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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处罚女犯的五种刑罚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佚名

  北有故宫,南有县衙。据《内江县志》记载:“县治居城之中,元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县尹潘逵始建厅堂廨舍。”其后历经七百多年的人事沧桑和宦海沉浮,南阳市内乡县衙整体依然保存完好无损,成为我国目前唯一保存完好的封建时代县级官衙,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海内外誉为“仅有的历史标本”。
  
  内乡县衙与北京故宫、河北保定总督府、山西霍州署合称“中国古代四大官衙”,成为现在衙门文化的研究中心。这里不但保存有三堂公审的完整程序,许多刑罚措施也都有记录,特别是对女犯人的惩罚,非常详细。那时,还有单独的女牢,凡妇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于内。有的牢房特别狭小阴暗,人在里面只能一直跪着,无法直立,是专门用来对付不太驯顺的女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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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便有单独的女牢,凡妇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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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清代刑讯室,不知有多少女子在这里被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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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刑舂 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
  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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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刑 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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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
  
  杖刑 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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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
  
  赐死 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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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幽闭 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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