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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生活作风出问题的后果

2013-2-6 16:29| 发布者: 掌柜 |原作者: 倪方六|来自: 北京晚报

摘要: 近来刮起的反腐风暴,使不少贪官因贪腐被查处。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落马的贪官中,大多存在生活作风腐败问题。在中国古代,官员有生活作风腐败问题吗?古代官员在生活作风上出现行为不检点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古代是 ...

    近来刮起的反腐风暴,使不少贪官因贪腐被查处。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落马的贪官中,大多存在生活作风腐败问题。在中国古代,官员有生活作风腐败问题吗?古代官员在生活作风上出现行为不检点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古代是如何杜绝官员出现生活作风腐败问题的?又是怎样惩处“色官”的?

    商代已制定

    “官刑”“汤刑”

    禁“三风十衍”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男人是可以纳妾娶小的,但古代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仍备受重视,属官德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夏初,舜帝已开始利用立法,来防止官员在这方面犯错。他任命皋陶主管刑狱,制定刑律,所谓“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的“昏”,便是针对官员的生活作风来的。

    鉴于夏并没有解决好官场腐败和社会风气,代夏而起的商开国之君成汤,在即位之初便专门制定了“官刑”和“汤刑”,明确提出禁“三风十衍”的施政主张。所谓“三风”,指的是巫风、淫风和乱风,都属当时官场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其中的巫风和淫风皆涉男女关系。

    “巫”,是当时的女性神职人员,她们常扮神的形象,以神的姿态在祭祀活动中出现,其轻浮行为本为取悦神灵,后被高层用于娱乐。孔甲继承夏王位后,“好方鬼神,事淫乱”,常请巫女到宫中表演,导致巫风在夏朝官场上迅速蔓延,“孔甲乱夏”即是此意。

    “淫风”乃好色、淫乱之风。到了商代,这类不正之风仍在官场上流行。成汤从宫廷开始,严禁巫淫在商政坛蔓延。如有人顶“风”作案,要被罚款,甚至判刑。当时尚处实物货币阶段,据《墨子·非乐上》记载,找女巫聚众乱搞,“君子出丝二卫”,即罚二束丝;如果是普通人所为,则要加倍处罚。

    春秋时期晋太史苏

    劝谏晋献公要防“女戎”

    古代官场上的性丑闻问题,古人称为“女祸”。春秋时期,“避女祸”已成为各诸侯国国君和政治家共同考虑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背景是,当时“性贿赂”成风,令人防不胜防。

    据《国语·晋语一》记载,晋国的太史苏在晋献公决定讨伐骊戎国的讨论会上就曾提出警告,要防止对方使用“女戎”手段。所谓“女戎”,字面上的意思是“女人之战”,事实上是“女人的身体战争”,即通过借进献美女,让对方放弃攻伐,说白了就是今天的“性贿赂”。

    凡涉“性贿赂”,不亡国,即丢官,这几成一条“性贿赂周期率”。

    “性贿赂”并非春秋时期的发明,上古已有之。夏朝末代国君桀(履癸),在发动兼并位于今天山东境内的“有施国”战争时,有施国便进献了美女妹喜,从此夏桀沉湎于美色,荒于国政,最终被成汤所灭。而成汤建立起来的商和后来代商而起的周,也均因中了“性贿赂”的圈套而亡。

    令人感慨的是,晋国并未从太史苏“女戎”警告中觉醒,在晋国打败骊戎国后,骊戎国国君献出了长女骊姬、次女少姬,以讨好晋献公。得宠后的骊姬大耍离间计,逼杀王位继承人申生,搞垮了晋国,此即“骊姬乱政”。

    在中国封建时代,性贿赂几成官场一景,甚至不少清廉官员都因此名声扫地。明人沈德符《万历获野编》中“守土吏狎妓”条,说的即是明代官场性贿赂故事。

    当时有位名叫傅金沙的聊城籍官员,在苏州吴县当县令,此人有才又清廉,但却栽在女色上面。一次他和当地老朋友王百谷喝酒,王百谷暗中找来一位名妓陪睡。傅金沙一下子便上钩了,与王百谷搞起了权色交易,王百谷捞了不少好处。幸好遇上了“宽大为政”,不然傅金沙非被举报搞臭不可。

