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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北京的民间采煤业

2002-12-1 11:00| 发布者: 贺海

    北京的采煤业,远自元代开始,即集中于西山门头沟一带,当时曾出现过封建官府征工开采的煤窑,也有寺院经营的煤窑。在元代诗人所写的诗中即有“地穴玲珑石炭红,土床芦簟觉春融”,以及“暖炕煤炉香豆熟”等句。到了明代中期以后,这一带开始出现民间采煤业,而且为数众多的民窑,大大超过了当时的官窑。从那时开始,门头沟一带所产之煤,也就成了供应北京地区民间用煤的主要来源地之一。据《明一统志》载:“顺天府宛平县出石炭”;《清一统志》载:“宛平房山二县出煤”,它所指的主要是门头沟一带几个相连的采煤地区。又据朱彝尊的《日下旧闻》载:门头沟附近村民“皆市石炭为生”,可见当时的民间采煤业已相当发达。《顺天府志》说:截止乾隆年间,门头沟民窑不下百余座,这是封建时代北京地区民间自发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明清两代私人开采的民窑,一般都是采取分股合伙的制度。也有“伙本落尾”作窑的,即几家从邻近拥有煤窑的地主手里,包下来旧有的几座煤窑,进行联合经营,然后按股份大小分成。
    这些民窑开采的办法十分简陋,技术水平很低,挖煤工人只要懂得一些简单的操作方法,就能作工,因此,附近农村中以及外地来的大量闲散劳动力,不断向煤窑集中;有的是农忙期间种地,农闲期间作工。那些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更把下窑挖煤作为他们的谋生出路。据有关文献记载:有一家庭十一代都作窑工。那些民窑业主,开窑采煤,需要大批劳动力,这些贫苦农民也就成了他们的剥削对象,任其宰割。当时挖煤工人每人每日按挖煤五百斤计算,只给工资五十文;拉煤工人每人每天约给二、三十文不等。那些为生活所迫出卖劳力的窑工,每天在毫无安全措施的井下采煤,经常发生伤亡事故。
    当时这些民窑除业主之外,设有管账、帮账等等,下窑采煤主要由大作头、小作头指挥,工人食宿的地方叫作“锅伙”。门头沟一带由于民窑集中,此地的村庄也就逐渐由农业村演变为工业村,立了许多“锅伙”,拉骆驼的运煤脚夫和其它商贩也大量向此地集中,使其成了一个新兴的工商业小市镇。
    矿区的“锅伙”名义上是工人食息之所,实际上形同黑狱。窑主同开设“锅伙”的业主串通一气,狼狈为奸。为了防止窑工逃跑或中途不干,锅伙矮房的周围筑起高墙,遍插棘刺,只留一小门,以通出入。锅伙内设有烟酒货摊,任昂其价,每遇窑工买用,即将应付工资克扣,新陈拖累,越滚越多,严寒盛暑,不得脱身,只有甘当窑主的牛马。至于身患重病的窑工,往往不等身亡,即被抬出抛之荒野,任野犬残食。连当时的清政府都不得不承认锅伙“积弊已久,残害多命,一经诓入,即同黑牢”。据有关史料记载,京西矿区每天亡命于“锅伙”内的窑工不下数十人。
    明清两代的封建官府设有专管西山煤矿的太监,他们主要是管为数不多的官窑,对于民窑,他们除趁机大肆勒索诈取煤税之外,至于如何开采,则不闻不问。在明万历年间,曾因民窑业主拖欠税款,明朝官府派京营军队以武装催索矿款,激怒了民窑业主,联合了采煤工人、运煤脚夫等劳动者,进京向明王朝官府请愿示威。这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算作一次比较重大的事件。《神宗实录》曾有一段记载:是日“激变窑民,填街塞路,持揭呼冤”。事件发生以后,迫使明朝政府不得不撤换了那个原来的主管太监。
    不过,这些民窑毕竟是较小资本的联合,在当时强大的封建势力统治下,遭受到种种欺凌是不可避免的。那些民窑业主虽有反抗,但也有一些业主不得不拉拢封建势力,以维持自己的企业。那时“凌虐窑夫,短克工价”的事情经常发生,因此,在京西矿区“窑夫聚众滋事”在封建时期就已出现。
    明清两代的民间采煤业,在封建统治阶级的严重压迫下,民窑资本的活动遇到许多困难,因此,它的发展过程非常缓慢,许多民窑忽开忽停,一直以基本不变的规模、落后的生产方式进行开采。
    到了清代末年,门头沟中英煤矿公司建立,挤垮了许许多多民窑。它并且依托封建官僚势力,扶植官僚资本,排斥和打击民窑业主。使这些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发展起来的民间采煤业,逐渐走向了下坡路。 

中英门头沟煤矿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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