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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是什么

2022-5-29 10:18| 发布者: 掌柜 |原作者: XTY|来自: 城市奇想

摘要: 大家肯定在历史课上学到过“租界”:它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步入近代社会时,外国势力在中国领土上建立的“国中之国”,是列强侵略中国的桥头堡,是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和生活方式进入中国的通道......这个说法是没错的, ...

大家肯定在历史课上学到过“租界”:它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步入近代社会时,外国势力在中国领土上建立的“国中之国”,是列强侵略中国的桥头堡,是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和生活方式进入中国的通道......

这个说法是没错的,但只是一个笼统的概括。假如我们要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近代史,或者了解租界时代遗留的无数近代建筑的历史文化背景,我认为有必要对“租界”的概念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剖析:什么是租界,为什么会出现租界,租界的特点是什么,租界的城市面貌有怎样的特色,租界的影响有什么,等等。

我接下来的一系列公众号文章会尝试着回答这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也希望无论是那些居住在前租界城市如天津、上海、武汉的朋友还是居住在别的城市的朋友,都能从文章中了解到一些新鲜有趣的东西。

如何定义租界

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和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中国一些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或长期占用的地段。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

一般来讲,租界是外国人居留地(Foreign Settlement)的发展。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后,开放五口(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外国人可以在这五座口岸居住经商。然而外国人长期居住在华人中间,生活方式不同,商业上也多有冲突,经常产生争端,因此采用的解决办法是在人烟稀少的郊外河滩处,为外国人划定一片允许其租用土地,建设自己的领事馆、住宅、码头、货栈、商行等设施的区域,从而实现华人与洋人空间上的隔离。

1870年代的宁波江北外滩,外国人居留地

随着外国人居留人数的增加、商业贸易的繁荣,居留地可能会发展出更为复杂的社会组织体系,并逐渐攫取更多的权利。

第一是司法权。近代时期,大部分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也就是:假如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将会由其本国驻华领事按照本国法律进行审判,而非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审判。因此居留地内外国人间的官司,由外方审判;居留地内中国人间的官司,由中方审判;居留地内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官司,由中外双方共同审判。然而逐渐地,由于外国人势力较强,中外共同审判的案件往往由外方主导,甚至一些与外国人无关的华人案件也会由外国人主持审判。

上海租界法庭内中外双方官员共同主持审判

多说一句:领事裁判权的应用,一方面是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司法体系不信任,另一方面是由于十九世纪时国际法体系尚未成熟,现代的“主权”的概念也尚未如今天般明晰。比如在19世纪,中国人在日本和朝鲜同样享有领事裁判权,甚至同样有建立居留地的权利。再比如说,直到20世纪20年代,许多中小国家在中国的领事往往是由别国人充任,比如驻江苏镇江的英国领事长期兼任法国、德国、丹麦、奥匈、瑞典、挪威等国领事,这在今天是难以想象的。

横滨中华街。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前,中国人在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

第二是行政权。由于居留地本是荒地,建造建筑的同时也要建造道路、下水道、电线等基础设施。中国官方不会参与这些事情,因此这些设施大多数完全由外国人集资建设完成,市政管理权也就落到了外国人手上。为了维护市政设施和公共秩序,外国人的市政管理机构还获得了组织警察、征税等等的行政权利。

上海公共租界杨树浦电厂,在二十世纪上半叶是亚洲最大的火力发电厂之一,最初由英美商人集资创立

第三是立法权。一些较大的居留地有着较多的外国人,管理起来十分麻烦。因此这些居留地居民会选出一些代表举行会议,制定居留地内适用的各种章程、规定,从而形成了初步的代议制民主机构。

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大楼,上海公共租界的行政和立法机关都在这栋大楼里办公

外国人居留地到租界的过渡是逐步的,利用了各种法律空白和模糊不清之处。比如上海公共租界,英文名为“上海国际居留地”(Shanghai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一开始也确实只是居留地,但逐步发展成了拥有完整的立法、司法、行政权的租界,甚至可以说是自治城邦。

上海公共租界旗

但并不是所有的租界都有这三种权利,比如法租界没有立法权;一些发展得比较差的租界,比如日租界、奥租界、德租界,也往往无力夺取对华人的司法审判权。一般来说,满足以下条件,我们即可称它为租界:

1. 经外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协商后划定;

2. 供外国人居留、经商,进行各类生产生活活动;

3. 其主权仍属中国,境内土地理论上是租借而非出售给外国人;

4. 但外国人在此境内内设立了政府机构,拥有程度不等的行政管理权、司法执法权甚至立法权,实质上实行高度自治,不受中国政府管辖。

由于定义十分模糊,我们很难统计中国一共有过多少个租界。目前比较可靠的学术结论是:实际存在过的租界有24个,分布在10个城市(不含与英租界合并的美租界与纸面上存在但未真正开辟的租界)。

它们分别是:

天津(英、法、日、德、奥、意、俄、比租界),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镇江(英租界),杭州(日租界),苏州(日租界)、九江(英租界),汉口(英、法、日、德、俄租界),重庆(日租界),厦门(英租界、鼓浪屿公共租界),广州(英、法租界)。

