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推送得到林庚老师、林煜涵同学授权,在此表示感谢。本文原载《福建文史》本年9月第5期,感谢林老师提供Word版,引用时请参考原文注明出处。任何未经作者授权,自本公众号转发本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墓碑发现与初步考释 琉球(冲绳岛)曾为独立政权,明洪武五年(1372年)起向中国朝贡,维持着宗藩关系至清光绪五年(1879年)被日本吞并。明成化十年(1474年)后,福州港成为中琉交往的专用港口。连江县定海是琉球国航船进入中国大陆的第一站。中国册封舟回程与琉球进贡船来华,会在此抛锚停泊以候风或候潮。 筱埕镇长澳鸡姆岩磹下公路旁坐落着一座琉球墓,墓前立一石碑。墓碑为青石材质,高80厘米、宽20厘米、厚10厘米,碑额阴刻楷书“琉球国”,右边上款竖刻“乾隆四十八年癸卯”,中间竖刻“泉崎村五主粟国筑登之亲云上墓”,左边下款竖刻“四月十五日卒”。此为连江县迄今发现的唯一琉球墓碑。该碑系黄家殿先生于1983年5月间在长澳一沟渠中发现,时未见墓茔(疑被毁),后乡人择址筑墓嵌碑。《连江县志》(2001年版)记载: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四月十五日,琉球商人客死定海,建“琉球墓”于定海长澳鸡姆岩山麓。民国时期,每年清明节都有琉球人到此祭扫。1989年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90年日本学者木下尚子等专程拜谒抄录。①该县志将“筑登之”释作“筑公芝”(以为名讳),其他相关信息推断亦有偏颇。其实“筑登之亲云上”代表死者生前职位。 (定海琉球墓碑) 二、墓碑主的职务属性与社会阶层 (一)琉球王国“职位”体系解析 琉球王国官僚体系仿效明清王朝品阶制,核心是“职位”(身份等级标识)而非“爵位”。 所谓“爵位”,是古代君主或王朝授予贵族、功臣的等级性荣誉头衔,用来表彰功勋、明确社会地位和权力等级。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卷五中“官表”(表格形式)一节,有提及“元侯”“郡邑侯”“郡邑伯”等爵位内容。② (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卷五“官表”) 然周煌在《琉球国志略》却写道:“徐葆光《录》有元侯、郡侯、邑侯、郡伯、邑伯等爵;今皆未见。”③徐葆光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以琉球册封使副使身份出使琉球王国,在琉球逗留8个月,著成《中山传信录》6卷。周煌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也是以册封使副使身份出使琉球王国,第二年归国后奏上《琉球国志略》。他用“今皆未见”一语,委婉地表达自己对琉球王国的“爵位”概念的异议。 《琉球国志略》将琉球王国“官制”一一梳理,列举了从“国相(正一品)”到“筑登之座(从九品)”所有官职与其对应的品阶(“王子、按司不系品”),其中,“里之子亲云上、副通事:正七品”,“筑登之亲云上:从七品,俱冠带同六品”,“正殿里之子:……正八品”,“里之子座:从八品,冠带同”,“正殿筑登之:正九品”,“筑登之座:从九品,俱冠带同八品。”④周煌指出,自“里之子亲云上”至“筑登之座”等职务“品不必有其人、职不必专其事”,并说明琉球士族分上中下三等:上等自“里之子”入流品,中等自“筑登之”入品。⑤ 琉球王国“职位”体系体现名分与等级,是世袭的或由晋升而得身份标识,主要属于士族。