    历代朝廷都出台有

    禁止官员“有妻更娶”

    的规章制度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理,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虑,历代朝廷都出台有对官员生活作风进行约束限制的规章制度。

    那么,古代官员能娶两个甚至三四个老婆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古代中国的相当长时间里,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这样,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即过去民间所说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谓的“媵妾制”,合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从先秦到清末,中国是一直禁止男人娶两个老婆的,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严禁“有妻更娶”——

    先秦: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滛(淫)禁。(《七国考·魏刑法》卷十二)

    唐代: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唐律疏议·户婚》卷十三)

    宋代: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宋刑统·户婚律》卷十三)

    元代: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财礼(《元史·刑法志三》卷一百零三)

    明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大明律第六·户律三·婚姻》卷六)

    清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卷十)

    此外,在《<大清律例>统纂集成注》中还特别提到:官员有妻妾再娶,杖九十,私罪,降四级调用。

    从上述可见,在古代中国越往前对“重婚罪”的处罚越重,先秦时可以判处死刑。虽然在元代以后对民间娶两个老婆处罚减轻,但对官员的处罚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乌纱帽,清代则要降级使用。

    唐宋时期以婢为妻“徒二年”

    清代“以妾为妻者杖九十”

    在古代中国,官员不可以娶两个老婆,多纳几个媵妾总可以吧?也不行,再大的官也不能随意娶小老婆的。

    媵与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侧室),在家庭中地位高于妾。一个官员可纳媵妾数量的多少,与其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相挂钩。官大者多,反之则少。以唐、明两朝为例——

    唐制规定:亲王等媵妾10人,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国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

    明制规定:亲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将军媵妾3人,中尉媵妾2人。

    应该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人数,可以不娶足但严禁“超标”。如何娶,何时娶,什么情况下可以娶足数,也有明确规定。如在明代,亲王可以一次选纳10名媵妾,而世子郡王则不可以一次纳满4人,25岁时无子可以纳妾2人,如果纳后生子,另外2个“纳妾指标”则作废。对于官员的“纳妾指标”,汉朝控制得最为严格。据汉蔡邕《独断》,汉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但是即便有了“纳妾指标”,也不是什么样女子都能纳的,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己下辖州县民女,都不能纳娶。

    还有一个规定,禁止官员将“乐人”亦即女艺人纳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时下被人们所热议的“二奶转正”现象,在中国古代也受到严格控制。古代管这种现象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可以,违者受惩。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流放,而是改为杖责,“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唐玄宗敕令“禁别宅妇人”

    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

    虽然法律规定严格,但官员“乱来”超标纳妾或变相纳妾现象仍屡见不鲜。如在唐代,好多官员都“家外有家”。

    唐代官员管养情妇叫“置别宅妇”,这种丑行一旦曝光,轻者遭纪律处分,重者摘去乌纱。《唐会要》记载,唐玄宗“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人掖庭。”唐德宗时,翰林学士吴通玄因为包养了一名宗室女,成为一条罪状被告到皇帝面前。

    除了绕开纳妾指标限制,包养情妇外,古代官员最常见的生活作风问题,还有以狎妓为主的性消费。

    在中国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楼”存在,但并非每朝都允许官员随意逛妓院。在宋以后,妓女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普通消费者,而非官员群体,朝廷则时紧时松,或全部或部分地开始限制官员的性消费行为。

    宋仁宗时曾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宋神宗时更扩大到整个司法领域,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时丞相王安石亲自主抓官员嫖娼问题,不少官员因此被查处、降职。据《宋史·王洙传》记载,当时的笔杆子、京官王洙,仅因在赛神会时与歌妓混坐在一起,便触犯了当时的“干部行为准则”,遭御史弹劾,被贬为濠州知州。

    有的官员因嫖妓被曝光,不得不主动提出辞职。据南宋赵德麟《侯鲭录》,宋仁宗时钱塘县令韩汝玉夜宿妓院,手下办事员第二天一大早有意站到妓院门前听差,出县令的洋相。气得韩汝玉将那办事员痛打了一百大板后,书面向时任杭州知府范仲淹请辞,称“韩某无状不检,为吏所侮,无以范民,请一解令归”。幸好范仲淹比较开明,在辞职信上批示,“公杰士也,愿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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