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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京、通仓弊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于德源

 

 

 

            
清南新仓遗址(东四十条豁口)

  清代,主管北京京、通二仓的最高机构是总督仓场衙门,其主官自顺治九年(1652年)以后是总督仓场侍郎满、汉各一员。京、通二处仓场的各个仓中有仓监督,自康熙朝以后也是满、汉各一员①。京、通二仓放粮时仓监督往往并不到场,而是派家仆代表他监放八旗俸甲米石。这些家仆仗势横行,和仓役串通一气,偷盗、勒索、无恶不作。仓监督下属有攒典、仓书(又称书办)等仓吏负责收放漕粮时的各种文书工作,如掌管米档、收缴米票等等。

  仓中各廒房有花户(又称甲斗)等仓役专门从事该廒内的铺廒、打?、抱筹、抬斛等体力劳动。此外,还有小甲从事扛粮、倒囤;雇长从事扛米入仓、包囤等体力劳动②。这些仓役直接负责漕粮的收放、储存和过量,所以他们常和攒典、仓书等仓吏及负有监督之责的仓监督家仆勾结在一起,共同作弊。他们一方面在漕粮入仓时受运丁、船夫贿赂,有意在过斛时多报,进行欺瞒;另一方面,他们又在发放八旗俸甲米石时收受钱财,有意多放,或放好米。由此,清代京、通二仓的仓储亏额现象十分严重。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正当新、旧仓监督任满交替之际,朝廷派和硕雍亲王(即后来即位的雍正皇帝)检查京、通二仓,发现粮食霉烂、亏损严重,于是责罚原仓监督穆欣、彭象晋、文柱、王凤荪等满、汉官员共11名以家产赔补③。乾隆四年(1739年)清查通仓时,户部官员发现亏额竟达37万石之多,而且由于年月既久,也追究不清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亏损的,最终只好不了了之④。?

