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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物局规定市民攀登野长城最多罚500元

2002-12-1 12:00| 发布者: 刘冕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本月开始执行,本市对59种涉及文物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较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三档明确了处罚程序和处罚金额。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由文物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新规定还对公民个人攀登野长城的行为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擅自修古建最多罚50万

    凡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文物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文物局部改变原状,给予较轻处罚5至10万元;造成文物大部改变原状,给予10至30万元处罚;造成文物基本或全部改变原状的,给予较重处罚,最多可罚款50万元。另外,若一年内2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有关部门将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办法中类似的大额处罚一共涉及13项,大多数行为都是破坏文物本体的行为。比如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保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行为。

攀登野长城最多罚500

    对于擅自游览未开放段长城的行为,办法有了明确的处罚力度。组织游览10人以下的,给予1000至5000元罚款;组织游览10人以上的,罚款5000至2万元。而多次组织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最多可罚3万元。

    另外,对于市民攀登野长城的行为,有关部门也将给予200至500元的罚款。新规规定,对于未造成长城本体损坏的,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不听劝阻、不及时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多次擅自攀登长城的,给予较重处罚。

    另外,对于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或者利用长城砖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部门将没收非法财物。而对个人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最多处以5000元罚款。

博物馆全年开放不足8个月罚2000

    除了对文物古迹的破坏行为有了处罚细则,办法中涉及不少对博物馆的要求。比如无正当理由,博物馆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由文物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月内未整改的分别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逾期超过60日的,直接注销登记。

    另外,博物馆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博物馆未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档案等行为都将按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程度处罚。

(本文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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