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自永乐迁都北京后,“军国之需,尽仰给于东南”[1],“凡百官员役,七十八卫官校,蓟、密、昌平镇兵,皆依此为命,且京城编民,必籍此而后腹果”[2]。为了储存巨额漕粮,明朝政府在京城和通州设置了许多粮仓,统称京通二仓[3],“京仓为天子之内仓,通仓为天子之外仓”[4]。虽然漕运和仓储都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大事务,但长期以来,中外学者研究明代漕运者颇多[5],而研究明代京通仓储者极少[6]。本文拟从京通二仓的建置、管理、储粮数额、仓粮用途等方面,对其基本情况作一初步考察。不妥之处,敬请教正。 一 元朝时期,就在都城和通州设置官仓数十个,以储存从江南等地输运而来的粮米。元朝末年,天下大乱,群雄并立,运到大都的粮米急剧减少,有时一年仅有十几万石,仓廒无粮可储,逐渐废弃。明朝收复大都,改称北平。成祖夺取皇位后,又改北平为北京。为了供给数十万将士以及北京居住人口的食粮,每年都要从南方征集大批粮米输运北京,因而必须建置仓廒加以储存。永乐五年,因“淮安、河南漕运皆至通州”,特命增设通州左卫,“建仓廋以贮所漕运之粟”;七年,“设北京金吾左、右,羽林前,常山左、右、中,燕山左、右、前,济阳,济州,大兴左,武成中、左、右、前、后,义勇中、左、右、前、后,神武左、右、前、后,忠义左、右、前、后,武功中,宽河,会州,大宁前、中,富峪,蔚州凡三十七卫仓,及锦衣中、怀来守御二千户所仓”,又设通州卫仓[7]。宣德以降,为了扩大储存容量,朝廷多次下令增置京通粮仓。如宣德六年,增置北京及通州仓;七年,增置北京在城仓廒[8]。正统元年,修羽林等25卫仓廒共523间,又定通州五卫仓名,在城中者为大运中仓,城内东者为大运东仓,城外西者为大运西仓,并令修通州等仓143间;三年,命在城内府军前卫仓旁空地增造130间;四年,增设府军左、府军右、金吾前三卫仓;五年,增设行在羽林左、府军后、虎贲左、金吾后四仓;九年,在朝阳门外建成大军仓;十年,令建献陵卫及府军、忠义等卫仓,又因在外水次仓“皆空闲,而通州、京仓皆不足”,命拆临清、德州、河西务仓三分之一改为通州及在京仓,并令以在京居贤、崇教二坊草场筑仓收粮[9]。景泰二年,移武清卫仓于通州;四年,造通州大运中仓;六年,增置通州仓[10]。天顺三年,令增置通州大运仓,又令增盖通州仓廒300间;四年,在通州草场旧址新盖仓廒,名曰大运南仓;五年,增置通州大运仓100间;七年,增置西安门仓[11]。成化十五年,修通州大运西仓140间;十九年,总督粮储户部尚书殷谦奏“京通二处仓廒数少,乞展地添造”,诏拨军1万人建置[12]。弘治八年,户部奏请于通州旧城西增置仓廒168间,命于京城内相地建置[13]。正德、嘉靖时期,漕粮改折数额逐渐增加,而仓粮支出却有增无减,京通二仓常处于储粮不足状态,因而几乎不再有增置仓廒的举措。 关于明代后期京、通二仓的设置情况,万历《大明会典》、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刘斯洁《太仓考》等书均有记载,在京除皇城四门仓外,还有旧太仓、新太仓、海运仓、南新仓、北新仓、大军仓、济阳仓、禄米仓、西新太仓(西新仓)、太平仓、大兴仓(大兴左卫仓)11仓,11仓内共设有52个卫仓;通州有大运西、南、中3仓,3仓内共设有16个卫仓(详见下表)。此即《明史·食货志》所谓“凡京仓五十有六,通仓十有六。”[14]按照规定,每个卫仓“各就一处,各筑垣墙,每仓各置一门,榜曰某卫仓屋,三间为一廒,廒后置一门,榜曰某卫某字号廒”[15]。