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之一。掌全国刑名之事。金代刑部隶尚书省。正三品衙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元代刑部隶中书省。初时,或以兵、刑工为右3部,或以兵刑为1部。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 ,兵部自立始成定制。设官名称、品秩与金同。辖司狱司、司籍所。明初刑部仍隶中书省,洪武十三年(1380)废中书省后,直属皇帝。正二品衙门。尚书主持部务,左、右持郎佐之。下设司务厅和照磨所,掌收发文移,勾校册籍。其属,洪武二十九年(1396) 有十二清吏司。宣德十年(1435)定为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司。司官为郎中,下设员外郎、主事。辖司狱司,以司狱领之。清入关前已有刑部之设,以贝勒1人总理部务。入关后改用明制。后升为从一品衙门。尚书、侍郎仍为堂官。雍正十二年(1734)特简亲王、郡王及大学士管理部务。乾隆六年(1741)定直隶、奉天、江苏、安徽等17清吏司(其它司名与明同)。又有督捕司、秋审处、减等处、律例馆、提审厅、赃罚库、赎罪处、饭银处、清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分置堂主事、郎中、员外郎、主事、司务、缮本笔帖式、笔帖式、司狱、司库、库使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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