  清朝沿袭明代陋习,规定八旗官兵支领俸甲米时向各仓花户等仓役支付钱文,供零星使费。但实际上额外勒索的事情屡禁不止。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京仓富新仓放米时,花户李老对前来领甲米的八旗领催诡称发给好米,诈取京钱一百余千。同时,他还乘放米时向旗兵放高利贷,朝借暮还,重利盘剥。案发后,清政府将李老拘捕,依律判处杖100,流放3000里。乾隆皇帝认为李老劣绩昭彰,诏命从重处理,杖100后发往乌鲁木齐给种地兵丁为奴。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为了杜绝这项弊病,清政府规定:领米八旗官兵应付给仓役的使费钱文,由官府代为预先垫付,事后再从八旗兵丁每月发放的钱粮银内扣回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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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政权到乾隆、嘉庆二朝时发展到鼎盛时期,史称“乾、嘉盛世”。实际上在嘉庆朝时已经开始走下坡路。自道光皇帝以后,咸丰、同治、光绪三朝更是每况愈下。清代,京、通二仓的仓监督任期是2年或3年,仓书、花户等仓吏、仓役的供职年限一般长达5年。尤其是仓役,往往是父子或兄弟相袭代。积年既深,彼此互相勾结,形成盘踞各仓的恶势力。同治四年(1865年)京仓北新仓御史奏报:在逃花户王得志(绰号一里王)、张廷舟(绰号弥勒尖)、王三(绰号水晶寿星)、刘得海(绰号铁头太岁)、仓役李八(绰号瞪眼李)、张二群(绰号小脚张)、薛二(绰号搬不倒)、李天(绰号红长虫)及陈老、李城瑞等人,串通仓书,把持仓务,竟敢任意拖欠皇家内供正米。早年应发放的内廷用米2000余石,被他们耽误2年之久,至同治四年(1865年)还欠1000余石。清廷得奏后,马上严命步军统领衙门按所开各单逐一捕拿。但是这些不法之徒平日和京城各衙门差役就有勾结,所以早就闻风逃跑了⑥。而早在此前的道光十六年(1836年)四月,道光皇帝曾传旨军机大臣,说:有人奏报京仓太平仓现有王三麻子即原南新仓已革花户王锐,约会绰号胳膊张七、咀子王四及道光十三年(1833年)在太平仓犯案的李经武之父即化名李六的李文通、漏网案犯白二、禄米仓已革退花户陈元隆等人为非不法。王三麻子让其表弟张玉充当花户,胳膊张七让其子张瑞恒充当花户,咀子王四让其胞弟王帼充当花户。他们在身后指使偷盗、勒索。他们还在朝阳门内豆瓣胡同开设三合永字号米铺作为窝赃、销赃铺面。太平仓花户同兴、居斌等在该仓廒执掌领斛、王大等人总管帐目,均为同党。道光皇帝命传令步军统领耆英将以上各犯按名严拿,交刑部严讯⑦。至清末仓内恶势力更加猖獗,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曾因偷盗仓米而被发配边地的京仓兴平仓花户韩文耀从流放地私自潜回北京,重新混入兴平仓充当花户。他串通其他仓役在发放八旗俸甲米时用私下打造的小斛量米,然后设法将?扣下的仓米偷运出仓变卖。他甚至敢于公开拆毁空闲的仓廒,将砖和木料运回家去盖房⑧。像以上不法仓役并非个别之徒,而是遍于京、通各仓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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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役虽然可以把持收放漕米的具体事务,但他们地位低微,因此必须和仓监督家仆、仓书等人勾结才能畅通无阻地进行非法活动。如同治三年(1864年)京仓本裕仓花户郭画溪、散夫(即放米的仓役)梁二、夫头李瑞、卢应展、贾九、周六等人和满仓监督、宗室康来的家仆侯三勾结,公然向前去领米的八旗佐领勒索钱财。侯三在仓内还仗主子权势,任意循私枉法,干涉公务。案发后,郭画溪事前得获报信逃跑,侯三等人均被捕获,依律充军⑨。类似以上事件,十有八九仓监督本人也会牵连在内,但因他们并不直接参与,再加之有总督仓场衙门的庇护,所以即使事情败露也可以诿过于人,自己只落得一个“失察”或“管束不严”的处分,仅仅革职而已。?

  清代,京、通二仓的仓吏、仓役偷盗仓粮已是公开的秘密,世人皆知。清末民初人夏仁虎《旧京琐记》中说:京师人中除官僚、工商而外,吃衙门饭的有三种人:一为书吏,一为库丁(即在国家银库中从事担运的役夫,常以偷盗银两而富),还有一种人就是所谓“吃仓”,官府称之为“仓匪”,百姓则称之为“仓老鼠”。这第三种人就是京、通各仓的花户人等。他们纠集市井无赖横行不法,一仓役之后往往有数十个同伙,其偷盗数量之多也就可想而知。为了遏制从元、明以来遗留下来的这些京、通二仓积弊。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清廷曾制定法规:偷盗仓米满300石者,首犯判斩立决,从犯判斩监候。至于一般的偷盗仓米行为,则将该犯在仓门口带枷示众3个月,再处以鞭100或杖40的刑罚。凡是旗人偷盗仓粮,均被开销旗籍,原所在旗属的都统、参领也要连带受罚。如果犯人身份原是奴仆(如仓监督家仆等),其主子也要受到处分。如果犯人身份是一般民人,其父兄也要受牵连受罚⑩。尽管如此,这些律条并不能制止花户等人的偷盗活动。他们因偷盗仓粮而富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天国起义在南方发展如火如荼时,清政府军费短绌,兵科给事中吴廷溥奏请令京、通各仓花户捐钱以助军费。户部驳议,认为花户人等社会地位低贱,其家产都是由偷盗仓米而来,朝廷若接受他们的捐输会有损国家体面。咸丰皇帝认为,花户人等中虽然偷盗犯案人多,但是他们广有钱财,与其让他们“坐拥厚资”,不如向他们的口袋要钱,并传旨顺天府府尹翁心存办理此事。可见在京师一般市民和清政府眼中,京、通二仓的花户人等也是京师首富之一。?

