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民国初期的北京地区,税收机构和税种的设置,沿袭了清末的体制。由于北京是京师所在地,没有独立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国家财政与京师地方有关系的主要是税收。当时的北京地区,有税收职能的机关有9个,分别掌管税收大权,这样使税收事权不统一,行政组织也很分散。 民国初期北京地区,掌管田赋、契税(民产部分),是大兴县,宛平县署。掌管契税(旗产部分)、牲畜税、屠宰税,是左右翼税务监督衙门。掌管崇关税、烟酒税,是崇文门税局。掌管弹压捐、车捐、慈善捐,是内城巡警厅。掌管乐户捐、妓捐、铺捐、戏捐、贫民捐,是工业捐局。掌管牙税,是顺天府督粮厅。掌管当税,是京师财政厅。当时,在京城各门设有税局和分局,共15处,分别是正阳门东站、西站、广渠门、永定门、西便门、西直门、广安门、安定门、东便门、东直门、左安门、右安门、阜成门、德胜门、朝阳门。城郊及远郊也设有税局和税卡,共23处。 由于民国初期沿用的是清末的税制,因此,虽然税种繁多,但也只是行为税类和流转税类。当时,税捐按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包括崇文门关税、烟酒税、牲畜税、屠宰税、当税、牙税、田赋税、契税,共8种。地方税包括铺捐、车捐、妓捐、乐户捐、戏捐、贫民捐、慈善捐、弹压捐、自治公益捐、警捐,共10种,大部分是新创税种。民国初期的北京税收,在税制上,仍然延续使用传统税制,保留古老的税种。在新税种的创办上,也开始引进西方国家的印花税、所得税。当时的税务行政组织分散,征税主权不统一,造成税捐名目繁多,重复课税,不利于有计划地扩大税源。 在北洋政府时期,也就是1928年以前,税制有了明显变化。1912年、1914年、1923年,政府分别进行了三次税制整顿。第一次提出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第二次取消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第三次又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并统一了国家税和税种与税率。当时,在北京地区施行的国家税有崇文门关税、矿税、牙税、当税等。将过去属于国家税的田赋、契税划归地方税。由于军阀战乱,几次税制整理方案在全国都没有真正实行。但是,在京兆特别区(相当北平市地区)则根据第三次税制治理方案的精神,制定了税务治理计划,针对革除弊端,防止偷漏,制定了规章,统一了税率。对税务人员的业务标准,考察方法和赏罚制度都作了统一规定。 在第三次税制治理时,创办了18项新税种。印花税,1913年,按照清末拟定的税则,开始在北京征收。最初只对商事、产权凭证征收,委托海关监督,由邮政局、中国银行、电报局、商会发售印花税票,以后又扩大到对人事凭证的征收。广告捐,1913年由京师警察厅创办。开始仅对特许广告,包括道旁、墙壁、尾顶木架广告;游行广告,包括游行携带乐器、车载广告征收。验契费,1913年由左右翼税局开办。对新章程公布以前,原有不动产旧契呈验所征收的费,分为查验和注册两类。长途汽车捐,1918年由京兆公署创办,是对京郊汽车路征收的路捐。平绥路货捐,1918年开办,1923年废止。是对京师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统捐,分28类,1408项。铺底税,1912年创办。是对停业商号转手倒卖家具、铺房所征收的税。卷烟吸户捐,1926年由京兆财政厅和警察厅联合创办,1929年废止。电车市政捐,1926年由京师警察厅征收。牲畜检验费,1926年由京师警察厅创办,是对入城的牛、猪、羊及肉进行卫生、病症检验费。四项加一捐,1926年创办,1927年废止。是对旅馆、戏院、澡堂、饭店四项营业加征的捐税。房捐(原名警捐),1927年由京兆警察厅更名为房捐,并开征,所征之款全部作为警饷,由警察厅支用。邮包税,1927年由京兆财政厅创办,委托邮局代征,1930年废止。公益捐(也称市政公益捐),1927年由京都市政公所创办,对外商、国有企业及公共事业未纳铺捐的征收。警饷附加捐,1928年由警察厅开征。是对娱乐场所和车行征收的捐。奢侈特品捐,1928年张作霖占据北京时创办。是对奢侈品类如金银饰物、贵重器具、古玩珠宝和特品类,如煤油、汽油、纸张、颜料等征收的税,同年废止。证券登记费,1928年由财政局创办,是对证券交易办理现货登记征收的税。公厕捐,由京师公署创办,征数很少。粪场捐,由京师公署创办。 在创办新税种的同时,京兆公署还增设了新税局。在正阳门东车站联运行李处;户部街设邮包税收处;正阳门东水关和地藏庵设分卡。在京城四部和远郊设立的税局、税卡,1919年在海淀青龙桥北口设青龙桥分卡;在蓝靛厂长春桥东设蓝靛厂分卡;1913年,在南苑营市街设南苑税局;在密云大石峪村设大石峪税局;1914年,在昌平三道河村设三道河税局;1923年,在曹家路小城内设曹路口分卡;1925年,在密云石井庄设石井分卡。 1928年,国民政府取代了北洋政府,税制的改革更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国家税和地方税的范围。在北京地区实行的国家税共有7种,崇关税、烟酒税,印花税、平绥路货捐、奢侈特品捐、验契费、矿税、。1948年,演变成6种,印花税,烟酒税、矿税、货物税、交易税、所得税。其中平绥路货捐、验契费和奢侈特品捐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到1948年被废除。新设的印花税、交易税和所得税,是引进西方国家的税种。 