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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对近代法理的选择性认同

2016-1-15 10:24| 发布者: weiwei |原作者: 黄丽云 卫兴华|来自: 北京日报

摘要: 严复虽不是法学家,但在法制思想启蒙、法治精神的传布方面有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近代,严复与同时代的沈家本、梁启超等都在介绍西方法制。严复不是法学家,没有参与民国宪章的制定,在法制改革方面的影响不及沈家 ...
严复虽不是法学家,但在法制思想启蒙、法治精神的传布方面有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近代,严复与同时代的沈家本、梁启超等都在介绍西方法制。严复不是法学家,没有参与民国宪章的制定,在法制改革方面的影响不及沈家本,但严复在进行思想启蒙、宣传法制思想方面有着更大更深远的影响,丰富了中国法治文化的内涵。

    严复对近代法理的理解和选择性认同

    严复对法的原理和精神的传播,主要体现在他所翻译的孟德斯鸠的《法意》特别是其所加按语中。严复对这部名著撰写的按语多达330条,从中可以发掘严复对近代西方法理的理解和选择性认同。

    严复推崇孟德斯鸠关于制定法的起源思想,认为制定法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各种利益争执,法律出现的使命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亦即社会和平安定的局面,“孟氏于人类所以为群之德,可谓见之真……而其实,则法典之事即起于争,使其无争,又安事法;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严复强调法律的权威,认为关键在于法律必须为上下所共守。他认为,一个国家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最高统治者是否与平民百姓一样同在法律约束之下,正所谓“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他批判“贫富者异刑而法不壹”的封建专制法制,主张既定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律之所定为罚锾者,贫富皆罚,无所谓富生贫死者也”。严复强调,只有给人民以可恃之权利,才能要求人民去尽义务。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如果仅责无权之民尽义务,则无异于待民如奴隶。“义务者,与权利相对待而有之词也”。因而民众“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并把人人各尽一份与权利相一致的义务,同由此而激发的热爱国家、关心国事、洞达外情紧密相联。“欲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非诱之使与闻国事,教之使洞达外情,又不可得也”。

    严复从国家、社会、公民的立场分析法制本原的唯物和辩证观点,提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义务与权利相对应而生、两者并重的主张,有着近代法治观念的色彩。

    严复的法治思想可分为三个层次

    严复的法治思想不仅反映在他关于《法意》、《原富》、《社会通诠》等西方名著的评述、按语中,还体现在《政治讲义》、《论世变之亟》、《原强》、《辟韩》、《宪法大义》等论述中。分析起来,严复的法治思想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要立善国利民之法。严复主张要废除旧法,创立新法。严复认为,法是“治国之经制”,“法典居其最要”,并把立法置于国家的安危富强和人民的安宁幸福的高度,“国之所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恃制而已”,“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严复虽然赞美西方法制,但他反对简单套用西方模式,以免“淮橘北枳”,于国无补;主张要“立善国利民之法”,其指导思想是“国家立一律令,必裁衡至当,义精仁熟”,有“道国兴民之效”,否则只能成为“苟且之政”。严复把法比喻为人们使用的器物,行走的道路。而且要不断使其完善,与时俱进。他说:“法犹器也,犹道涂也。经时久而无修治精进之功,则捍格芜梗者势也,此天演家所谓物竞天择之道固如是也。”严复认为,国家颁布的任何一项法律法令都要与民力、民智、民德相适应,适之则法行,违之则法废。他说:“国之贫、富、强、弱治乱者,其民力、民智、民德三者之征验也。必三者既立,而其后政法从之,于是一政之举,一令之施,合于其智德力者存,违于其智德力者废。”他还以英国、瑞典、法国、美国为例,说明不适合民之习俗的法,不注意民之道德教化的法,“不足与为治也”。