我们发现租界的数量与通商口岸(104个)相比,还是比较少的。大部分通商口岸的外国人口十分之稀少,甚至没法形成一片居留地;即使是一些比较大的居留地(如芝罘烟台山、宁波江北岸、福州仓前山)由于种种原因也没能攫取足够多的权力升级成租界。

芝罘(烟台)是山东仅次于青岛的第二大口岸,有着庞大的外国人居留地,但并未划定租界,也没有专门的市政管理机构

维基百科上错误地将芜湖通商场(可以理解为外国人居留地)称为租界,可见对租界概念的错误理解流传之广


除了租界和外国人居留地,近代中国还有若干种在不同程度上由外国势力管理的区域:

使馆界(Legation Quarter)。使馆界是辛丑条约签订后在北京划定的由各国外交机构占据的区域,位于今天的东交民巷。使馆界并不是租界,在民国时期签订的条约中都与租界并列而不是归为一类,但总体上两者的性质是比较类似的,可以理解为一个特殊的租界。

北京使馆界地图

租借地(Leased Territory)。租借地与租界(Concession)是非常不同的两个东西,千万不要弄混!租借地一般是一片非常大的区域(数十甚至数百平方公里),外国不但获得区域内的立法、司法、行政权,还在一段时期内(如香港是99年)获得了该区域的主权。简单来讲:租界的土地仍然属于中国,租借地的土地不属于中国。外国划定租借地不是简单地为了安顿外商、开展贸易,而是为了驻扎军队,强化其政治、军事存在。

中国近代存在过六个租借地:俄属旅大/日属关东州(今辽宁大连),英属威海卫(今山东威海),德属胶州湾(今山东青岛),英属香港,葡属澳门,法属广州湾(今广东湛江)。

铁路附属地。铁路附属地是只存在于东北地区的、位于由沙俄修建的中国东省铁路(China Eastern Railway,简称中东铁路)沿线的铁路用地。日俄战争(1905年)后,长春以南的中东铁路及附属地划归日本,长春以北仍归俄国。日本的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俄国的中东铁路公司拥有在铁路附属地优先购买地产、建造道路与建筑、派驻警察等等一般性的行政管理权。铁路附属地沿铁路线分布,面积非常巨大,如南满铁路附属地面积达到371平方公里(1931年)。许多我们熟悉的东北城市,如哈尔滨、长春、鞍山、抚顺都源于铁路附属地市镇。

中东铁路由自满洲里到绥芬河的“横线”与自哈尔滨到大连的“竖线”组成,形成一个以哈尔滨为中心的T字形。日俄战争后,“竖线”长春以南的部分割让给日本,成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

避暑地。欧洲人不耐暑热,夏天难以忍受河滩上租界的湿热天气,便在一些交通便利、风景优美、气候凉爽的山区和海滩租地建房,供夏天居住。一些避暑地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便和外国人居留地一样形成了各种市政机构,能够征收捐税、管理地籍、派设警察。中国的四大避暑地便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形成的:河北北戴河,河南鸡公山,江西牯岭(庐山),浙江莫干山。但避暑地并没有条约规定的明确范围,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因此地位很难受到保障。

江西牯岭(庐山),漫山遍野的外国人别墅

除此之外,由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和中国在外交上的贫弱地位,各种外国人密集存在的区域往往或多或少地脱离了中国政府的管理权限,比如外国驻军兵营,教会机构,以及外国人开办的学校、医院、工厂等各类设施。

珍珠港事件(1941年12月7日)次日,日军占领北京协和医学院。协和医学院由美国人开办,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一直保留了事实上的自治权,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政府都无法介入

经过一系列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租界的概念有了一定的了解。必须说明的是,由于近代中国一团乱麻般的法律体系,我们无法找出一个租界的完美定义:租界都是在不同的背景下由不同的法律文件确立的,有不同的权利、不同的内部组织方法、甚至是不同的名字(比如同时称一块区域为“租界”、“租借地”、“通商场”)。因此,租界的法律地位往往处于灰色地带,这既是无意的(限于当时的法律完善度)也是有意的(双方都想利用模糊不清之处在未来攫取更多的利益)。总之,租界的地位是随着中外博弈和历史进程的发展而处在不断的变化中的。

总之,希望大家明白,租界是一个超乎想象的复杂存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会尽可能有条理地带来更多的关于租界的有趣信息。

参考文献:

[1]陈明远.百年租界的数目、面积和起讫日期[J].社会科学论坛,2013(06):33-53+61.

[2]费成康.有关旧中国租界数量等问题的一些研究[J].社会科学,1988(09):64-67.

[3]李冠儒. 晚清时期列强在华治外法权问题研究[D].清华大学,2016.

[4]李启成.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J].比较法研究,2003(04):16-28.

[5]刘梅英.租界与自开商埠行政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初探[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90-93.

[6]潘攀.上海公共租界在国际法上的地位[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5):39-41.



图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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