“亲方”是最高等级,通常授予最重要的地方(间切)统治者或中央最高级官员(如三司官)。“亲云上”是中上等级,为晋升更高官职的基本资格。“里之子亲云上”“筑登之亲云上”是中下等级基础职位。“职位”与实际担任的官职既分离又紧密关联。高职位是担任高级官职(如三司官、地头职、中央各机构长官)的必要条件。官职有具体的职责和俸禄,“职位”则是终身且通常世袭的身份。据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取士”篇记载,“筑登之亲云上”是为平民子弟入仕的基础等级(授予土地),需通过功绩积累再晋升;世官子弟则从“里之子”体系入仕。⑥ (二)朝贡使团职务中的“五主”职务 20世纪80年代,福建师范大学徐恭生教授对福州地区琉球人墓的现状做了调查研究,并撰写论文《福州仓山区琉球墓初探》,⑦为后续研究琉球人墓奠定基础。该论文附有琉球国墓碑文83通(后文简称“墓碑文83通”)。根据墓碑内容及琉球王国丧葬制度规定,这些碑文可分为清朝皇帝谕祭碑(占比1.2%)、琉球士族墓(占比80%)、家族合葬墓与重修墓(占比11%)、特殊身份墓(留学生、僧侣、用日本年号等占比7.8%)。其中,碑文中带有“筑登之”“筑登之亲云上”“里之子亲云上”“亲云上”等职衔,多标注官职、籍贯、姓名讳字,属琉球士族墓特征。 琉球王国朝贡使团的人员结构层级分明,主要分为使节官员、船员水手、官生学者及护卫随从等类别,其权力结构特点为决策层(总官、副使)→执行层(大通事、都通事等)→服务层(水梢等),决策由上至下传达,形成严格的层级链条。“墓碑文83通”中涉及不同层级人员,使节官员身份者,如:正使毛得范(碑文编号1)、进贡正使耳目官毛精长(碑文编号77)、正议大夫林常裕(碑文编号60)、法司车鸿德(碑文编号74)等,属于朝贡使团的决策层;存留官(驻福州代表)蔡元凤(碑文编号6)、接贡船官舍金遵宪(碑文编号58)等,属于朝贡使团的执行层。墓碑文显示,大部分墓主身份属于服务层,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墓碑文83通”中琉球士族墓碑文信息,将属于航海、贸易性质职务的人员,按“职位称号”为主线分类,对应“船舶类型”及“具体职务”,整理出航海、贸易职务分类表如图。 “墓碑文83通”载琉球士族中涉及航海、贸易职务分类表(以职位为纲) 说明:船舶类型有进贡船、接贡船、护送船、送难船、飘风船五种。表中“进贡船”包含“大船”“大唐船”(指进贡头号船)及“小船”“小唐船”(指进贡二号船)。 按“职位”归类形成的航海、贸易职务分类表,清晰地呈现了琉球王国航海、贸易体系中职务的等级性与职能分工的关联性。拥有“亲云上”职位者是集技术权威与管理职能的核心执行者。如:大通事接受正议大夫的文书指令,并统筹总官(贡船实务最高负责人)实务调度;大工直接对总官负责,接受航行指令,但其技术操作不受干预。拥有“里之子亲云上”职位者,多任官舍、通事等高阶职务,主导外交事务与船务管理。拥有“筑登之亲云上”职位者多见于实务骨干岗位,担任作事、大工、船头、定加子、五主、二五主等职务,负责船舶建造与操作技术,或负责贸易实操工作;“船头”职务仅见于漂风船、护送船等特殊船只,强调操作层面的技术专业性。拥有“筑登之”职位与“仁屋”(平民)称号者担任佐事、水主、船主等职务,属于基层执行岗位,承担具体航海任务。 “五主”是实务骨干岗位基层管理者(领班)。福建师范大学徐斌教授研究琉球国评定所文书《产物方日记》后指出,“五主”在朝贡船上协助“才府”(负责贡品管理、贸易结算及文书档案的专职官员)与“官舍”(负责在福州贡物存储与转运、船员安置与补给的官员)处理具体贸易事务。“五主”团队一般由大五主2人(五主与二五主)、肋五主3人、时役1人、南风文1人、三方目1人、四方目2人等组成,负责市场调研、货物清点装卸等事宜。《历代宝案》文书中常将其统称为“水梢”。 (三)籍贯“泉崎村”与家名“粟国”的分析 泉崎村属于琉球王国首里城附郭之地。周煌《琉球国志略》记载:“那霸(在首里西十里),属村县六:东县、西县、泉崎、若狡町、辻山、渡地。”⑧泉崎村位于首里城通往那霸港的官道东侧,为士族集中居住地。姚文栋《琉球小志并补遗》(译述)载:“首里:村数二十。那霸在首里之西,村数六。按以上二邑,世住官子孙,不称‘间切’。”⑨张学礼《中山纪略》载:“国中有迎恩亭,即天使登岸之所;离海口三里许,在那霸港地方,其间里巷相连,人居稠密。”⑩清代册封使赴首里城册封琉球王国国王时,必经泉崎桥及泉崎村。文庙在泉崎桥北、泉崎村村口。龟山(今那霸市松山公园一带)也在附近,为登高观海点,现存李鼎元题“龟冢”石刻。泉崎自近代以来即为那霸市政中枢,那霸市政府现址位于泉崎1丁目1番1号。泉崎是那霸市下辖的正式行政区划之一,与泊、久米、久茂地等共同构成那霸的城区框架。 (周煌《琉球国志略》附图《中山八景》之“泉崎夜月”) (葛西北斋《琉球八景》之“泉崎夜月”) 粟国,原为琉球群岛岛屿名称(今冲绳县粟国岛),后演变为琉球士族“家名”(氏族封地名)的一部分,成为复合姓氏中的地理标识。粟国岛自古以农业著称,“粟”即指谷物,反映该地农耕特性。在“按司”分封时代(12—15世纪),领主常以封地为家名,统治粟国岛的家族就以“粟国”为家名。明宣德四年(1429年),中山王巴志统一琉球,实行“间切”(行政区划)制度,粟国岛成为“粟国间切”,但领主家族继续沿用“粟国”家名,其存续依赖于琉球王国特有的政治结构。按常理,粟国氏有分支迁居泉崎村。 因此,“泉崎村”表明籍贯(士族聚居区),“粟国” 代表家名(氏族标识),“筑登之亲云上”身份表明墓碑主通过入仕获得士族身份。 福建师范大学谢必震教授《兰溪琉球墓碑考释》指出,琉球人的姓氏主要有童名、家名、名乘和唐名。童名是常用名,琉球人本来的姓名,也是平民百姓使用的姓名。家名即家号,来自领地名,没有领地的人沿用祖先的家名。唐名的产生主要受中国文化影响,尤其明代洪、永乐年间朝廷赐闽人三十六姓给琉球后,琉球人开始使用唐名。后来琉球国王也会直接赐中国姓给琉球人,因此形成唐名。名乘,即辈分名。它出现于中古以后,男子二十岁元服时新名字。名乘以二字组成,有固定“名乘头”,类似中国家族姓氏中的字辈。名乘只有在正式场合才使用。⑪定海琉球墓碑文中没有出现“名乘”。《福州仓山区琉球墓初探》后所附琉球国墓碑文83通中的墓主不少也没有“名乘”。 琉球人常见墓碑格式为:地名、官职、唐名、家名、爵号、名乘。这种格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或省略了其中的某项,或是官职在地名之前,或是唐名落在末尾。⑫“爵号”,更确切的说法是“职号”,即职位称号。 因此,定海琉球墓碑文主要信息可作如下解读:“泉崎村”为村名,“五主”为官职,“粟国”为家名,“筑登之亲云上”为职位(职号)。 三、墓碑主身份再考:从“商人”到“漂风船病故者” 《连江县志》称墓主为琉球商人。此说需商榷。结合清代朝贡制度与航海史实,可进一步澄清此墓碑主身份。 (一)清代封贡贸易制度下的身份限制 明清两代,政府禁止民间私商进行海外贸易。在对外交往上,禁止一切非官方的交流,只承认册封诸国国王所派遣的朝贡船。对来华朝贡诸国贡使的来往证明文书、贡期、贡道、贡船、贡物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范与限制。 明朝前期,琉球赴华朝贡频繁,名目众多,主要是为了维持中琉贸易关系。明朝中后期,朝贡逐渐制度化,趋向“二年一贡”。明成化十一年(1475年)礼部请定:琉球两年一贡,进贡人数不超过百人,不能私带货物;自福建进京,不得沿途骚扰百姓。皇帝诏书下令琉球王国照办。明嘉靖二年(1523年),礼部重申“二年一贡”的规定,来朝人数不得超过150人。