正是西方国家税种的引进,使中国近代税制机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当时开征的新税,沿用到新中国成立,直至现在。印花税,国民政府重新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扩大征收范围,并对印花税票的印刷、发售、委托代销都作了规定。以后,又增减税目,调正税率,进行多次修改,到1947年才正式公布《印花税法》,确立了印花税的征收制度。印花税是西方国家早已流行的税种,具有征收面广,税负普遍,税源较多,易为纳税人所接受和收入较多的特点。通过印花税的创办,国家可以了解、控制、引导经济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交易税,是对在交易所内进行买卖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交易税条例》也是在不断修订后,于1946年公布执行,由交易所代征,买方不负纳税义务,税额全由卖方负担。 所得税,从清末开始倡导,经过北洋政府的酝酿阶段,民国政府的准备阶段,到1936年才正式开征。在北京课征的所得税,包括营利事业、薪金报酬和行商活动一时所得三项内容。1946年公布第三次修订后的《所得税法》。从对物征税到对人征税,应该说是对封建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但是,国民政府颁布的《所得税法》只具有法律性的象征意义,其实际征收金额微乎其微,到四十年代末,从未超过政府财政收入的1?2%。 烟酒类税和矿税,在性质上同属于货物税的范围,但是,在民国时期一直单立法,单独征管。国民政府颁布《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提高了税额,征期改为按季度征收。以后又进行修改,1945年公布施行最后修订的《国产烟酒税条例》,规定烟酒类税从价就产地一道课征,行销国内各地一律不再重征,免征转口税和办理出口退税。矿税也随同《矿业法》,在1934年公布了《矿产税稽征暂行章程》,规定矿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税额等。 货物税,由统税发展、演变而来,是对几种固定货物所征的税,其中包括对奢侈特品捐所征的货品。1946年,公布修订的《货物税条例》,对征收范围、税率、税目、评价格税、征收方法、照证制度、管理办法等都有规定。到1948年为止,又修订四次,主要是扩大征收范围和调整税率。货物税具有税源大,征收面广的特点,创办以后成为当时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 地方税(也称市税),1982年,地方税的种类比清末时期,增加了很多新税种。清末国家税中的田赋、牙税、当税、牲畜税、屠宰税、契税、均改为地方税,当时地方税有23个税种。此后经过多次废止和新建税种,1948年时,又新增加了公粮、地价税、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冷食税、筵席税、娱乐税、旅栈教育捐、营业税、遗产税等,变成16个税种。 当时,北京的税捐十分繁杂,在一个税种下被征货物可以有几十种,仅牙税的税目就多达几十种。对同一税捐客体,所课征的税有多种,如对戏院课征的税就有戏捐、警饷附加捐、弹压费、慈善捐等。也有一物多税的,如牲畜有牲畜税、屠宰税、检验牲畜费、牲畜牙税、猪羊小肠兽骨税等。还有因税捐规定的界限不明确,产生不同名目重复课征的现象。1928年以后,民国政府对税制进行整理,到1936年统计,北京地区废除的税目共31项,其中牙税就占20项。 同时,创办多种新税。营业税,废除厘金后创办,由牙税和当税演变而来。1931年,北平市实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除农业外,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计税标准按营业收入额和收益额。营业牌照税,是对商业企业申请或换发营业执照时征收的税。1946年,公布修订的《营业牌照税法》,规定经营商业应在开业之前,到征税机关办理登记,缴纳税款,领取营业执照后开业。营业牌照税以资本额为计税标准,采用弹性比例税率,按年征收。营业执照每年换发一次。使用牌照税,是对自有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包括机动车辆),使用公共道路所征的税。1946年,公布修订的《使用牌照税法》,同时废止了车捐等传统税种。筵席税和娱乐捐,是对某些特定的消费行为所征的税,纳税人为消费者,由经营单位代征。1946年,国民政府公布实行《筵席及娱乐税法》,规定凡菜肴每席价格达到一定金额的征收筵席税,从价计征。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院、戏院,书场、球房等娱乐场所,均应代征娱乐税。遗产税,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倡议课征,后经20多年的酝酿,到1940年才正式开征。1946年,公布修订的《遗产税法》和《实施细则》但当时财产登记法律手续、户籍制度等法制还不完备,对遗产税源的控制较难,所以征收上有困难和阻力。实际上,遗产税法徒有虚名。车辆养路费,是对市内机动车辆征收的养路费,代替电车市政捐。地价税,实际是土地税的内容之一,包括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为了课征此税,1914年,开始计划整理土地。1928年,成立市土地局。经过对土地的调查、测量、登记三个阶段,又因尚未公布土地法,工作停止。