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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腐的“非常”之举

2014-1-16 13:35| 发布者: 掌柜 |原作者: 倪方六|来自: 北京晚报

摘要: 反腐,是古今中外都备受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古代,各个朝代都强调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大贪小贪均不放过。古籍上记载的三大特例,堪称古代反腐的“非常”之举—— 反腐从官员选拔开始—— 五代十国时期南汉皇 ...

  反腐,是古今中外都备受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古代,各个朝代都强调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大贪小贪均不放过。古籍上记载的三大特例,堪称古代反腐的“非常”之举——

  反腐从官员选拔开始——

  五代十国时期南汉皇帝刘鋹选官“阉然后用”

  贪赃枉法,受贿藏污的腐败行为,是一种官场寄生现象。可以说,从官场诞生那天起,就出现了。西周穆王时编修的刑法《吕刑》中便指出,要防止五种执法受贿行为,即所谓“五过之疵”,可见上古三代时官场腐败已成社会问题。

  针对官员腐败问题,历代都曾采取不少措施和手段,从用人角度来看,首先是选出贤能的好官,建立了一套官场“准入”制度,用现代话来说,就是“注重搞好干部队伍建设”,古人称之为“吏治”。

  什么样才是算好官?古人的标准之一是有“德”,且以德为本。“清”,即廉洁,是官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廉洁的官员被古代史家称为“循吏”。为了选到循吏这样高素质的官员,在先秦时即出现了一种“察举”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推荐官员。这种察举手段,民间叫“举贤”,到两汉时,举贤已成为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察举”也有严格的法规,先秦时的秦国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官员“不善”,推荐人也要治罪,在汉代则叫“连坐”。

  此后,曹魏时期出现的“九品中正制”、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制”,都是古代高层为了选拔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特别是科举制度,最为成熟,一直沿用至晚清。

  在这些常规选拔制度之外,不少朝代还结合朝情,推出一些“本朝特色”官员选拔手段。如在公元十世纪的五代十国时期,便出现了一种另类绝招 ——“阉割”。

  此手段真可谓天下奇闻。实施这种另类选官制度是南汉,地域在岭南今广东、广西一带。《新五代史·南汉世家》记载,当时的南汉皇帝叫刘鋹(后主),相当荒淫,政事全权委托当时的龚澄枢、陈延寿一班人处理。龚澄枢等人便根据刘鋹的意思,规定拟用官员均须阉割,此即史书中“至其群臣有欲用者,皆阉然后用”记载。

  如此选拔官员的理论依据何在?刘鋹有这样一番解释:“自有家室,顾子孙,不能尽忠,惟宦者亲近可任。”没了生殖器的官员就不为子孙着想,不贪,忠心?显然是否定的。历史上宦官腐败一直是官场重灾区,从秦二世时的宦官赵高,到明武宗时的掌印太监刘瑾,都以敛财弄权,祸害朝政出名。

  据明王鏊《震泽长语·杂论》所记,刘瑾出事后,从其家里抄出:“金共一千二百五万七千八百两,银共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两”,其他大量财宝还未计算在内。所以,史书上称刘鋹“尤愚”。

  但让官员“净身”后上岗,也不能说对反腐没一点用处,起码在防止官员生活腐化、乱搞两性关系方面,还是有作用的。

  反腐鼓励民间参与——

  汉武帝刘彻设立“刺史”提倡“打小报告”

  一个不容回避的历史事实是,不论古代选拔官员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官场腐败仍层出不穷。于是古人在注重选拔高素质官员的同时,也想到预防腐败这一招,各朝都成立相当于今反贪局或监察部这样的中央监察机构。

  秦朝是中国历史第一个建立完备监察机构的朝代,此机构名叫“御史台”,一把手叫“御史大夫”。御史大史是副丞相级别,其下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地方郡县也都配备了相应的监察官员。

  汉代时,御史大夫被提升到丞相同一行政级别。刘恒(汉文帝)当皇帝时,鉴于当时御史监察不力的情况,临时调派身边可信人员到下面核查,此行为称为“刺”。刘恒孙子刘彻(汉武帝)当皇帝后,觉得这做法好,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设立“刺史”,成为中国古代反贪史一种新型的“反腐办”。