正德以后,又改为“大约每座(廒)五间为率”。万历《大明会典》记有京通各仓现存以及旧有座、间数目,从中可以看出,明代后期京、通二仓廒座数目下降很多,京仓从1474座减为1092座,下降了25.9%,通州大运南仓从121座减为80座,下降了33.9%。[16]另据《通粮厅志》,嘉靖二十八年,大运西仓、南仓、中仓、东仓分别有廒393座、123座、145座、41座,到万历三十三年,大运西仓、南仓、中仓(东仓并入)盛粮廒分别为158座、57座、78座[17]。廒座数目大幅度减少,说明京通二仓粮储数额大为下降。
万历年间京通二仓一览表
资料来源: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三六《仓场》;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八·仓庾一·京仓》;刘斯洁《太仓考》卷二《仓库》。 二 明朝中央政府对京通仓储十分重视,建立了一整套管理和监督制度,“其漕运之廒仓也,在京通者则有总督太监、户部尚书或侍郎,巡仓则有御史,拨粮则有员外郎,监收则有主事,以至仓使、攒典各有人焉”[18]。 京通二仓的最高管理机构为总督仓场。据《大明会典》卷二“京官”条记述:“宣德五年,添设本部(户部)尚书一员,专督仓场,后或用侍郎,无定衔,俱不治部事。”《明史》卷七二《职官一》亦云:“宣德五年,始命李昶为户部尚书,专督其事,遂为定制。以后,或尚书,或侍郎,俱不治部事。”这一说法略有不确[19]。李昶于宣德五年闰十二月升任户部尚书,次年十月即去世[20],先后继任者官衔不一。如宣德八年,命户部侍郎王佐监督京城仓粮[21];宣德九年,命户部郎中李暹等监督京城及通州各仓收支[22];宣德十年,升李暹为通政使,提督京仓粮储[23];正统元年,命工部尚书李友直提督京仓粮储[24]。可见此时尚未形成以户部尚书或侍郎一员专督仓场的定制。正统三年,在东城裱褙胡同旧太仓内正式设立了总督仓场公署[25],但巡视仓场者仍“兼理部事”,直到正统十二年,因户部官上言“仓场事繁,宜专官理之”,才罢兼理之制,“命户部右侍郎张睿专巡视京师仓场”[26],此后渐成定制。除在京设有公署外,通州新城南门内也设有总督衙门,称尚书馆,以供总督仓场尚书或侍郎巡视通仓时居止[27]。总督仓场之外,朝廷还派宦官担任总督、监督,监管仓场事务,所居之处号中瑞馆。总督仓场太监始设于宣德年间,初止一员,正统年间添设一员或二员提督,后增到五六员;监督始设于正统元年,初止一二员,后增至十七八员。管仓宦官役占科索,军民不胜其扰,有关官员屡请裁撤,迄未允准,直到嘉靖十四年,因提督京通仓场内官王奉、李慎互以奸赃诘奏,言官复极言其弊,才将各仓场内官取回[28]。 总督仓场公署之下,设有京通二坐粮厅,在京者称京粮厅,在通州者称通粮厅。此制始于成化十一年,是年诏令京通二仓各委户部员外郎一员,定廒坐拨粮米,务令挨次,不许私占廒座,其任期为一年;嘉靖三十八年以后,则以郎中取代了员外郎,仍一年一代;至隆庆六年,改郎中于员外、主事俸浅员内注选一员,铸给关防,任期增至三年。坐粮郎中或员外郎之外,户部另派有各仓监督主事,专管收放粮斛,禁革奸弊。此职始设于宣德十年,初定任期三年,正统十四年改为一年,嘉靖四十三年京仓监督主事改以三年为期,万历十二年通仓监督主事亦改为三年一代,万历三十五年京仓监督主事任期复减作一年。京仓监督主事共六员,旧太仓、南新济阳仓、海运新太仓、北新大军仓、西新太平大兴仓、禄米仓各一员;通仓监督主事,起初差四人或七人或九人分理,后定为四员,即大运中、东、西、南仓各一员,隆庆三年将东仓并入中仓,称中东仓,万历十二年减去一员,万历二十二年又裁去南仓一员,并于中仓,称中南仓。