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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的法律思想

2002-12-1 11:00| 发布者: 毕荒

道家是以老子和庄周为主要代表的一个学派,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春秋战国时期正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由瓦解到崩溃的时代。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广大劳动人民和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的斗争,以及贵族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使许多下级贵族以至中上级贵族陆续丧失贵族地位和身份,没落为庶人,甚至降为奴隶。这一批贵族对现实不满。他们一方面感到悲观,浸透着没落情绪;另一方面又不甘心自己的衰亡,总想寻求出自身没落的原因,图谋补救。在当时社会生产进一步发展,阶级矛盾进一步深入和激化的客观条件下,他们基于自身没落的经历,又由于掉到社会下层,对劳动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了解较多,因而初步观察到自然界和社会的一些对立统一的矛盾及其互相转化的现象,形成道家之说。但是道家把对立统一规律不看成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而看成是超然物外的“道”的作用,因此,他们认为,只要了解了“道”,认识到“道”是以“柔弱胜刚强”的原则,无形地、自然而然地支配着人类社会,如同其支配自然界一样,那么就可以顺应这一原则,设法消除矛盾,避免斗争,始终保持住自己的统治。也就是说,社会可以存在阶级统治和剥削,却可以没有反抗。他们取消了斗争,也就取消了转化和发展。所以他们认为统治者只要能避免斗争,就可以保持对立面的统一,使其不发生转化。
1、老子的“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对礼、法的批判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老子第一个提出“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观点。他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在老子看来,最理想的治国方法,就是“无为”,进而能达到“无为而治”。怎样作到“无为”呢?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少干涉,少作为;二是被统治者要“无知无欲”。首先,对于统治者,要薄赋轻敛、要廉政轻刑,反对法令膨胀、穷兵黩武。其次,对于被统治者,要采取愚民政策来窒息人民的反抗思想和麻痹人民的斗志。他极力反对开发民智,要从精神、物质上杜绝一切能够激发民智和引起争端的措施。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提出违背历史进步的三个原则:‘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这样就可以成就一个“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临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止老死,不相往来。”
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观,是针对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和墨家的“尚贤”等主张而提出的。老子认为,作为儒家“礼治”的仁、义、忠、孝等原则,是失去了“道”之后,社会家族不和、尔虞我诈、秩序混乱等病态的反映。也就是说,“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针对墨家的“兼爱”、“天志”、“尚贤”等观点,老子认为,天是没有意志的,更不会有“兼爱”之心,要让人民无争斗之心,就要“不尚贤”。
老子认为法家的“法治”是与自然相违背的人为之道,是欲治反乱的倒行逆施。他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即统治者制定的法令越多,民众就越陷入贫困,盗贼也就越多;或者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这时,即使施以严刑峻法,也无济于事。因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反对以“法”治国,但他的很多观点却被后来的法家继承并加以改造。法家的立法顺乎自然,任法而不任智,尚法而不尚贤等,都源于老子的学说。
归根到底,老子认为“天之道”无所不在,无往不胜,“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只能“惟道是从”,“无为而治”。
老子对当时的礼、法所进行揭露和批判是比较深刻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他反对过重地剥削和压迫人民,要求清净无为等主张,在战国中后期曾与法家的某些观点相结合,形成了黄老学派,并在汉初和唐朝初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作用。但他从埋怨当时的当权者不懂得维护自己的统治角度出发,不惜提出复古倒退的理论,以至否定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则是当时没落贵族思想的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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