  京、通二仓的仓书、花户等偷盗仓米的手段,一是把好米混在霉坏的“土米”中而免验蒙混出仓外卖,一是花户等仓役串通仓书、攒典等文案人员私造“黑档”以冒领俸甲米石。这样偷盗的仓米可达上千石甚至上万石之多。咸丰五年(1855年)清查京仓北新仓时,发现仓内实际存放的粳米竟亏短数千石之多。偷盗仓米的仓书田子善、花户孔泰和张清仁被拿获交刑部严讯,该仓的满、汉监督也被交部议处。其结果,孔泰、张清被处以斩监候,秋后处死;田子善等人则被发往近边充军。光绪十六年(1890年)禄米仓一案,该仓花户张世如勾结宗室全才开设“复兴号”米铺为虚幌,采取私造“黑档”的手段冒领八旗俸米10余次,卖钱分用。他们还买通京师各衙门差役,通风报信。本案中除花户张世如、郭启泰和宗室全才被捉获外,其他参与其事的花户、仓役张增禄、王得海、马德山和仓书陶斌、何桂淋都得信逃逸。又如北新仓花户张八等5人号称“张家五虎”,他们早在光绪四年(1876年)就因每天率四、五十人在仓内公然盗米而遭到通缉,但直到光绪十四年(1888年)仍然暗中在仓内作案。事发后,除张八因迟走一步被拿获外,其他各犯都远走高飞,逃脱法网。当时京、通各仓的仓吏、役互相勾结,已经形成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且不说仓监督也往往与他们沆瀣一气,即使真正想要治理也因盘根错节而无可奈何。光绪十年(1884年)京仓兴平仓的花户王三麻子等人素称“王氏五虎”,其兄王铎即因偷盗仓米而被发配边地。王三麻子仍留在兴平仓充役。他勾结仓役李二、叶德隆一伙于同年十月不顾仓监督的拦阻,聚众哄抢仓米3000余石,寄放在京师天义米局出售。有的仓役在盗米时还公然把仓廒拆毁。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了非法歹徒的嚣张,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清末中央政府机构对京仓的管理能力已经衰弱到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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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仓吏、仓役外,守城的清军也参与盗卖仓粮。京仓中的太平仓、万安仓设置在北京城东朝阳门外的南北两侧,紧靠城墙。守城兵丁从城墙上即可俯视二仓。清制,北京内城九门安置满、蒙、汉军八旗兵丁轮流看守,每一哨位称“堆拨”,10天轮值一次,下岗后要向本旗报告。各旗都统和步军统领衙门不时派官员前去稽查。各旗轮值的官兵名册在事前都要送兵部备案。兵部也轮流官员前去核查,检查是否本人亲自到差。然而这套严密的制度到乾隆以后也成了虚应形式。八旗官兵游手好闲,常私下雇人顶替当差。各旗在选派守城人员时,也常以连扫街、垫道这类轻体力工作也不能担负的年老体弱或残疾人员派去充数。这些八旗旗户当然更得出钱雇人充差。由此,守城人员混杂,种种弊端也就在所难免。嘉庆年间,驻守在朝阳门一段城墙上的满洲镶白旗马甲庆幅每逢轮值时便命手下兵丁不必上城,按月索取包班钱。历年来,他利用这个机会,与同伙百顺等8人经常乘夜从城墙上缒绳而下,进入太平仓盗米。嘉庆十六年(1811年)庆幅等人盗米事发,所有参与其事的兵丁都被捉拿入狱。清廷派官员到朝阳门城墙上检查,发现太平、万安两仓所倚城墙的墙上属满洲镶白旗、满洲正白旗及蒙古、汉军八旗守卫的堆垛地段内,共有积年勒出的绳痕90余道,每道绳痕深、广各二、三分至寸余不等。可见被旗兵盗过仓米的不止太平一仓。嘉庆皇帝传旨严查,可是满洲镶白旗都统回奏时只是寥寥数语,避重就轻,只是请求将率领该班守班的武官交部议处,同时也自请处分而已。其他蒙古、汉军八旗都统按照他的奏折抄录一遍,也如样回覆。嘉庆皇帝见他们有意敷衍,怒责他们是“依样画葫芦,聊以一奏塞责”,又命据实回奏。经过审讯,最后定罪;庆幅因在守班兵丁中包班替值并累年偷盗仓米,属该案首犯,处以绞刑。同伙百顺等25犯发配边地充军。随同入仓行窃且为之销售赃米的“药王保”等犯分别处以杖、徒。嘉庆皇帝仍觉处罚太轻,又传旨将百顺等犯人枷示3个月,“药王保”等人枷示2个月,然后再依原议发落。又如光绪三年(1877年)总督仓场衙门奏报:有贼匪数人于朝阳门太平仓所倚城墙上不时抛下城砖砸坏廒顶,并进仓盗米。巡仓花户追捕时,该伙贼匪竟用洋枪拒捕,且出言恐吓花户?。从仓场衙门的奏报中可以判断,作案者必是守城八旗兵丁无疑。?