每个监仓主事各居一公署,但未有关防,到万历三十五年,“敕在京旧太仓、南新济阳仓、海运新太仓、北新大军仓、西新太仓并通州大运中南仓、大运西仓七监各铸关防”。[29]长安等四门仓,弘治十二年亦令专委户部官属一员,督理出纳[30]。此外,为了纠察奸弊,从宣德九年开始,令御史巡视仓廪。起初京、通二仓各派一员,凡内外官员人等多支仓料及需索骚扰者,皆令执奏。景泰二年,裁革京仓巡视御史,令东城御史带管。嘉靖八年题准,每年差御史一员,兼巡京、通二仓收放粮斛,兼理通惠河事务,其职衔加以“提督”字面。[31] 除户部官属外,宣德三年,令在京各卫添设经历一员,监收支粮。后将经历员数裁减为京仓五员,通仓一员。嘉靖四十五年令裁革经历,隆庆五年仍旧,万历七年又裁革。此后各卫虽俱设经历一员,但“与仓务全不相干,止放粮取同本卫掌印指挥执结,及同签换甲斗而已”。此外,各仓还设大使、副使各一员,长安等四门仓则各设副使一员。后将各仓大使俱革去,止留副使,“各仓每年吏部阄选各一员,收粮一年,满日收支”。也就是说,副使分为见任和守支两种,因当年所收仓粮往往需数年才可支尽,故守支副使员数要比见任副使多出数倍。到万历二十八年,免副使守支,止留见任副使。在京各仓,每仓设副使一员;通州大运西仓下分十二官下,南仓下分四官下,中仓下分六官下,每官下设副使一员,共22员。经历、副使之外,还有攒典,亦由吏部阄选,收粮一年,满日守支。与副使一样,在京各仓各设攒典一员,通仓每官下各设攒典一员。据万历二十八年统计,当时通仓有见任攒典22员,守支攒典100余名。另外,各仓皆有小甲、斗子执役,统称甲斗,均从各卫军士中签充,亦分为见年甲斗和守支甲斗,万历中期通仓见年甲斗每年额签44名,守支甲斗则有210余名。[32]各仓攒典、甲斗常常人浮于事,远远超出实际需要的人数。如正德末年,有人曾批评说:“每仓除经历、仓官外,有攒典五六人,月粮人一石,军斗六七十人,月粮人八斗,每岁通计支粮六百余石,而所守不过千石。”[33]这种现象虽屡经整顿,但始终未能消除。嘉靖二十五年,羽林前等51卫共有军斗2480名,则每个卫仓平均有军斗近50名。各仓门的守卫,宣德三年规定,“以致仕武官二员,率老幼军丁十人守把,仓垣墙外置冷铺,以军丁三人提铃巡警,其致仕官半年而更”。景泰三年,革各仓场致仕武官守把门禁,止令办事官一员管理。嘉靖八年,裁革通仓把门各卫致仕千百户等官,门军送回原卫当差,从该仓守支官攒、军斗中选择老成精壮之人,分班把守,按季更换。[34] 京通二仓的盖造与修理,永乐九年规定,凡仓廒损坏者,由本卫修理,如仓廒缺少,则由工部盖造。宣德年间,增造与修理仓廒一般都派重臣督工。如宣德六年,命户部尚书李昶督修京城及通州诸卫仓,又以丰城侯李贤董理京通仓增置工程;八年,又令都督同知冯斌、郑铬和工部尚书李友直等董修在京及通州仓[35]。正统二年,规定修仓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后又添设员外郎一员,职专修仓。此外,还派遣内臣与工部堂上官一同提督修仓事务。到嘉靖十五年,将京通二仓修仓内臣裁革,令工部堂上官并原委太仓通州员外郎督率各卫所官修理。修仓的匠役,主要来自在京各卫,除临时调拨者外,各卫还有额定修仓军夫,其中府军等63卫原额修仓军余1988名,通州12卫原额修仓军余600名,正德后有所裁减。每年修仓的数额,正德以前京仓为220余间,通仓为110余间,正德十五年题准缩减1/3,后又规定每年京仓该修30座,通仓该修15座,嘉靖十六年京仓量加4座。京通各仓廒底,起初沿袭元制,只铺垫苇席,后又加垫木板,但木板近土,仓米仍易浥烂。到万历九年,规定每年修仓廒底,“用城砖砌漫,方置板木铺垫,廒门廒墙遍留下孔,以泄地气”,提高了防止仓米腐烂的能力。