺或是获得一份兵缺;一是外城的汉人,他们或在官衙做事,或是在官私手工业作坊做工,或是从事各种商业、服务业。清初清政府规定:凡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当兵”,他们不工、不农、不商,只能从政当差或披甲当兵,即“上则服官,下则披甲”,“唯赖俸饷养赡”。同时“凡官属兵丁俱计口授田”授予旗地。当时规定,每丁(清代人丁系指16岁至60岁承担赋役的成年男子)五垧(约合50亩)地。贵族和官员占有大量奴仆,不仅分得的土地多,而且还可以役使奴仆耕种。但对一般旗人来说,由于家内壮丁少,分得的土地有限,耕种更是乏人。宗室和异姓贵族构成了京师内城的上层社会,他们的收入由其享有爵位高低所决定。根据清朝的封爵制度,皇族成员的爵位共分为十四等,他们领取的俸银和禄米,又详分为二十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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