  清代,除仓吏、役和守城八旗兵丁偷盗仓米外,京城惯盗持械入仓行抢、行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如嘉庆十六年(1811年)五月,正当嘉庆皇帝在西郊圆明园避暑时,竟有窃匪不顾清兵戒备森严,乘夜路入圆明园附近的丰益仓盗米,并持刀砍伤追捕旗兵数人。咸丰九年(1859年),北京朝阳门附近的地痞恶势力勾结北新仓官吏、花户,让该仓官役夜间为他们打开廒门,挖取米石,外有官役作向导,指挥外运藏匿。100余人持械进入仓内,随意挖运米石,如入无人之境。而早在咸丰七年(1857年),竟有人偷入皇城长安门内的皇家内仓偷盗内廷享用的白米,被步军统领衙门拿获。清廷除将盗米者治罪外,还将负有守米之责的内仓监督荣溥、哈兴阿交部议处。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清廷命令将皇城长安门附近墙根的树木全部砍伐,以禁攀越。可是这一措施并不见效果。?

  同治六年(1867年)十月,京城民王七儿等人凌晨从地沟内潜入皇城,由大清门内东朝房翻墙进入内仓盗米。京城惯盗偷盗仓米和京、通仓役盗米一样,为了销赃也和京师奸商勾结。如咸丰十年(1860年)闰三月十五日夜,多人潜入京仓北新仓“岁”字廒内盗米,被仓监督荣魁会同朝阳门守军把总周麟拿获,送交刑部严讯。盗犯张大、安四、鲁大等供认出窝犯张有儿及被盗仓米5石,同时还供认出为他们销赃的京师天义米局和洪兴米局。同案犯孔秃子等23人闻讯逃跑,传令通缉。从各个案例来看,当时京城盗米团伙都有一定规模,从二、三十人到四、五个人不等,而且和某些米局、碓房有密切关系。

  他们偷盗仓米的目的并不是食用,而是卖钱,所以某些米商也为了牟取暴利而为之窝赃、销赃。?