[36] 为了保证仓粮质量,朝廷制定了“样米”制度,规定“各处起运京仓大小米麦,先封干圆洁净样米,送(户)部转发各仓收,候运粮至日,比对相同,方许收纳”[37]。鉴于各仓官攒人等往往勾结外人盗窃仓粮,或者揽纳虚收,或者冒支滥出,以致仓粮亏耗,朝廷对仓粮收支作出严格规定。如宣德三年奏准,“若收支之际,验是纳户及应关粮之人,许入,余人不许。其斗斛准洪武中制度,官为较勘,印烙木符于上,刊年月及提调官吏姓名,上青下红,亦用印烙。凡斗斛非官印者不用,私造者问罪”[38]。正德六年,又“令查京通二仓见在木斛,取先年铸降铁斛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无印烙者补印,分送各仓用使,每年二月内较勘一次,官攒斗级人等如有仍旧通同增减收放斛面者,从重究治”[39]。尽管制定了种种管理规范,但明代仓政仍是弊病丛生,“京通二仓监收粮运,自官吏以及军斗诸役,留难需索,蠹弊多端”[40]。如漕粮运抵通州后,“无赖军民及官攒斗级或邀截揽纳,或令堆积近仓,留难不收,相与盗窃”[41]。等到允许上仓之时,则又百般勒索。成化时,漕运总兵官平江伯陈锐奏称,“计收粮一石,加耗三斗有余,亏折甚多”[42]。到嘉靖初年,额外加耗更多,据巡仓御史刘寓生奏言,当时有所谓太监茶果、经历司、该年仓官、门官门吏、各年仓官、新旧军斗、会钱、小荡儿银、收斛面银等名目,总计额外费银高达14万两[43]。而官军到仓关粮时,则又往往“不肯依期守放,故为刁蹬迁延,以致军士到仓日久,不得关支”,到支放之际,“贪婪委员通同官攒人等,以斛面高低为名,就中扣除者有之,军吏人等指以答应为由,于内尅减者有之”[44],而且支放的仓米,有时还要“插和糠秕”,甚或“以泥土乱草入之”[45]。这些现象,终明之世,屡禁不绝。 三 明代京通二仓储存的粮食主要来自漕粮,供应漕粮的省份有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河南和山东,其中以南直隶数额最多。漕粮运输的方式,曾几经改变,大致说来,永乐十三年会通河浚通后开始实行“支运法”,宣德五年以后逐步改行“兑运法”,成化七年以降又改而实行“改兑法”。漕粮起初并无固定数额,永乐后期至宣德前期,每年一般在二三百万石以上,多时达五六百万石;宣德后期,基本上保持在五六百万石以上;正统至天顺年间,一般保持在400至450万石之间,其中兑运粮约占3/2;到成化八年,始规定每年运粮额固定在400万石,其中兑运者330万石,由支运改兑者70万石;自成化到嘉靖年间,每年漕粮数额基本保持着400万石的水平;隆庆以后,随着折银交纳比例的提高,每年漕粮数额则一般都低于400万石,最少的一年仅有138万余石[46]。这些漕粮绝大多数都上纳于京通二仓,但也有一小部分直接输纳于边仓,其数额在明代前期不过一二十万,到明代后期增至四五十万,若再加上截留济边漕粮,数额可达近百万石[47]。除有漕省份外,北直隶各府每年也要向京仓输纳粮米,弘治时期的输纳数额为15万余石,其后北直各府输纳边仓的粮额日增,输纳京仓者不断减少,到万历初期已不足2万石[48]。此外,山东、河南每年还要输纳粟米豆麦若干石,江南常、苏、松、嘉、湖五府每年则要输纳白粮,这些都不在漕运数额内[49]。白粮数额,成化八年以前每年十几万石,成化八年始定每年21万石[50]。这些粮米不入京通二仓,其中一部分交纳府部等衙门用作俸粮,其余部分则直接上纳于供用库、酒醋面局、光禄寺、惜薪司等内府衙门。到嘉靖四十二年,规定府部等衙门自收的6万余石俸粮改于禄米仓收纳,各衙门按月造册关支[51]。 应当说明,政府规定的漕粮数额为正额,在起运和上仓时,都要加上一定数量的耗米。