清初基本沿袭明朝旧例,默认琉球贡期为“二年一贡”。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礼部议准琉球王国进贡“照例二年一次”,并规定了具体的贡船数量(两艘)、人数(200人,后稍有调整)、进京人数(20人)等详细规范。这一规定被载入《大清会典》。 清代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宪法,起根本大法作用的就是乾隆五年(1740年)颁行的《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中的“关律”第 220条至 225 条均为对外贸易方面的内容。任何贸易人员必须按照清政府的规定接受检查,而接受检查就必须出示清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它相关文件。未经允许而私自贸易者,则在严惩之列。隐匿不报者视之为“里通外国”,上纲直至处以极刑。边境贸易中的外国人私越边境,更是治以重罪。清代官府严格规范朝贡贸易,严厉打击逃避监管的私下贸易,以确保贸易可控。 有清一代,管理外贸机构也日渐完善,在福州设置巡检司、柔远驿、闽海关等海外贸易机构,加强琉球王国朝贡活动管理。琉球朝贡船进入五虎门,须停靠闽安镇,接受闽安镇巡检司入关检查与安全核查。巡检司负责对使团人员和货物进行盘查,确保无违禁物品或可疑人员,并核实朝贡文书的合法性。经巡检司检验封舱后驶入福州内港河口,货物贮存在进贡厂仓库,使者择机取道上京。政府对琉球王国朝贡或回国所携带的货物种类均有严格规定。朝贡使每次进关或出关都要向闽海关(衙署位于福州中洲岛东南端)报备,防止琉球使臣携带禁品入关或出关。闽海关按照琉球携带货物的种类、数量、商品实价及海关税率计算税额,登记造册,上报朝廷。 清代对琉球王国朝贡的管理严密,“民间私商”不被允许。因此定海琉球墓主人身份不大可能是商人。 (二)乾隆朝琉球漂风事件关键史料 《中山世谱》卷十记载,记载清乾隆四十八年(癸卯年)四起漂风事件,“癸卯年,有那霸府泉崎村崎间筑登之亲云上船一只、人口共二十九名,漂入浙江省宁波府定海县。蒙地方官发给衣食,并杠椇、杉板等件,解到福州。同年,又有那霸府大岭筑登之亲云上船一只、人口共十七名,漂到宁波府镇海县(今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蒙地方官送给衣食并杠椇,修理船只,解到福州。两船人口,俱蒙布政司恤赐粮银并行粮各一个月。崎间船只,以勤学蔡邦宝为其通事;大岭船只,以勤学郑世俊为其通事,俱回本国。同年,麻姑山(即宫古岛)船一只、人口共三十一名,漂入浙江省温州府黄花村。荷蒙地方官发赐衣食并杠椇,修葺船只。除内一名病故外,解送福州;又除内一名就地病故外,叨蒙布政司恤赐粮并行粮一个月,以勤学陈宏谟为其通事,驾回本国。同年,北山羽地郡吴我村四端帆船一只、人口共十一名,飘到福建罗湖(霞浦县罗湖湾),蒙其辖官发赐养膳。除内一名病故外,解送闽县。叨蒙布政司发赐粮银,并行粮一个月,附搭贡船回国。”⑬ 考虑到定海地理位置及墓碑时间与漂风船事件高度吻合,墓碑主大概率是麻姑山船在转运福州途中病故船员。 (三)定海安葬的历史情境 当时琉球船只在海上遭遇不测,漂到中国沿海地方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妥善处理难民的住宿与饮食的同时,还要查验漂风船船员的真实身份,并详细登记造册,妥善处置难民中的死亡者,给予棺木就地埋葬。如果有伤病的,就为其请医治疗,直至康复。定海琉球墓碑主在船上病故,漂风船到定海湾后即按当地在外亡故者不能入城的风俗,被安葬在村外的长澳湾。此类非正常死亡者墓葬规格通常较低。 