    第二个层次:用人要得当,执法人员要公正,要依法办事。严复认识到要使法律确保国民的自由,除了建立一套诉讼制度外,还需要有一批公正、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官。他说:“国法之所加,必在其人所实行者,此法家至精扼要之言也。”一个法官还需要精通业务,能明察秋毫、洞悉案件底里;否则所谓国民的自由、平等皆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作为执法者应当是“察察为明者,人匿不告,而我欲知之也”。国家只有任用公正廉洁、精于法制的人去执法,才能保证法律制度的顺利执行。用人得当才能真正以法治国,这是实行法治的关键。

    第三个层次:教育建设、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是中国变法、实现富强的根本之举。严复认为,救国的根本办法就是:“一曰鼓民力,二曰开民智,三曰新民德。”宣传民主、提倡爱国、反对奴性、反对封建、反对列强侵略,把提高整个国民素质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结合起来。同时主张发展商品市场、“自由商政”。也就是主张在经济领域中应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空间。严复以英国为例,认为英国之所以成为欧洲工商之巨擘,其商品几被五州,在群雄竞进之中能岿然自存,重要原因就是英“政令宽大”、“守自由商政之效”、“听民自由,无为沮梗者”、“明自由平通之义”。他主张用法律来保障民间或民族资本的发展,并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规律。严复以为,“生财之术多门,而民富必基于政美。使刑罚不中,法令冒黩,则仓庚筐笑中物,禀禀乎且不可恃,况乎所仰望而未收者耶。”在商事领域,严复主张自由,反对立法对民众进行“曲防”,他说:“昔政府尝鳃鳃然虑其民之不节致嗟,为之颁立法令曲防事制,非徒无益,颠倒甚矣”。政府如果一门心思防着百姓,所颁行的“法令”也都是为了制止百姓“不节”,那么政府的行为不仅无益,还是一种颠倒行政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严复的主张与现代“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是相通的。将严复的经济法制思想做现代解读,可以归结为: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必须得到限制,而市场无形的手必须得到法制的保障,经济社会才会更好发展,市场才会繁荣,国家才会发达和富强。

    严复的现代法治理念

    严复作为我国近代史上的思想家,其思想与同时代的英国法学家戴雪的现代法治理念有相通之处,对于当今我国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是推进良法制定与实施。严复认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法律不完美则需要不断地在“知时审势”的基础上进行变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出现了过度立法与立法匮乏并存的困境:一方面法律法规爆棚式增长,另一方面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还存在法律缺位的情形,暴露出严复认为治理国家的最大问题“法之难行”:社会成员对法的了解、理解、认知有限,消化能力、运用能力有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实现“良法善治”,要使立法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根据国情、社情与民情的发展变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立法规定程序、制定规则、划定行为边界,达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分配权利义务等目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另外,要着力构建为公民所认同、具有内在权威的司法体系,要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群体的队伍素质,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维护法律权威,推动全民守法,实现良法善治。

    二是规范权力行使。一百多年前,严复就反对专制。他说:秦固有法,而自今观之,若为专制之尤者。他针对引用孟子的论述说,虽然孟子的法制观念中并没有“民权”内容,但孟子之法是有约制的,不仅对下层百姓,对上层官府乃至于皇帝都有约束。在当今社会,虽然历经法治的长足发展,但公权力滥用的情形依然存在。因此,要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基本指向,实现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三是厉行经济法治。法治是一项治理技术。在严复的法治思想中,是强国富民的策略,是建立现代制度文明的途径。当前在我国的深化改革中,不完善的法治环境已成经济改革的瓶颈。进一步而言,提高生产与资源利用效率、鼓励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规范政府行为与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司法公正与严格执法等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在于要厉行法治。

    (作者分别为福建师范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从治道到治制再到治术

    《法意》是严译八大世界名著之一,也是仅次于《天演论》,在中国影响颇大的严译作品。严复译《法意》,彰显了其以“治”为中心的政治问题意识。通过对《法意》的政治的翻译,向我们展示了他从治道到治制再到治术的关于“治”的思想脉络;通过把当时的中国社会形态、政治制度及其历史成因与西方社会作对比,说明中国社会和政治的特点及其根源。(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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