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处在「地主封建制社会」变化的第三阶段─土地兼并不做限制的阶段。所谓土地兼并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买卖等经济引起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导致土地垄断的一个经济过程。清政府要维护其庞大的官僚机构之运转,就必须往下寻求资源,加强税收,而地主为了增加自己的净地租收入,则隐瞒田产,庇荫民户,地主兼并土地越多,隐瞒的田产与民户也越多,政府税收必然减少。再则土地兼并使大量的自耕农沦为佃农,他们受剥削,生活困苦,迨天灾人祸到来,必定更加困顿,由此激化社会的阶级矛盾,因此土地兼并可说是中国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和社会动乱的根源。以下就最具有代表性的三种田地名目─民田、庄田、屯田加以介绍(所属范畴是私有或国有的)。 〔一〕民田(属于私有范畴) 所谓民田,是掌握在地主和自耕农手里升科纳税的田地。清代这类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这类民田在立法上是可以买卖的。田地来去无常,家业兴亡不定,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是当时的社会状况。拥有民田的是1.地主:有钱的地主,大量垄断田地,失去田地的农民不得不租种地主的田地,然而,地主对佃农采取土地出租的形式进行地租剥削,地租有正租、附加租、押租与预租,正租是佃农将佃耕土地的收入按租约规定向地主缴纳地租,附加租是地主依仗自己政治上的权势强加给佃农的额外剥削,押租和月租都是佃农未收获前先支出的款项,此二租主要是由于佃农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地主为了控制农民而采取缔一些经济强制手段。前一段提到当天灾人祸发生时,农民为了躲避丁役银负担,时常隐匿户口的情形会出现,而这使得国家的税收不足,于是清朝为了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采取了“摊丁入亩”政策,国家不再向农民直接徵收丁银,而向地主徵收,此政策的实行完全取消人头税而进一步使封建社会后期的人身依附关系趋于松弛,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自耕农:他们的土地来源自无主荒地或购买有主产地,自耕农是清朝的赋役来源,所以对自耕农采取将他们固定在小块土地上,收取轻徭薄赋,有利于自耕农的发展。然此种薄役政策随着封建国家机器发展财政的需要的扩大是很难常久实施的,再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自耕农又失地破产而转化为佃农 ,如此可说,自耕农的发展与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兼并之风的削弱与盛行。 〔二〕庄田(披上土地国有制外衣的一种土地私有形式) 庄田的获得是通过皇帝的赏赐。它最初是作为国有土地赐予亲王、贵族阶层,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其性质产生变化,逐渐变成私有土地,庄田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跑马圈地”暴力掠夺来的民田,朝廷将之分配,子孙承袭制,由国家分给不再收回,但不准典卖,但典地的现象在康熙年间就已出现,且愈演愈烈,终于在光绪二十三年开禁。庄田与民田一样是采地租剥削,所不同的是庄田没有田赋负担,所有制掌握在皇帝与贵族手里。地租形式与民田同,正租主要采用食物和货币的两种形式,其不同之处为庄田按庄设置庄头,配置“壮丁”,又有汉人的“投充户”,庄主对他们有强烈的人身支配权,通常受庄主的欺凌。庄田制是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形式的基础上出现的领主制,他是披上土地国有制外衣的一种土地私有形式。 〔三〕屯田(国有范畴) 清代的屯田,基本形式有军屯与民屯,军屯在边疆,民屯在内地,比例以军屯为主。军屯的进行是以严格的军事管制,其目的就是要在士兵身上榨取剩余劳动产品以解决驻防军的粮食问题。从生产组织和参加生产的劳动者来说,分为现役军人与军人家属,若以屯田军所承担的封建徭役来分,可分为驻防军与运粮军,但对于没有承担运粮徭役军的,则要按领种屯田计亩出银津贴出运的运丁。屯军除了向国家交纳食物及货币地租和承担国家的军事徭役,运粮徭役和皇帝批准的私人的兴建徭役之外,不再负担田赋和承担一般封建徭役。然军屯制依然属于封建强制性的剥削。因此许多屯军设法逃脱清朝的控制,为此清朝实施严厉的“勾军政策”,其目的是将逃亡的士兵清理出来编入农奴的行列。由此便足以说明屯田制是靠鞭子来维持的。 总的来说,清代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与国有制并存,不管是拥有土地的地主,或是统治者都往下进行剥削,而这些皆是在封建体制下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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