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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2002-12-1 11:00| 发布者: 未知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幅度的权限及其程序。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予最高幅度处罚。

  第五条  不同当事人违反同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给予显失公正的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较重处罚适用。

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对危害文物级别相对高的行为,应在适用幅度内给予相对高的处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

  (二)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文物法律处罚规定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

(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文物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罚款的,或者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的,由文物执法部门建议,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召开主要领导参加的办公会,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办公会由主要领导主持或者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参加。

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经过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办公会讨论决定,办公会由应当由主要领导主持,办公会决定最终的处罚额度。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发生后,文物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文物行政部门业务处(科)、室、站、所应当停止办理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验收等手续。违法当事人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后,凭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种类、幅度、程序应参照《北京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北京市文物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权对本系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做出修订或者废止。

第十六条  北京市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12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

轻微受损: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未受损坏,建筑的次要结构、构件保护层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主体结构保持完好,仅外观受损,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受损率为20%以下。

局部受损: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构件有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尚未落架,需通过项修、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受损率为20~40%。

大部损毁: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件有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已部分落架,必须通过大修、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受损率为40~60%。

基本损毁: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建有绝大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已全部落架,需经重建才能复原。受损率为60~80%。

全部损毁:文物建筑结构、构件全部拆除或者损毁,需经重建才能复原。受损率为80%以上。

长城、城墙等文物建筑以20长度为单位计算受损率。

处罚幅度适用的罚款数额: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北京市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适用范围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 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文物建筑轻微受损,给予较轻处罚;3、文物建筑局部或大部损毁,给予一般处罚;4、文物建筑基本或全部损毁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4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局部改变原状,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部改变原状,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或全部改变原状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5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遗址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3文物遗址多处造成破坏,给予一般处罚;4、将单体文物遗址一半以上拆除、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6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的给予较轻处罚;3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多处开始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4、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7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大部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4、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8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2万元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9

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2万元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10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2万元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11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2万元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12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2、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已落实资金方案能够尽快实施的,给予较轻处罚;3、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资金已列入计划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拒不改正,未落实资金,未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的给予较重处罚。

13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3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

14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出租的,给予较轻处罚2、赠与、出售的,给予一般处罚3、有损毁、涂改文物档案等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的,或者其它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

15

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借用的,给予较轻处罚2、交换的,给予一般处罚3、变卖的,给予较重处罚。

16

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1万元以下的,按违法资金数额处罚款;2、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1万元以上的,给予较重处罚

17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定处罚幅度5-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3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5万元

1、有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的,给予较轻处罚;2造成文物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珍贵文物的,给予较重处罚。

18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定处罚幅度5-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3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5万元

1、未按文物部门要求移交拣选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2拒不上交文物的,给予一般处罚;3、擅自处置文物的,给予较重处罚。

19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定处罚幅度1-1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3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3-7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7-1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予处罚;2、造成文物受污损,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文物破损的,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20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警告、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2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2-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2、造成文物轻微破损,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文物局部破损,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文物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

21

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造成文物建筑局部与方案不一致的,给予较轻处罚;3、未按方案要求使用原文物构件或文物建筑大部与方案不一致的,给予一般处罚;4、高度、体量、规制与方案不一致或整体文物建筑与方案不一致的,给予较重处罚。

22

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造成局部受损,给予较轻处罚;3对文物造成大部受损的,给予一般处罚;4、将文物建筑或构件拆除、拆毁的,给予较重处罚

23

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3对文物造成大部破坏,给予一般处罚;4、将文物建筑或构件拆除、拆毁的,给予较重处罚

24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3对文物造成大部破坏的,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文物建筑坍塌或者责令改正后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给予较重处罚

25

拍摄单位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拍摄单位擅自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非法录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定处罚幅度5-1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5-8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8-1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更改拍摄计划的,给予较轻处罚2、未经批准擅自拍摄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文物受损的,给予较重处罚。

26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7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8

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2、《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或者造成长城20内局部受损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或者造成长城20内大部受损的,给予一般处罚; 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或者造成长城20内基本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9

将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款“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对长城造成局部损坏的,给予较轻处罚2、对长城造成多处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对长城造成大部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30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备案

 

1、《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二款“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款“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对长城造成局部损坏的或者逾期不备案的,给予较轻处罚2、对长城造成大部受损的或者逾期未超过10日备案的,给予一般处罚3、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对长城造成基本损毁的或者逾期未超过30日不备案,给予较重处罚。

31

举办者擅自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二款“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危及长城安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对已经造成长城损害的,依法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定处罚幅度10-2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16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6-2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更改拍摄计划的,给予较轻处罚2、未经批准擅自拍摄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文物受损的,给予较重处罚。

32

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或者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或者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长城建筑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非法财物

 

 

33

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1-3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2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2-3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较轻处罚2、设置的设施侵入长城本体的,给予一般处罚;3、设置多个设施且侵入长城本体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

34

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1-3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2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2-3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组织游览10人以下的,给予较轻处罚2、组织游览10人以上的,给予一般处罚;3、多次组织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

35

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1-3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2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2-3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长城本体上设卡收费,给与较轻处罚2、在长城本体上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给与一般处罚;3、多次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较重处罚

36

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00-500

 