  清朝京、通二仓仓吏、役串通作弊,既偷盗仓米,也与奸商勾结包揽米票。由于在京各王府、勋戚遣使家丁、护卫私卖米票也有求于他们居间说合,所以他们和八旗贵族的家丁、护卫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嘉庆十四年(1809年)发生的通州西仓仓书高添凤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高添凤原是通州西仓的仓书,案发前已经役满去职。但是,他依仗在仓内外培植的恶势力,再加之他的弟弟是步军统领衙门内负责稽查缉捕仓、漕、库、局违法吏、役的差役头目,所以去职后仍隐藏在仓内把持仓务。他的儿子高庭柱接替他在通州西仓充当仓书,更是如虎添翼。高犯作恶多年,在通州颇有势力。在京的诸亲王、贝勒中有20余人是经过他的手在通州私卖米票。替这些贵族府出面卖米票的满洲八旗参领常保、护卫富德安、亲军校殷二等人更是与高犯沆瀣一气,狼狈为奸。高犯的母亲作寿时,步军统领衙门差役马凯、怡亲王奕勋的护卫富德安等人都以镶玉如意作为寿礼。?

  高添凤上有满洲宗室贵族的护卫、亲军和八旗军官庇护,下有其弟在步军统领衙门充当捕快头目,可称地方一霸。他勾结通仓花户、甲斗、攒典、仓书等人,盘踞通州西、中两仓,除包揽米票外,还大量偷盗仓米。最初,他和漕船旗丁互相串通,在漕粮入仓过斛时有意少收,然后和漕船旗丁在仓外私分?扣下来的漕粮;或者和八旗宗室贵族的家丁、护卫串通,在他们替主子领取俸、禄米石时,仓役有意多出,然后他和这些人在仓外私分多领的仓米。后来高犯偷盗仓米的胃口越来越大,转而包揽亲王、贝勒、贝子各府米票,重支冒领,用一份米票冒领出双份或更多的俸、禄米石;或者干脆不用米票,将好米夹带在清仓的土米中偷运出仓。所谓“土米”就是仓廒底部多年积累、霉坏的粮食,因已烂得不成米粒,故称土米,一般是卖给通州附近的农民当肥料,出仓时并不检查。当然,高犯做这些事情时少不了仓书、攒典和各种仓役的内应、配合。高犯还和攒典、仓书串通,伪造八旗各部领米“黑档”和米票,蒙混冒领,如此偷盗的数额更大。该案暴露后,清廷派户部侍郎托津、福庆会同新任命的满、汉总督仓场侍郎(即仓场总督)玉宁、戴均元共同督令仓役查验通州西、中两仓,结果发现西仓仅“地”字一廒就亏短白米700余石,中仓仅“法”字一廒就亏短白米400余石。清廷大为震惊,选派大臣进一步查验,结果在西仓储存白米的52座仓廒中仅抽查13座就已发现亏短白米8500余石,中仓储存白米的26座仓廒中仅抽查5座就已发现亏短白米1100余石。最后结案时的调查结果,通州西、中两仓共亏短白米10余万石。?