土地法颁布后,1945年,市政府地政局,继续进行整理公产、清整东西郊开辟新市区土地,规定地价,房地转移登记等各项准备工作。1947年,正式开征地价税,主要是对城区土地、房地的所有权人征收。郊区没有进行改革,仍保留原由的田赋税。民国后期开征的旅栈教育捐、冷食税具有临时性。另外,对传统税种房捐、屠宰税和契税,也分别颁了新法规。 在传统税种中,房捐、契税、屠宰税、田赋这四种税的税率,变化比较显著。房捐初定时,是按照楼房、瓦房、灰房三大类,每类又分三等级来征税。灰房每间建筑面积小设备差,瓦房质量比灰房好,楼房的设备最好。但征税时没有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只是简单地按间为计数单位规定税率。这样一等灰房不论大小、条件,每间房捐同二等瓦房、三等楼房相同,而且出租和自用房没有区别,出现税负不合理。民国后期,改变房捐税率,分为营业用房和居住用房两类。每类又分为出租和自用房,分别以租金和房屋现值为计税标准,采用弹性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为了奖励空房出租,规定对空房的房捐加倍征税,对新建房免税一年。契税,开始沿用清末“卖九典六”的旧制,后来几次调整税率,到1943年基本确立,采用从价计征,卖契6%;典契4%;交换契2%;赠予契6%;分割契2%;占有契6%。相对于清末几十年不变的税率,民国时期的契税分类细,从价计征上是比较合理的。屠宰税,开始也沿用清末的旧税制,对猪、羊、牛征收,税率分别固定到每个牲畜。1946年,公布重新修订的《屠宰税法》,采用弹性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并规定了不得超过的最高税率,牲畜价格按重量依市斤单位计算。田赋,税率一直沿用旧的税制,以亩数计算,无论沙碱地、洼地、山坡地,同按一个等级计算,耕地和菜园地各为一个等级。民国末年税率提高,规定了菜园地、耕地、旱地、水田,沙地、苇洼地、山坡地等不同的税率。 民国中期的税制结构中,直接税占59.3%,间接税占40.7%。到民国后期直接税占36.6%,间接税占63.4%。就当时的经济形式而言,直接税占比例大,使课税对象税负过重,容易抑制投资,阻碍经济发展。间接税比例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税制的进步。税负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的状况,三十年代初的一项税负调查表明,1928年至1932年,北京市民每年平均税负为2.30元;南京为2.40元;天津为2.70元;上海为3.40元;广州为5.40元;汉口为6.20元;青岛为8.70元。由此可见,在国内6城市中,北京市民平均税负最轻,这也说明当时的北京地区,经济不够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 1928年,北平市政府成立时,其下属的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社会局、工用局、公务局和自治筹备处,都有税收大权。其中财政局下设稽征所,所下设牲畜股,管理牲畜税和屠宰税;牙税股收牙税;赋税股收当税、田赋、契税、铺底税;车捐股收车捐;铺捐股收铺捐、公益捐;杂捐股收戏捐、乐户捐、妓捐。公安局第二科收房捐、警饷附加捐和弹压费。卫生局收共厕捐、粪场捐。社会局收贫民捐和慈善捐。工用局收广告捐和长途汽车捐。工务局收电车市政捐。自治筹备处收自治公益捐。这种多征收机关,多头征税的现象,与清末的情况大致相同。形成征税机关各自为政,谁收谁用的现象。这种传统的税务行政机构,事权不能统一,政府财政经费缺乏统一管理,经费缺乏的单位,就可以自行创办税种,或者附加税收,不受政府的管理。针对这种事权不统一的状况,北平市政府几经改革税务行政机构,到1948年,征税大权统归于财政局,征税机关也由多家变为财政局一家。财政局下设稽征处管理契税、契税附加、公粮、房捐、田赋、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冷食税、筵席税、娱乐税、旅栈教育捐、车辆养路费;设屠宰场收屠宰税;又分设营业税征收处和土地税征收处。传统的田赋税,清未时的城郊之分,郊区田赋属于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管理和征收,北洋时期没有变化。1928年,;将郊区划归北平市管理,田赋税也随之并入财政局管理。随着税务行政机构进一步完善,税权集中化趋势的加强,还建立了稽征管理制度,包括对税务人员的考核,评定业务职称等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这一时期,北京的国家税和地方税,法制上比较完备,各种税都有法可依,有具体的征收管理和课征方法,当时引进的新税种,如印花税、所得税、营业税、遗产税、土地税都经过多次修订法规,有较长的准备时间。 通过对民国时期税收情况的介绍,使我们对新旧中国交替时,北京地区的税收概貌,有了基本的了解。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脱胎于旧事物,必然会残留旧事物的遗迹,了解旧事物,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新事物。税务工作也是同此道理,研究民国时期的北京税收,总结经验借鉴利弊,有利于我们指导新时期的税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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