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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都的农业经济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于德源

    辽末,女真族兴起于辽东。公元1115年,女真完颜阿骨打称帝,建立金国。公元1125年,金灭辽;不久,发兵攻宋,从此以北京为中心的幽燕地区转处于金朝统治之下。
    金朝占领北中国以后,为了巩固统治,将大批女真猛安谋克户(1)迁往中原地区。金熙宗皇统初,创立屯田军制,“凡女真、奚、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徙居中州,与百姓杂处……凡屯田之所,自燕之南,淮陇之北,俱有之,多至五六万人,皆筑垒于村落间”(2)。皇统九年(公元1149年),金朝又迁辽阳、渤海民于燕南耕种(3)。贞元元年(公元1153年),金海陵王迁都燕京(今北京),改称中都。他为了充实中都,并便于就近控制金宗室贵族,故“不问疏近,并徙之南”(4)。金朝先后将大批猛安谋克户徙于中都(今北京)地区,计口授田,使自播种,以充口食。然而,幽燕地区的土地早经历代开垦,业各有主,数以万计的猛安谋克户纷纷来徙,如何安置?为此,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二月,海陵王“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分行大兴府(治今北京)、山东、真定府(治今河北正定),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户地,戍兵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盖以授所迁之猛安谋克户”(5)。括田使者名义上搜括荒闲地、多置地、寺观地产、实际上是随意强占民田。这种大规模掠夺土地的行径,直至世宗、章宗之世仍时有发生。如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认为中都猛安谋克户所受田土多属瘠薄,遣同知中都转运使张九思等拘括,凡犯秦、汉以来名称,如长城、燕子城、皇后庄、太子务之类,皆以为官田,“百姓所执凭验,一切不问”(6)。金章宗承安五年(公元1200年),因为中都、山东、河北屯驻军土地不赡,便又命枢密使宗浩、礼部尚书贾铉“诣诸道括籍,凡得地三十余万顷”(7)。
    金代土地兼并的形式,除官夺民田以授猛安谋克户外,女真贵族也经常恃势广占田土。金世宗大定中(公元1161年—1189年),以世宗之子赵王完颜永中为首的四王府就曾肆无忌惮地霸占宛平、昌平、怀柔、安次、新城等地的官田,以为己业(8)。
    金朝宗室贵族占有大量土地,而租税负担却十分轻微。据大定二十三年(公元1183年)统计:“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垦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牛具三百四。”(9)所谓牛具,是指“耒牛三头为一具”(10),它在女真族内部既是分配、占有土地的依据,又是征租的依据。《金史·食货志二》载:“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也就是说,民25口,牛1具(三头),受田4顷4亩,应纳租税每年不过1石。反观在都宗室将军司有口28790,若按25口当1牛具计算,应为1151牛具强,而实际却只按304牛具纳税,显然是很轻的。但另一方面,在都宗室将军司下,户170,正口982,却拥有垦田3683顷75亩。平均每户占田近21顷67亩,每正口占田3顷75亩强,其数额远远超过了一般水平。
    
    如以在都宗室将军司下猛安谋克户正口与奴婢人数比例计算,每正口可驱使约28口奴婢从事农业生产。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仅仅反映在都宗室贵族的情况。实际上,中都(今北京)一般猛安谋克户由于不习惯农耕生活,大多是将土地出租给汉族农民耕种。大定中,中都猛安谋克户受田以后,多不自种,竟有将所得土地全部出租,“一家百口,垄无一苗者”(11)。