  高添凤等蠹吏累年来共偷盗10余万石白米,这一方面说明京、通二仓内外黑社会组织的猖獗,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清朝包括经济机构在内的整个政府机构的腐败和无能。在审讯中发现,通仓监督德楞额、玉通都接受过高添凤一伙的贿赂。德楞额收受高犯同党、通仓攒典宋均送去的京钱1700吊。玉通除收受宋均送去的京钱800吊外,还收受仓书潘章送去的京钱300吊。正是有了仓监督的庇护,高犯一伙才能在通仓内肆意妄为。更为奇特的是,在最初破案时,步军统领衙门派往通州的衙役和高犯其弟串通,竟敢公然抗旨不遵,不但没有把高犯捉拿归案,反而谎称通州根本没有高姓其人,公开庇护。这也就难怪破案后嘉庆皇帝龙颜大怒,降旨申斥说:近年来历任仓场侍郎都玩忽职守,以致奸胥蠹役在京、通二仓为所欲为,掺和抵窃,百弊丛生。各仓监督竟敢公然包庇胥吏,分肥饱囊,倘若不加严办,何以肃整纲纪!该案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两个月的审讯,议定:高添凤和甲斗张连等结伙盘踞通州西、中两仓,伪造“黑档”和米票,偷盗仓米10余万石,属主犯;攒典宋均受高犯指使,伪造“黑档”,分到赃款2400余吊,情节严重,3犯都处以斩立决。仓监督德楞额、玉通纵容仓吏、役人等肆意偷盗,坐地分肥,分别获得赃款1700吊和1100吊,处以绞立决。仓书潘章向漕运旗丁强索银钱,受贿后在漕粮入仓时有意少收;又接受高犯贿赂400吊,为其伪造“黑档”,情节严重,也处以绞立决。其他历年来放米时户部派至通州负有在仓监督责任的各个户部科道官员也都分别追究旧日责任,分别受到失察的相应处分。对于仓书伪造“黑档”负有失察责任,以至造成被盗白米2000石以上的官员揆文、吴荣光2人被革职;造成被盗白米1000石以上的官员玉庆、绵鼎2人被降4级调用;造成被盗白米1000石以下的官员花杰被降3级调用。其他仓官及有关户部官员也都按责任大小,分别议处。并且,自嘉庆三年(1798年)以来的历任通州西、中两仓的仓监督除已正法、病故、处分者外,一律交部严加议处。那些曾利用高添凤私卖米票的各亲王、贝勒、贝子等宗室贵族也都受到减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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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京、通二仓中仓米霉坏的现象也是十分惊人的,这也和仓吏、役人等营私舞弊有关。清朝京、通二仓的仓储制度虽然比明朝更加完善,如在仓廒顶上开置气楼(即天窗),又在仓米内插放用大毛竹做的气筒和在仓廒门及墙脚下开有通风的洞穴以放湿气,还在廒地面撒上石灰后铺以方砖来保持干燥,等等。但是由于仓吏、役在收放漕粮时受贿而放任湿米入仓。或不按规定轮流各廒放米,所以还是有很多仓米霉坏。雍正十二年(1734年)清廷曾进行过一次调查,发现通州仓米凡是储存期在5年左右的,每廒霉坏的“气头”(即仓楼附近的仓米)达一、二百石,长期压在仓底而霉坏的“廒底”达三、五十石;储存期在七、八年左右的,每廒气头达500余石,廒底达200余石;储存期在10年以上的,霉坏情况最为严重,每廒气头达六、七百石,廒底达二千二、三百石之多。更为严重的是随着政府机构管理上的弛废,原有的各种措施、制度都渐渐成为虚应故事。仓役经营私下变卖漕船附载从南方征收的毛竹、木板,得赃款装入腰包。自乾隆朝以后,京、通二仓的仓米大量霉坏的事件屡屡发生。嘉庆十四年(1809年)二月,镶白旗在京仓北新仓领到的甲米全部是霉坏的仓米,于是上奏朝廷“北新仓米色霉烂,难于合数支领”。清廷派大学士禄康、费淳前去调查,发现情况属实。清廷又派出官员分别前往北新、禄米、南新、海运、富新、兴平等各京仓进一步检查,发现各仓的仓米都有霉烂现象,尤以北新仓最为严重。官员回奏中说,京仓仓米霉烂原因是前一年南方各地雨水过多,缴纳的漕粮没有晾晒干透,再加之沿途又遭风雨,所以过于潮湿。通州坐粮厅官员在将这批漕粮用剥船转运北京时轻率放行,未加仔细检验。京仓各仓监督也没有督促仓役及时晾晒,马马虎虎将湿米上廒封闭。因此,这批粮食在京仓各廒内经过一冬一春,全部霉坏,蒸腐不可食用。清廷初次查验时发现北新等6京仓共霉烂仓米1500余石;再次派官员查验,发现仅北新一仓就有霉坏土米11000余石,禄米、南新等5仓共计有霉坏土米5900余石,6座京仓共计霉坏仓米17000余石。同年,在京仓太平仓也发现大量霉变的?米。清廷除命令各仓监督一年内分赔霉烂仓米外,还命令将霉烂仓米低价卖给北京贫民食用,如变卖的银两仍有亏损,则令各仓花户和负责缴粮入仓的经纪分赔,限3个月内交齐,否则交刑部治罪。