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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佚名

明清两代考察京官的制度。始于洪武朝。弘治十七年(1504) 五月,经吏科给事中许天赐奏定,京官六年考察1次,巳、亥年为京察之年。届时,四品以上京官具疏自陈,由皇帝决定去留。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然后具册奏请。京察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并密托吏科都给事中、河南道掌道御史咨访。被察官吏的处分有4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疲软无为及素行不谨者带官闲住,浮躁和才力不及者酌量调用,贪酷者为民。清初沿用明制。康熙朝曾两度停止京察。雍正元年(1723)恢复京察。定为三年一次,子、卯、午、酉年为京察之年。届时,三品以上自陈,由吏部都察院考校,皇帝决定黜陟。四品以下,由本衙门长官考察,考察标准为四格:才、守、政、年,分称职、勤职、供职等3等留用。劣者分为6类:不谨、疲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处分有3等:革职、降调、致仕。注考咨送吏部。吏部会同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公同阅看议处。贪酷者特参。凡京察一等有定额,一般是京官总数的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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