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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工程事务的机构——工部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佚名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立工部。初设时以贝勒阿巴泰管部务,以下设满承政2人,蒙、汉承政各1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改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左右侍郎各1人。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定满、汉尚书各1人。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大学士兼理部务。自顺治至光绪初年,工部各官名额屡有增减。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0所载,其尚书满、汉各1人(均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均正二品)。郎中满18人,蒙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19人,蒙1人,汉4人。堂主事满3人,汉军1人。主事宗室1人,满11人,蒙1人,汉8人。司库4人,司匠2人,库使31人(以上三职均为满员)。笔帖式宗室1人,满85人,蒙2人,汉军10人。缮本笔帖式10人(满员)。经承78人。总数共317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 工部的职掌据《光绪会典》卷58所载是: 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以赞上奠万民。凡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寝供亿之典,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饬邦事。 可见工部是主管全国的土木、水利、机械器物制造工程等事务。凡较大的工程如工价超过50两,料价超过200两的,要奏报皇帝御批。工料银在一千两以上者,要请皇帝另简大臣督修。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分“定款”、“筹款”、“借款”、“摊款”四种。定款是指定动用的某种款项;筹款是动拨其他款项交商生息筹备应用的款项;借款是酌借某种款项,竣工后分期归还;摊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垫经费,竣工后摊征归还。 工部内部机构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办理部务的四个清吏司;另一部分是处理本部机关行政事务的机构。 四个清吏司的职官职掌如下: (一)营缮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4人,蒙、汉各1人),员外郎5人(满4人,汉1人),主事5人(满2人,蒙1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1人。营缮司下分设都吏、营造、柜、砖木、杂、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本司具体负责估修、核销都城、宫苑、坛庙、衙署、府第、仓库、营房、京城八旗衙署,顺天贡院、刑部监狱等工程隶属机构有琉璃窑、皇木厂、木仓等。 (二)虞衡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宗室1人,满3人,蒙、汉各1人)、主事4人(满3人、汉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4人。司下设都吏、军器、窑冶、柜、杂五科和军器案房、军器算房、窑冶案房、窑冶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虞衡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核销各地军费、军需、军火开支,主管全国度量衡制及熔炼铸钱,采办铜、铅、硝磺等事。该司在名义上还主管山泽采捕(主要是东珠采集),但此事实际上是由内务府主管。隶属虞衡司的机构有:司库(负责收发毡、革、驼、椿、橛等)、军需库(负责收发旗纛、帐房)、硝磺库(负责收发硝磺)、铅子库(负责收发大小枪炮、铅子)、炮子库(负责收储废铁炮子)、官车处(负责管理官车以备工程运送料物)、措薪厂(负责收发苇席、竿、绳)。 (三)都水清吏司:设郎中6人(满5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6人(满4人,汉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9人。司下设都吏、河防、桥道、织造、柜、杂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务。都水司掌稽核、估销河道、海塘、江防、沟渠、水利、桥梁、道路工程经费;各省修造战船、渡船及其他各种船只并核销河防官兵俸饷;修制祭器、乐器;征收船、货税及一部分木税。隶属机构有皇差销算处(负责核销皇帝出巡时各地所用维修桥梁、道路等费用);冰窑(负责收发藏冰);彩绸库(负责收发制帛、诰轴、彩绸、驾衣、宝砂、棕丝、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设郎中5人(满4人,汉1人),员外郎6人(满5人、汉1人)、主事5人(宗室1人,满、汉各2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8人。司下设都吏、准支、柜、杂、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办本司事务。屯田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经费、支领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额及钱粮等事;管理各地开采煤窑及供应官用薪炭。 工部内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清档房:负责收藏档案、并主管工部满洲官员之升补差委之事。 汉档房:负责缮写满、汉题本及黄册事务。 黄档房:负责考核岁支款项与工需物料,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及由内务府取用库储料物,随时记载,到冬至之月,会同内务府奏请钦派大臣查奏。 司务厅:负责签收外省各衙门文书,呈工部堂官阅后,编号登记,分发各司办理。此外,还负责工部各司处吏员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办之事,逐月将办过的文件送都察院工科、陕西道注销。 当月处:负责管理工部印信,并接收在京各衙门文书、分发各司办理。 饭银处:负责收支工部司员饭食银两。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在“筹备立宪”,改革官制时,将工部并入商部而改为农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决定:由农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沟渠、船政、矿物、陶冶、度量权衡等事务;由民政部接管各项土木工程事务;由陆军部接管军器、战船、军需等事务;由内务府、礼部分别接管有关内、外典礼及制办各种器物的事务;由度支接管全部工关税收事务。至此,工部便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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