    金世宗有“小尧舜”之美称,治国也知谨慎,但由于他不能摆脱狭隘的民族观念,仍保守落后的“计口授田”猛安谋克制度,因此一度给北方农业造成严重恶果。受田后的猛安谋克户或将土地租与汉民耕种,或惟酒是务,任其荒废。将土地出租的猛安谋克户又往往依势强行“预借二三年租课”(12),使佃户不堪忍受。金制:“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种其地十之一”(13)。然而,世宗之世,中都有两猛安部不但不耕其田,不种桑枣,反而“伐桑枣为薪鬻之”(14),以为生计。面对这样的事实,金世宗虽然仍强调“计口授田,必令自耕”,但也不得不允许“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15)。据此观之,金世宗确实不愧是中国历史上识时达变的君主,尽管改革得仍不够彻底,但总算正式承认了在猛安谋克制度中封建租佃制的合法地位。
    对于封建社会中个体生产的小农户来说,社会稳定是从事生产的重要条件。金朝统治者不断以括刷官地为名,大规模掠夺民田,破坏了这种稳定,阻滞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如猛安谋克户受田后或强迫农民为其代耕,或召汉民佃种而横取其租,这些情况也都是前代没有或有甚于前代的。虽然金中都地区农业生产水平由于劳动人口的增加和农业技术的改进而有所提高,但在生产关系方面却无疑曾有一段逆转。故此,这种提高是有限的,不可能不受社会生产关系自身限制和影响。
    辽代寺院地主经济中曾存在“二税户”,此制度在金代相沿如旧。二税户每年将租税的一半缴给寺院,另一半缴给官府,所以对于封建国家来说,实际上是“半税户”。大定二年(公元1162年),金世宗“诏免二税户为民”(16)。二税户成为向国家缴纳全额租税的编户,可以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加速金朝社会经济彻底封建化的进程。但由于金人与辽人同样佞佛,这道诏令似乎当时并没有真正实行。金章宗即位后,朝臣复上言:“乞放免二税户为良。”章宗遂“遣大兴府(治今北京)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京路(治今内蒙古宁城西)及中都路(治今北京)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17)。据明昌元年(公元1190年)六月奏报,共放免二税户“一千七百余户,万三千九百余口”(18)。然而,这次检括也只是放免了部分有确凿凭验的二税户。还有大量的二税户或因年代久远而无凭验可寻,或因系被寺院私自强迫,仍只好处于半农奴地位。
    金朝统治者放免二税户,只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稍微限制一下过分膨胀的寺院地主经济,增加封建国家租税收入,其真正目的并非彻底打击寺院地主经济。相反,金朝统治者对寺院地主经济的保护和支持才是主要的。如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三月,中都“香山寺成,(世宗)幸其寺,赐名大永安寺,给田二千亩,栗七千株,钱二万贯”(19)。中都寺院不但广占耕田、果园,还广占山场。如金崇庆元年(公元1212年)奉先县(治今北京房山区)天开寺十方禅院即占有“东至望海□,南至神仙峪,西至紫云岭神仙洞,北至龙虎峪”的山林,禁民樵采,并由官府出文榜禁约①。
    金朝的租赋制度是“官田输租,私田输税”②。《金史·食货志二》云:“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由于史文疏略,我们对“租”的含义和内容略加考辨。金朝的官田大部分用来授与宗室贵族和猛安谋克户。如同书云:“凡官地,猛安谋克户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地)者,次年纳租。”又云:“大定中,复以近都(即中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岁久,往往冒为己业,令拘籍之。”由此可见,官田首先是用来授与猛安谋克户,其次才是招佃耕种。即以前述海陵王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遣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分行中都(治今北京)、河北、山东括地而言,其目的也是“盖以授所迁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也”,摆在首位的也还是所迁猛安谋克户的授田。女真猛安谋克户受田后纳牛具税(又称牛头税),史有明载,不可谓不详,故所谓“租之制不传”,应是指汉族农民佃种官地的租制,而非其他。