这种做法始于改行“兑运法”后的宣德六年,当时诏令兑运官军量其远近,给与路费耗米。正统元年,令各处解纳京通仓粮,俱每石一尖一平斛收,两平斛放支,官军攒运临清等四仓粮,俱一尖一平斛支,赴京通二仓交收。成化十三年,规定进仓粮米,兑运每石明加八升,支运淮安等仓,照原例一尖一平。弘治二年,又规定官军上纳京通二仓,兑运者加耗七升,改兑者四升,支运者仍一尖一平收受。[52]这样,实际起运的粮米要大大超过规定数额,如额定漕粮为400万石,而实际上“通计兑运、改兑加以耗米入京、通两仓者”,凡5189700石[53]。正粮与耗粮一同入仓,当一廒支尽后,剩余之米便为附余米。附余米初无固定数额,正德年间有内臣监仓,正赶上放粮一廒,适有附余米480石,此后遂成为定规[54]。如果少于此数,经历官攒甲斗级要依欠数多少受到责罚;若多于此数,也不能另作支销,管仓者不知如何处置,“节年于仓中隙地掘窖埋之”[55]。 漕粮输纳京、通二仓的比例,起初并无规定。实行支运法时,漕粮分程接运,运至通州后,“其天津并通州等卫,各拨官军接运通州粮至京仓”[56]。至永乐二十一年,平江伯陈瑄奏言:“每岁馈运若悉令输京仓,陆行往还八十余里,不免延迟妨误。计官军一岁可三运,请以两运赴京仓,一运贮通州仓为便。”此项建议得到允准[57]。宣德八年,令漕粮“通仓收二分,京仓收八分”[58],九年令“以三分为率,通州仓收二分,京仓收一分”[59],十年又定明年漕粮由京仓收十之四,通州仓收十之六[60]。正统四年决定,明年漕粮,支运粮俱由通州仓收,兑运粮则由京仓收六分,通州仓收四分[61]。从成化八年开始,漕粮以十分为率,十之七运京仓,十之三运通仓,具体分派办法是“正兑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原额正兑七分、改兑四分皆上京仓,正兑三分、改兑六分皆上通仓”[62]。嘉靖四年,根据漕运总督建议,令将“原拟京仓改兑四分,仍尽上通仓,其通仓原收兑运抵数仍赴京仓”,以使“京通之原额不失,而各总之查算易明”[63]。十六年,又规定“兑运粮米,照旧分派京仓七分,通仓三分,改兑京仓四分,通仓六分”[64]。隆庆元年,令“无拘三七、四六之例,凡兑运者悉入京仓,改兑者入通仓”;三年,巡仓都御史杨家相上疏,认为将通仓原额正兑三分全改京仓,不便,经户部覆议决定,“宜遵嘉靖八年以后事例,将改兑尽入通仓,以省脚价,仍将兑运粮内拨六十六万二千石以补通仓原额,其余粮米俱拨京仓,毋苟三七四六之例”[65]。 运军必须按既定数额将漕粮上纳京、通二仓,只有遇到特殊情况才允许加以变通。这种变通有的是定制化的,如“漕运遇风破舟者,令所在官司覆验无伪,即令全卫所皆于通州上纳,免赴京仓,省其僦车之费,以补漂流之数”[66]。有的则是临时性的,如天顺二年,因“天久不雨,各洪闸水浅,漕运艰难”,决定凡六月以后运到漕粮,应上纳京仓者,一半改纳通仓[67];弘治十一年,因京仓缺廒,改京仓米118000余石于通仓收[68];十四年,因夏秋多雨,漕粮运至京者不得收受,命改漕运京仓米58万石于通州仓收用[69];十八年,因淫雨为灾,运军到湾留滞苦甚,米应输京仓者,令京、通各卫官军临船水兑[70];正德八年,令冻阻漕船应上纳京仓者俱改通仓[71];万历二年,因“京仓粟米不敷一月支放,通仓粟米约可挨陈五年”,令“将万历改兑二年、三年粟米尽改京仓,将应上京仓免运粳米照数抵拨,以足通仓岁额”[72];十五年,因江南稻熟时节淫雨不止,米皆湿润装入漕船,遂临时变通,以十三输京仓,余皆留于通仓[73]。 正统、景泰年间,“国家承仁、宣之积,重以兑运方盛,仓在在赢溢”[74]。当时京通二仓,尤其是通州仓,经常缺乏仓廒收受新粮,所以朝廷不时下令提前发放俸粮,以缓解仓廒之不足。