  在常规监察机构反腐外,古代还有非常手段。其中最有效的一招,是动员民间参与反腐,在“举贤”的同时,鼓励民间积极“举报”。其具体操作办法是,鼓励越级上访。刘彻在位时曾专门下诏,保障吏民的言论自由,即建立所谓“言事变”制度,鼓励基层官员、民间人士越级上书、诣阙言事。这种在非正规渠道外反映情况的行为,叫“言事变”,其实就是俗话所说的“打小报告”。

  南北朝时的北魏也提倡“打小报告”。《北史·魏本纪第一》记载,拓跋嗣(魏明元帝)当皇帝时,于神瑞元年(公元414年)专门下诏,鼓励民众举告贪官:“守宰不如法,听百姓诣阙告之”。

  “打小报告”这种上书行为,又叫“上奏折”。到了北宋,如此“上奏言事”备受重视,范仲淹、包拯、王安石、朱熹,都曾给皇帝写过很多这样反腐奏折。《包孝肃公奏议》一书几乎全是揭露、举报官员腐败的,全书187篇,有55篇直接举报贪官污吏,当时的贪官最怕被包拯奏上一本。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更把“打小报告”推到了极致。朱元璋除了允许越级告状、鼓励实名举报外,还支持民间进京上访。据朱元璋组织编撰的《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不论大小官员,只要发现“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老百姓可以联名写举报信,到京城上访。

  老百姓甚至可以将贪官直接“绑缚赴京治罪”。《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中记载,押贪官进京途中,即使身上没有证明信,官员也不得阻拦,关卡要“即时放行,毋得阻挡”。如果有人敢阻挡进京,“其家族诛”。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官员一旦被查出是贪官,是别想挪个地方做官的,连其儿、孙都将被“株连”,失去当官机会。

  反腐重在立法严惩——

  明太祖朱元璋惩贪 “枭首示众”“剥皮实草”

  “举贤”与“举报”,虽然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现象,但腐败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于是, “制度反腐”成为一种探索。所谓“制度反腐”,古人叫“治贪用重典”。中国反腐立法时间相当早,在《吕刑》中,便有“其罪惟均”的说法,即官员贪赃枉法,与犯人同罪。

  秦国有《置吏律》、《军爵律》、《内史律》等专门针对官员的立法,严惩“不廉洁”的“恶吏”。特别是经济问题的犯罪,决不手软:“通一钱,黥城旦罪”,意思是,行贿一个钱,都要被判处在脸上刺字,再罚去修城的“黥城旦”之刑。

  汉代的量刑标准是:“赃二百五十钱以上”,即免职;主政官员“盗直十金”,即判死刑“弃市”。250钱在当时还买不到一件像样的衬衫,可见处罚之重。

  隋唐时,反腐的相关立法更为缜密、规范。《唐律疏议·职制》“受人财而为请求者”条规定:一般官吏受贿,“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如果是握有实权大权的“监临势要”,则加重处罚,“一尺以上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宋元两朝反腐也有特色。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宋太祖),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官吏盗公物,据为己有的,与其他盗窃一样,“赃满五贯文者处死”。五贯钱什么概念?当时的县令月俸料钱在10至20贯(千钱),侵吞不到半月的工资就要处死,如此反腐令人生畏。即使在后来酷刑著称的《大明律》中,官员枉法“赃至百二十贯者”,仅“免绞充军”。

  但在事实上,明朝惩治腐败比宋朝厉害多了,因为明朝常设“法外之法”。据清赵冀《二十二史札记》“重惩贪吏”条,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下诏, “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一般贪官罚到京师“筑城”;贪污银子60两以上的,“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

  60两银子,在当时算是笔小财。据《明太祖实录》所记,当时1两银子可以买到1石米,也就是说,60两银子可以买60石米;这等于当时最低一个级别、从九品官的年薪(俸禄)。

  为了便于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广场左边,设立一座土地庙,将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场就放在这里,民间因此称此庙为“皮场庙”。皮剥下来后,用草填空,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使之触目惊心”,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实际上,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可谓无不用其极,凌迟、枭首、弃市、族诛……当时仅“空印案”、“郭桓案”两案,朱元璋就杀了8万多贪官,后来发现,其中有不少是冤枉的。

  朱元璋如此反腐,大概只有战国时的齐威王能与之相比。齐威王是狠君,曾将腐败官员“一锅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了此事:齐威王“烹阿大夫,及左右尝誉者比并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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