关于这个租制的内容,首先我们已经知道大致分为九等。前引《金史·食货志二》云:“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地)者,次年纳租”,所述亦正是这个租制。金制,百姓租种的官荒地经政府批准也可以改为己业私田,“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因已改为私田,故称之为‘税’)”。私田税最初缓免七年,章宗即位之初改为三年,至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又改为一年。这反映出农民开荒占田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所以免征租税的优惠政策也就有所变化,由免征七年到只免征一年。据记载,世宗之世,“豪民租佃官田岁久,往往冒为己业”。这当然是豪强地主并吞土地的一种手法,但也反映出当时的官田租比私田税要稍高一些,因此“冒为己业”才有利可图;另一方面,章宗之世又有“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他人种佃,规取课利”(22)的现象,即所谓“限外多佃官地”。这反映出当时官田租又比民间地租额要低。总而言之,当时官田租高于私田税,而民间地租又高于官田租,这显然有利于封建地主阶级。
    金朝的私田税承唐、宋旧制,分夏、秋二税。其税额一般为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15斤)。二税缴纳均分初、中、末三限。起初,夏税征收时间是六月至八月,秋税是十月至十二月。章宗泰和五年(公元1205年),以秋税征收太急,普遍改至“十一月为初”。至于夏税,“以中都(治今北京)、西京(治今山西大同)……辽东……陕西地寒,稼穑迟熟,夏税限以七月为初”(23),比一般地区晚一个月左右。五代和辽、金期,中国大陆气候正处于近五千年气候变迁中的第三寒冷期,现在的北京地区的气候也比较干寒。大定十年(公元1170年),南宋使臣、著名诗人范成大出使金国,至中都城(今北京),赋有《燕宾馆》诗:“九月朝天种落驩,也将佳节劝杯盘。苦寒不似东篱下,雪满西山把菊看。”自注云:“(燕宾馆),燕山城(即金中都城)外馆也,至是适以重阳……西望诸山皆缟,云初六日大雪。”(24)金世宗大定十年九月初六日(公元1170年10月17日)中都下雪,遍查《金史》,均不见记载。可以想见,在当时的金人看来,此乃属寻常之事,只有从南方北上的范成大才会有惊奇之感。气候寒冷导致庄稼迟熟,征收田税的期限于是也随之推迟。
    金中都地区是金朝京师所在地,所以同历代京师一样,粮食供给主要依靠漕运。金代,中都的粮食供给主要依靠山东、河北等地运来的漕粮,每年数十万石至百余万石。因此,中都地区的水利工程以开凿、疏通运河为主。但是,在疏凿运河的同时,也能兼顾农田。金世宗大定十一年(公元1171年)曾开金口河引卢沟水(今永定河)充实中都漕河,“其水自金口(今北京石景山附近)以东,燕京以北,灌田若干顷,其利不可胜计”(25)。但是,由于上游森林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原为清水的卢沟河此时已是“水性浑浊”,挟带大量泥沙,“不能胜舟”(26),经常冲决为患。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7年),金世宗遣使臣堵塞金口,其以下沿河两岸稻田复成旱地。虽然如此,中都其他地区的稻田仍耕耘不废。
    金中都漕河自章宗泰和四年(公元1204年)开凿自通州(治今北京通县)至中都的通济河后,即改引高梁河、白莲潭为源(27)。因为该引水河的河身多处置闸截流,控制水量,所以又俗称“闸河”。在闸河开凿之前,白莲潭、高梁河也都用来灌溉农田。如章宗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敕放白莲潭东闸水与百姓溉田”(28)。金中都白莲潭处址,经姚汉源先生考证,实即北京城区北部的积水潭。最初的白莲潭应包括今北海、中海部分。北京地势西高东低,开白莲潭东闸水应是灌溉北京城区东南田地。次年(公元1198年),章宗又命“勿毁高梁河闸,从民灌 溉”(29)。高梁河是自北京西北的紫竹院公园发源,经北京展览馆北,至西直门的河道,所灌溉的应是北京城区西北部的田地。
    金中都农业用水主要依靠高梁河、白莲潭、榆河(今温榆 河)、潮河、玉泉及西山诸泉。由于北方偏旱,种稻又需要充足水源,故中都豪门多恃势霸占水头。如章宗时,承晖知大兴府事,“豪民与人争种稻水利不值,厚赂元妃兄左宣徽使李仁惠。仁惠使人嘱承晖右之”,被承晖拒绝(30)。总的来说,中都水田多被豪门霸占,一般百姓无力种稻。