然而,尽管清廷三令五申,严厉惩罚,但仓弊积重难返,根深蒂固。在仓粮大量霉坏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京、通仓吏、役和漕运旗丁串通勾结,营私舞弊的种种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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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全国各府、州、县都有各官仓,京、通二仓的仓米只是供应北京皇室贵族、百官和八旗官兵。然而,从其维系着封建国家中央机构中枢的生存和运转来说,京、通二仓及漕运确实关乎着封建国家的存亡,因此其作用也就非同小可。清代京、通二仓积弊之所以难除,在于其始于元代,而非清代,可谓积重难返。清代京、通仓弊的形成有种种社会、经济原因,但笔者认为,就京、通二仓的机构管理而言主要是以下二个原因:(一)选官制度不当,由于仓监督职位卑微事繁,所以一般京官都不愿充任。元代吏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从犯过失的官员中挑选候补仓官,以至于仓官声名狼藉,无人报选。元成宗大德十年(1306年)吏部上奏:“仓官之职所任繁重,所难其人多于有过人内选取,殆非常法。如历钱谷人员所犯欺诈情罪,其复置之此地(指元代京、通二仓),适足以长奸滋恶,为弊尤深……每岁诠选仓官,愿入状者不能尽用,令岁仓官自愿者十无一、二”。明代京、通二仓同样存在着问题。明宣宗宣德七年(1432年)命因犯有贪赃罪而被判“徒流杂犯、死罪官吏人等,有(能)力者编充通州各卫斗级(即仓役)”。明朝政府一厢情愿地认为这些罪官因有罪罚在身,因此会比一般仓役守法,实际远非如此。国家仓庾重地的通仓竟成为藏污纳垢之地。特别是明世宗嘉靖以前,内官控制京、通仓务,勒索、贪赃、偷盗仓米等事更是层出不穷。清代京、通二仓的各仓监督虽然自康熙朝规定满、汉各一员,但均为宗室、八旗闲散之徒和户部各科道平庸之辈,惟以贪赃为能事。京、通二仓各案中,如果穷追不舍,大多能发现仓监督受贿甚至直接参与分赃等情节。(二)仓役盘踞,把持仓务、仓书、花户等仓役虽然在元、明、清三代都规定有一定的服役期限,也都规定了挑选的条件,如《大清律例·吏律·职制》中规定:“仓役名缺,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但实际由于这一工作需要扎囤、倒囤等专门技术和熟悉繁杂的仓务手续,所以往往世代相袭。也就是说,尽管朝代鼎革而仓役却很少变动,长期以来形成一股特殊利益集团,仓弊因此难除。元顺帝至正十五年(1355年)《京畿都漕运使三德常去思碑》中即说,元大都(今北京)仓役向前来领粮者索贿,并根据是否行贿来决定把其领粮的粮贴批到不同的存放新米或陈米的仓廒,并有意多放或?扣,这种手段叫“飞粮”,“诸仓通患莫甚于飞粮,飞粮自妄费(即行贿)始,能杜绝妄费,则飞粮自息。仓无飞粮,则曹司不得持官长短长,因而为奸”。明代京、通二仓的仓役在收受漕粮时采用淋漓、踢斛、淋尖等手段变相多收,以便日后将多收仓米盗运出售。明宣宗宣德九年(1434年)杨士奇奏言:“南方运粮至京,人力甚艰,而仓廪无关防,奸人盗窃,动辄千万”。世宗嘉靖年间也规定,“落地余米(即仓役故意抛洒的漕米)旗军自收,不许随斛上仓,也不许官攒人等勒要囤基财物”。但是这样并不能禁止种种仓弊发生。明世宗嘉靖六年(1527年)规定:侵盗官粮百石、银百两以上者处斩。但是由于仓弊丛生,盗风炽盛,到明神宗万历十二年(1584年)只好把处罚标准放宽到偷盗官粮600石以上的,如属仓官、仓役监守自盗的,则处斩,平民则处绞。清代京、通二仓的仓弊已如前述,乃至京仓北新仓有所谓“张家五虎”、兴平仓有所谓“王氏五虎”、太平仓有“唐家五虎”等以家族恶霸为核心的恶势力团伙。仓内外的恶势力串通一气,盘根错节,自元代以来积数百年之久,成为社会一大毒瘤。另外,除以上两个原因之外,清末北京社会秩序混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当时社会治安恶劣,城乡结合部匪徒聚众抢劫,郊外马贼横行无忌,城内劫案层出不穷。如光绪四年(1878年)十一月上谕中说:“据称,各仓向有匪人偷盗米石,近闻该匪徒等,每于夜间聚集数十人,白布缠头,各带顺刀,至各仓附近游弋窥伺,即遇兵役巡逻,而情势凶悍,毫无忌惮”。这种混乱、恶劣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京、通仓弊的恶性膨胀提供了沃土。?

