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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生态水利中的智慧

2024-1-6 10:44| 发布者: weiwei |原作者: 牛志奇|来自: 水利史研究

摘要: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更是文明之本。中国古代先民特别注重对水的尊重、顺应、保护,在治水用水的千年实践中孕育了相合相生的生态理 ...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更是文明之本。中国古代先民特别注重对水的尊重、顺应、保护,在治水用水的千年实践中孕育了相合相生的生态理念。

(一)

自古以来,我国基本水情一直是夏汛冬枯、北缺南丰,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古人很早就意识到水资源并非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需要保护和珍惜。《史记·五帝本纪》记载:“旁罗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黄帝观测天文星象,利用水源乃至土石金玉,并要求部落成员要节用水、火、财物。远古时期对水“用之有度”的保护理念,表达了古人对处理人与水资源关系的重要认识,也充分体现了古人保护水资源的朴素生态观。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问题,中华文明的发展过程也是与自然生态共生共荣的过程。古人在治水用水具体实践中,逐步摸索总结出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规律,凸显人水和谐共处的理念。《管子·乘马》记载:“凡立国都,非於大山之下,必於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因天材,就地利……”管子指出,凡是营建都城,城址的选择要因天材,就地利,靠山近水。如选高地,要有水源保障;若近河湖,则有地形优势,以利排水而省修防之功。城邑营建的位置选择要基于水的自然属性考虑,既考虑趋利避害,防止洪水的威胁,又要充分利用水资源,顺应水的流动规律,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做到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达到在利用水资源的同时有效控制水患的目标。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念,在古代一些典籍里也有记载。《吕氏春秋·有始览》有云:“天有九野,地有九州,土有九山,山有九塞,泽有九薮,风有八等,水有六川……天地万物,一人之身也,此之谓大同。”这里是说天地间有山脉、有河川湖泊、有土地,天地万物,如同一个人的身体,人与天地本身就是对应相同的。古人将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比作一个人的身体,看成一个系统,体现“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念,强调人与自然是共生共存的关系,人与草木、山水同在。

(二)

在先秦的典籍中,记载了管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的生动实践。《周礼》记载了九州的行政区域,同时也一一列举各州的疆域和水资源分布情况,将九州的水资源分为泽薮、川、浸三种类型。泽薮是人们从事水产和渔业的水域湖泊,川是可以通水运的江河水道,浸特指有灌溉之利的塘泊或河流。这种对水资源的划分,有利于水资源的使用管理,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与保护。《礼记·月令》记载:“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春天的时候,主管水利的官员要巡视四方,要修缮堤防,疏通渠道,防止堵塞河道,保证河流的畅通,满足百姓对水资源的有效使用。

同时,古代先民为了生存和发展,还必须直面水患水灾问题,探索如何与水打交道的水利智慧,合理处理水患水灾与人类生存矛盾,这在一些古代都城遗址中可以看到端倪。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重要考古遗址——陶寺遗址,是距今4300~3900年的龙山文化时期规模最大遗址之一,位于山西临汾盆地内塔儿山向汾河谷地过渡的黄土塬上,汾河河谷在陶寺城址以西约4千米处,依傍汾河的支流(南河、宋村沟)。通过考古发掘,考古工作者认为,陶寺遗址在选址时充分考虑了城邑对河流的利用,有意远离汾河主河道,以避开来自汾河的水患,并依托水量充沛的南河和宋村沟,为陶寺先民提供充足的生活水源。另外,陶寺都城位于宋村沟与南河之间,可以依赖南河的自然坡降给排水,充分体现了古城选址和水利设施利用自然条件的水利智慧。从陶寺遗址可以看出,古人的城市建设活动充分展示出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水利智慧,不仅保护了城邑,也力求人水和谐共生。

陶寺都城位于宋村沟与南河之间(作者供图)

中国古代的一些著名水利工程还体现了系统治水的理念。在南朝时期通济堰的修筑和管理中,古人注重把水、林、沙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来对待,统筹水与林、沙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关系。特别是宋代范成大任处州知州时,专门制定《水则》规定:堰渠两岸不允许种植竹子,防止竹子对堤岸的危害;在分水与排沙中注重工程的运用和调度,处理好水沙关系。还建造“水上立交桥”工程,解决山洪冲击与灌溉渠系的安全问题。通济堰的修建,兼顾了水与自然生态各要素间的关系。

丽水通济堰的“水上立交桥”——石函引水桥,上层通行人,中层导泄溪水,下层引流渠水,长18.26米  张卫东摄

(三)
在几千年的治水用水实践中,限制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的破坏、扰动,加强对水的利用和保护,一直是中国古代水利法律法规所规范的主要内容。
早在先秦的典籍中就有关于保护江河湖泊的法令规定。《周礼》明确记载了虞衡制度:“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虞衡制度的设立,表明先秦时期的水管理从对山川江河的认知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职官,颁布有关保护山林川泽的政策法令,规范社会生产活动,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云梦秦简中的《田律》中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的记载,规定在春季生长的季节,不得滥伐山林,不得堵塞水道,使水流能够畅通,满足农业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汉承秦律,西汉时制定《水令》。《汉书·倪宽传》有记载:“宽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反映出汉代法律中对水资源的分配管理,解决用水的次序问题,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处理好水资源与其他自然生态要素的关系。

  唐代《水部式》是我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国家水利法规,其中有专门条款规范不同用水部门的利益关系,如白渠和清渠“恒准水为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还规定如果水量过多,还应该开放闸门,让水退回河道,这些条款都充分考虑到水资源与农业用水的关系,要求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

  宋代《农田利害条约》规定,要重视圩岸和堤防的修筑,防止水患,还要“开导沟洫,归之大川,通泄积水”,反映出宋代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生态观。

  这些水利典章,既是中国古人生态水利智慧的结晶,又为进行生态水利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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