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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佚名

清代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秩正二品。仍设卿、少卿。分刑科四庭、民科2庭。清亡后延设。1912年5月18日临时大总统令,改大理院正卿为院长,特任,总理全院事务, 取消少卿。置书记厅,辖总务、民刑事、编辑处办事。及因事务繁简酌设民事、刑事若干庭,分别执行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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