明清时期在中国漫长的海岸线上时有琉球漂风船出现,据《明实录》《历代宝案》《中山世谱》等文献记载,从明代起已经对琉球漂风难民的处置形成相应规程,其救助与遣返工作渐趋规范化。至清乾隆朝,相关救助政策更臻完备。各地救助的琉球漂风难民通常送往福州,由闽浙总督负责遣返。福州设有柔远驿(琉球馆),专司接待琉球使节与难民的食宿及遣送安排。难民抵榕后,地方官府按例提供食宿、医疗救助,并协助修缮船只或安排归国事宜。对于不幸罹难者,官府亦负责妥善安葬,提供棺木、墓地等。据《历代宝案》卷五七记载: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八月,琉球王国宫古岛一艘驶往多良间的渔船(载有117人),遇风漂至台湾淡水南崁港,有1名水手和1名儿童患病,登岸后相继去世,“均经淡(水)同知验明掩埋”;十月初,难民被护送到省城,到厦门时又有一名幼儿病故,经晋江县时也有一人病故,“该县给棺掩埋”;114名难民(含刚生婴儿1名)到省城福州后,就“安插馆驿,照例抚恤,译讯切供,备造名册,议请遣回”。⑭由此形成并定例化的琉球漂风难民救助制度,行之有效,一直延续至光绪朝。究其本质,这一制度是明清王朝践行儒家“以仁治国,怀柔远人”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 四结语 定海琉球墓碑是清代中琉宗藩关系的实物见证。通过对墓碑铭文、琉球职官体系、清代朝贡制度及乾隆朝漂风事件史料的综合考辨,确证墓碑主为漂风船病故的琉球士族技术职员。这一发现为了解明清时期我国海洋交往的实际运作及传统人道救助制度提供了关键物证,显示了实物史料与文献记载互证在区域史研究中的重要价值。 注: ①《连江县志》,连江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北京:方志出版社,2001年8月,第 194页。 ②⑥《中山传信录》(下),[清]徐葆光(撰),海上丝绸之路基本文献丛书,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7月,第5页,第69—70页页。 ①④⑤⑧《琉球国志略》,[清]周煌(著),陈占彪(校),琉球认同与归属文献丛刊,北京:商务印书局,2020年6月,第191页,第192—193页,第194页,第100页。 ⑦徐恭生:《福州仓山区琉球墓初探》,《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100—106页。 ⑨《琉球小志并朴遗》,[清]姚文栋(译述),台湾文献丛刊第299种《清代琉球记录续辑》,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72年,第194页。 ⑩《中山纪略》,[清]张学礼(撰),台湾文献丛刊第292种《清代琉球纪录集辑》,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72年4月,第12页。 ⑪⑫谢必震:《兰溪琉球墓碑考释》,《福建论坛》,1989年第2期,第80—81页。 ⑬《中山世谱(校注本)》,[琉球]蔡铎、蔡温、郑秉哲(著),袁家冬(校注),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65页。 ⑭《<历代宝案>校订本第六册》,[日本]系数养治(校订),冲绳县立图书馆(编),冲绳县教育委员会(刊),2006年9月,第155—157页。 (林煜涵系云南大学2024级本科历史学国家基地班学生,林庚系福州第二十九中学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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