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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佚名

金明清三代掌平反刑狱的中央机构。金天德二年(1150) ,海陵王亮始设大理寺。正四品衙门。主官卿1人。下设少卿、正、丞、司直、评事、知法、明法。自少卿至评事,通设汉人6人,女直、契丹各4人。掌审断各地奏案、详谳疑狱。明洪武十四年(1381)置大理寺。 后屡设屡罢。成祖即位后,定设大理寺成为制度。正三品衙门。设卿,左、右少卿,左、右侍丞,俱各1人。下设司务厅,司务2人,掌收发文移;左、右二寺,各寺正1人,寺副2人,评事4人,分掌全国刑名案件。清沿明制,设堂官卿、少卿,满、汉分授。又设堂书辅助之。左、右寺,初设寺丞、寺副、评事、经承等官,康熙三十八年(1699) 裁寺副。明清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凡重大刑狱,三法司会勘。清代在三法司会勘前,先由左、右二寺官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然后各以供词呈堂,称“小三法司”。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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