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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院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佚名

清代管理全国盐务的机构。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设盐政处。宣统三年(1911)八月改为院。设盐政院大臣,由国务大臣特简兼任,下设丞1人,参议各1人。分设总务厅,掌机要铨叙、会计、收发,并筹拟盐法,编订章程;南盐厅掌两淮、两浙、闽、粤各省盐务;掌奉天、直隶、山西、川、滇各省盐务。各厅设厅长1人,佥事、录事若干。该院仅存三个月,十一月以其职掌并入度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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