    由于气候条件的原因,金廷曾试图改革农业种植技术,在中都城南试验区田法。区田法据传始于商代。贾思勰《齐民要术》卷一“种谷第三”引《氾胜之书》云:“汤有旱灾,伊尹作为区田。”所谓“区田法”,简而言之就是将田地一亩分为若干区,分区而种,故又称区种法、畦种法。区田法虽然费工,但可以使水力、肥力发挥最大效用,达到增产的效果,是一项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据曹魏人嵇康说,行区田法可比常田增益10倍(31)。这种估计大概有些言过其实,但可以增产则是肯定无疑的。辽、金时期中国大陆气候正处于寒冷期,气候干寒。自金世宗大定十六年(公元1176年)以后,中都地区旱象有明显加剧。为此,金章宗明昌三年(公元1192年)始议区田。《金史·食货志五》载:“章宗明昌三年(公元1192年)三月,宰执尝论其法(即区田法)于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农民不达此法,如其可行,当遍谕之。’四年(公元1193年)夏四月,上与宰执复言其法,久之,参知政事胥持国曰:‘今日方之大定间,户口既多,费用亦厚。若区种之法行,良多利益。’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则何为不行也?’持国曰:‘所以不行者,盖民未见其利。今已令试种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监督之,若使民见收成之利,当不率而自效矣。’”同年六月,章宗复亲自过问此事,并遣近侍二人“巡视京畿禾稼”。由于中都试行区田法效果颇佳,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正月遂敕谕农民行区种之法。承安元年(公元1196年)正式在各地推行。金廷推行区种法的目的不只在于增产,更主要是为了抗旱。泰和四年(公元1204年),“自春至夏,诸郡少雨。(孟)铸奏:‘今岁衍阳,已近五月,比至得雨,恐失播种之期,可依种麻菜之法,择地形稍下处拨畦种谷,穿土作井,随宜灌溉。’”①然而,此议却遭到尚书省的反对。同年九月,尚书省奏:“近奉旨讲议区田,臣等谓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仓猝施工未必有益也。”②由于统治集团内部对区田法意见不一,更主要的是当时生产力水平尚不足以胜任区田法的各种技术要求,且行区田法又将缩小实际可耕面积,故正式推行此法前后不过9年时间,自章宗泰和以后“竟不能行”。区田法对中都地区的农业生产虽然没有产生重大影响,但作为抗旱措施来说,仍不失为一次可贵的尝试。
    辽、金互替之际,北宋曾占有今北京地区1年有余,并改辽南京为燕山府。宋徽宗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宋使许亢宗出使金国,途经燕山府(治今北京)时,只见“燕山大饥,父母食其子。至有病死尸插纸标于市,售之以为食。钱粮金帛率以供常胜军,帅之牙兵皆骨立,而戍兵饥死者皆十七八”③。北宋政府命将太仓粳米五十万石自开封沿大河“由保信沙塘入潞河(今潮白河)”以赡燕军。这次大饥荒的原因,一方面是连年战乱严重影响了幽燕地区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恐怕也和辽朝后期今北京地区频繁发生的蝗灾有直接关系。金初,继辽代之后,中都(治今北京)地区的蝗灾仍很频繁、严重。如海陵王正隆二年(公元1157年)“秋,中都、山东、河东蝗。三年(公元1158年)六月壬辰,蝗入京师”(35)。金世宗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三月丙申,中都以南八路蝗”(36)。“五月,中都蝗”(37)。大兴府(治今北京)负责捕蝗的官员被治罪。次年(公元1164年)“八月,都南八路蝗飞入京畿”(38)。在海陵王正隆二年(公元1157年)至金世宗大定十六年(公元1176年)的20年间,中都地区共有5次蝗灾的记录,平均每4年1次,不可谓不频繁。不过,自金世宗大定十六年(公元1176年)以后就仅有1次记载。如果《金史》的记载翔实可靠的话,那说明金朝政府在地方政府设捕蝗官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因为自大定十六年(公元1176年)以后,金中都地区旱象明显加强,在这样的自然条件下蝗灾反而大幅度减少,只能是由于人为的因素,即对于蝗虫的防治有了效果。自大定十六年(公元1176年)至金宣宗贞佑二年(公元1214年)的39年中,中都地区共有11个发生旱灾或大风灾的年份,而水、涝灾害只有6个年份,干旱气候占主要趋势。