  综上所述,清代京、通仓弊是在元、明仓弊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它集中体现了元、明、清封建国家经济机构的腐败和黑暗,成为社会一大恶疾,而封建统治者对之又无可奈何。京、通仓弊最终随着封建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而消亡。?


  ①《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
  ②《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51《京通粮储·京通各差》。?
  ③《清圣祖实录》卷300,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丁亥。?
  ④《清高宗实录》卷86,乾隆四年二月壬辰。?
  ⑤《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60《京通粮储·俸甲米豆》。?
  ⑥《清穆宗实录》卷133,同治四年三月戊申。?
  ⑦《清宣宗实录》卷281,道光十六年四月己未。?
  ⑧《清德宗实录》卷366,光绪二十一年四月丁卯。?
  ⑨《清穆宗实录》卷112,同治三年八月丁亥。?
  ⑩《漕运则例纂》卷20,《京通粮储·偷盗仓粮》。?
   《清文宗实录》卷110,咸丰三年十月乙酉。?
   《清文宗实录》卷156,咸丰五年正月戊寅。?
   《清德宗实录》卷288,光绪十六年八月己酉;卷289,光绪十六年九月乙未。?
   《清德宗实录》卷263,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丙申。?
   《清德宗实录》卷200,光绪十年十二月甲午。?
   《清仁宗实录》卷242,嘉庆十六年四月乙丑;卷243,嘉庆十六年五月乙酉,庚寅。?
   《清德宗实录》卷58,光绪三年八月己酉。?
   《清仁宗实录》卷243,嘉庆十六年五月癸未。?
   《清文宗实录》卷285,咸丰九年六月庚子。?
   《清文宗实录》卷231,咸丰七年七月辛巳。?
   《清穆宗实录》卷213,同治六年十月癸巳。?
   《清文宗实录》卷313,咸丰十年闰三月癸丑。?
   《清仁宗实录》卷212,嘉庆十四年五月壬午;卷213,嘉庆十四年六月乙未;卷214,嘉庆十四年六月丁未,乙卯;卷215,嘉庆十四年七月壬戌,壬申。?
   《漕运则例纂》卷20《支放甲米》。?
   《清仁宗实录》卷207,嘉庆十四年二月丙辰;《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67《京通粮储·霉变仓粮》。?
   《大元仓库记》。原署佚名著,王国维考证,该书是元《经世大典》一部分,系清人文廷式辑自《永乐大典》卷7517。?
   《明会典》(万历本)卷21《仓庾一》。拓片,国家图书馆善本部收藏。?
   《通粮厅志》卷12《备考志》。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4。?
   《明会典》(万历本)卷27《会计三》。?
   《清德宗实录》卷80,光绪四年十一月壬戌。?

  (作者为北京市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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