较轻处罚适用200

一般处罚适用200-300

较重处罚适用300-500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2、不听劝阻、不及时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3、多次擅自攀登长城的,给予较重处罚

37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注:文物所在单位是文物行政部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3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注:罚款数额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警告、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00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0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0-100

较重处罚适用100-200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污损文物或者保护标志当场能够清除的给予较轻处罚2非法移动、拆除、刻划或者造成保护标志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给予较重处罚

38

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或者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00-500

 

较轻处罚适用200

一般处罚适用200-300

较重处罚适用300-500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场能够清除改正,未造成长城本体损坏的给予较轻处罚2、侵入长城本体,造成长城本体受损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长城砖、基础部分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39

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十三陵界限标志

《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00-500

 

较轻处罚适用200

一般处罚适用200-300

较重处罚适用300-500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移动,给予较轻处罚;2、拆除界限标志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标志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

40

在周口店遗址保护范围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00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0100

一般处罚适用100-300

较重处罚适用300-500

1在保护范围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2、不听劝阻、不及时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3、多次或者多处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的,给予较重处罚

41

在周口店遗址保护范围内攀爬、毁损遗址化石地点本体,挖树根,破坏和非法采集植物、岩土堆积物,情节严重的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攀爬、毁损遗址化石地点本体,挖树根,破坏和非法采集植物、岩土堆积物的,由遗址管理处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1千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100-300

一般处罚适用300-700

较重处罚适用700-1千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遗址损坏的,不予处罚;2、造成遗址地点本体轻微损坏的,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遗址地点本体局部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4破坏和非法采集岩土堆积物或者造成遗址地点本体大部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42

无正当理由,博物馆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法定处罚幅度500-2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500

一般处罚适用500-1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1-2千元

1、由文物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逾期未超10日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逾期未超30日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超30日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5逾期超过60日的,注销登记。

43

博物馆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法定处罚幅度500-2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500

一般处罚适用500-1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1-2千元

1、由文物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逾期未超10日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逾期未超30日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超30日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5逾期超过60日的,注销登记。

44

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法定处罚幅度500-2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500

一般处罚适用500-1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1-2千元

1、由文物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逾期未超10日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逾期未超30日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超30日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5逾期超过60日的,注销登记。

45

博物馆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法定处罚幅度500-2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500

一般处罚适用500-1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1-2千元

1、由文物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逾期未超10日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逾期未超30日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超30日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5逾期超过60日的,注销登记。

46

博物馆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法定处罚幅度500-2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500

一般处罚适用500-1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1-2千元

1、由文物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逾期未超10日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逾期未超30日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超30日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5逾期超过60日的,注销登记。

47

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法定处罚幅度500-2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500

一般处罚适用500-1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1-2千元

1、由文物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逾期未超10日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逾期未超30日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超30日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5逾期超过60日的,注销登记。

48

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法定处罚幅度500-2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500

一般处罚适用500-1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1-2千元

1、由文物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逾期未超10日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逾期未超30日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超30日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5逾期超过60日的,注销登记。

49

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定处罚幅度1-5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1-2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2 -4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4-5千元

1、由文物部门予以警告,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较轻处罚;2、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一般处罚3、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

50

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注销登记

法定处罚幅度5-3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2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2-3万元

1、由文物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影响予以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2逾期未超10日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3逾期未超过30日的,给予较重处罚;4逾期超过30日的,注销登记。

51

不遵守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二)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100-1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100-300

一般处罚适用300-700

较重处罚适用700-1千元

1、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给予较轻处罚2、不听劝阻、不及时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3、拒不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

52

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三)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1-1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3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3-7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7-1万元

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处2倍罚款;2、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处3倍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提供一般文物、资料给予较轻处罚;4、提供场地的,给予一般处罚;5、提供珍贵文物、资料给予较重处罚。

53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没收非法财物

法定处罚没收非法财物

 

54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个人法定处罚幅度1-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2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2-4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4-5万元

单位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设置的设施、设备侵入长城本体,造成轻微损坏的,给予较轻处罚2、设置的设施、设备侵入长城本体,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设置多个设施且侵入长城本体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

55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个人法定处罚幅度1-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2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2-4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4-5万元

单位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造成长城本体轻微损坏的,给予较轻处罚;2、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局部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多处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56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个人法定处罚幅度1-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2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2-4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4-5万元

单位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造成长城本体轻微损坏的,给予较轻处罚;2、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局部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多处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57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个人法定处罚幅度1-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2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2-4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4-5万元

单位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造成长城本体轻微损坏的,给予较轻处罚;2、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局部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多处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58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罚款

个人法定处罚幅度1-5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1-2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2-4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4-5千元

单位法定处罚幅度1-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2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2-4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4-5万元

1、取土0.5-1立方米、取砖(石)1块,给予较轻处罚;2、取土1-2立方米、取砖(石)2-3块或种植作物的,给予一般处罚;3、取土2立方米以上(含2)、取砖(石)3块以上,给予较重处罚;

59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罚款

个人法定处罚幅度1-5千元

较轻处罚适用1-2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2-4千元

较重处罚适用4-5千元

单位法定处罚幅度1-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2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2-4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4-5万元

1、组织10人以下进行活动或造成长城本体轻微损坏的,给予较轻处罚;2、组织10-20人进行活动或造成长城本体局部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组织20人以上进行活动或造成长城本体多处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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