有的年份,一年之内先旱后涝,更加重了为害程度。如金章宗明昌元年(公元1190年),“夏,旱。七月,淫雨伤稼”(39)。明昌三年(公元1192年)“四月丙寅,以旱灾,下诏责躬。六月甲寅,以久雨,命有司祈晴”(40)。金朝政府应付水旱灾害的措施,一般是蠲免当年的租税。如金世宗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二月庚子,以中等路水,免税,诏中外”(41)。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东、山东、陕西去年租税”(42)。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三月辛亥,诏免河北、山东、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43)。在灾害严重时,灾民无口粮存活,这时仅仅蠲免租税对灾民的意义就显得不大。金朝政府除蠲免租税之外,还要采取一些赈济、平粜等措施,帮助饥民渡过荒年。不过,这类举动在《金史》的记载中并不多见。其一为金世宗大定二十一年(公元1181年),今北京东部的河北卢龙、滦县及天津蓟县一带(即金代平、滦、蓟三州)发生饥荒,世宗命有司发粟平粜,贫不能买者则赈贷。“六月,上谓省臣曰:‘近者大兴府平、滦、蓟、通(治今北京通县)、顺(治今北京顺义县)等州,经水灾之地,免今年税租。不罹水灾者姑停夏税,俟稔岁征之。’时中都(治今北京)大水,而滨、棣等州(今山东境内)及山后大熟,命修治怀来以南道路,以来粜者。又命都城减价以粜。九月,以中都水灾,免租。”(44)这一次采取的措施较为周全,除蠲免之外,还动用官方力量赈贷、平粜;并创造交通条件,以招诱四方粮商到受灾地区贩卖。其二为金章宗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自正月至四月不雨。六月丙午,雨雹。十月甲午,大雪,以米千石赐普济院,令为粥以食贫民”(45)。这种赐米给寺院煮粥以济贫民的举动,与其说赈灾,不如说是施舍,透着十足的虚伪。 [后注]
    (1)金制,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这是女真族的军事编制,类似满洲早期的八旗制。
    (2)《大金国志》卷三十六《屯田》。
    (3)《金史》卷四《熙宗纪》。
    (4)《金史》卷八《世宗纪下》。
    (5)《金史》卷四十七《食货志二》。
    (6)《金史》卷九十《张九思传》。
    (7)《金史》卷十一《章宗纪三》;《金史》卷九十三《宗浩传》。
    (8)(9)(10) 《金史》卷四十七《食货志》。
    (11)(12)(13)(14)(15) 《金史》卷四十七《食货志二》。
    (16)(17)(18) 《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一》。
    (19)《金史》卷八《世宗纪下》。
    (20)北京图书馆善本部藏:崇庆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奉先县禁山榜示碑》拓片。
    (21)《金史》卷四十七《食货志二》。
    (22)(23) 《金史》卷四十七《食货志二》。
    (24)《范石湖集》卷十二《燕宾馆》。
    (25)《元史》卷一百六十四《郭守敬传》。
    (26)(27) 《金史》卷二十七《河渠志》。
    (28)《金史>卷五十《食货志五》。
    (29)《金史》卷五十《食货志五》。
    (30)《金史》卷一百一《承晖传》。
    (31)《嵇康集校注》卷三《养生论》。
    (32)《金史》卷一百《孟铸传》。
    (33)《金史》卷五十《食货志五》。
    (34)《三朝北盟会编》卷二十引《宣和乙巳奉使行程录》。
    (35)《金史》卷五《海陵王纪》。
    (36)(38)(39) 《金史》卷二十三《五行志》。
    (37)《金史》卷六《世宗纪上》。
    (40)《金史》卷九《章宗纪一》。
    (41)(42)(43)《金史》卷七《世宗纪中》。
    (44)《金史》卷八《世宗纪下》;《金史》卷四十七《食货志二》。
    (45)《金史》卷二十三《五行志》;《金史》卷十《章宗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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