如正统元年,因各处漕运将至,仓廒无空闲者,遂预给在京官吏军校人等夏季三月俸粮;三年,因通州各卫仓廪充滥,缺仓收受新粮,命在京文武官吏军校预支四月五月俸粮;五年,以各仓粮米充溢,缺仓收受新粮,命在京官吏旗校预给二月三月俸粮,俱于通州五卫仓关支;十三年,以漕运粮至京师,诏官军人等如例于太仓先关俸粮三个月,空廒以俟收受新粮[75]。景泰四年,因通州空廒数少,下年无所收受,命预放正月至六月在京官军俸粮;六年,因通州仓廋复充,各处运至者无处收受,命于通州仓预支官军九月十月分俸粮[76]。到成化年间,运京漕粮虽有所减少,但京通仓粮仍比较充裕,朝廷曾临时性地将部分漕粮折银。如成化十一年,因京通二仓缺廒,令将支运粮35万石于通州仓收贮,其余35石,每石正耗折银5钱,交与官军带赴太仓收贮,间月折给官军俸粮,后不为例[77]。据统计,成化二十二年底,京、通二仓实在粮共计20005550余石[78]。 弘治以后,由于支出日繁,京通粮储数额逐渐减少。到正德时期,朝臣常为粮储不足感到忧虑。正德七年,廷议谓京储岁额400万石,以30万运送蓟州,仅存370余万,而当年放支之数为490余万,“入不供出,国力艰窘”[79]。据有些官员分析,造成京通仓储空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冗食者多”。如锦衣卫旧额军匠为38447人,到正德十一年增至41294人,另有杂役10003人。冗食者增多必然导致食粮数额增多,如弘治末年,每月食粮之数为257500余石,到正德十一年,增至330000石,以年计之增加了80余万石。[80]正德十五年,户部尚书杨潭奏言,“冗食日增,京通二仓之积仅足两年支用”[81]。不久,户科给事中曹怀又奏称,京通二仓米仅600余万石,不足两年之用,他忧心忡忡地说:“若不早为之处,一旦粮尽,京师何以取给?”[82]尽管朝臣屡次上言,但终武宗之世,始终未能解决冗员激增问题。武宗去世后,首辅杨廷和力除积弊,裁汰锦衣诸卫、内监局旗校工役148700余人,节省漕粮153万余石[83]。嘉靖十年以前,京通仓粮较多,至有八九年之积[84]。此后由于改折额增多,加之冗食复增,支用日繁,京通二仓常处于粮储不足状态。嘉靖三十三年,户部疏言“今太仓乏数年之蓄,而耗蠹者日倍于前”,是年京通仓粮米不满1000万石,仅可供两年支费[85]。嘉靖后期,徐阶在一封奏对中指出:“近年太仓只有二三年之储,而一岁所入,又仅足够一岁所出,未见有积。”[86]隆庆元年,户部清查诸仓,京仓存粮678万余石,而岁支官军月粮262万余石,遇闰还需加22万余石,仅足两年有余[87]。 万历初期,张居正力行改革,采取有力措施改善财政状况,京通仓储又呈现出充溢局面。万历六年,京通仓以粳米计之,岁报京仓1205万余石,该年放103万余石,“虽放十一年而有余”[88];十一年,京通二仓存粮共1818万余石,而此时每年军匠在官人等实支本色米220万石,足资八九年之用,为了增加白银收入,同时也为了防止粮多浥烂,特令今后三年每年改折150万石漕粮[89]。可惜好景不常,由于张居正去世后,统治集团迅速走向腐败,国家财政状况日趋恶化,京通仓储也日见空虚。万历三十年,管仓场刑部侍郎谢杰题奏,京仓实在粮数448万石,仅足二年支用,而当年所入不敷所出[90]。四十六年,总督仓场户部尚书张问达奏言“仓储空虚”,其时京仓每年应支放230余万石,实存586万余石,仅有二年之积;通仓每年应支放72余石,实存36万余石,不过半年之储;应拨运蓟、密、昌三镇近37万石,就令尽完,只够当年[91]。天启以后,“军兵增设,各役冒破”,糜费日增。如锦衣卫旗军、力士、校尉人等,万历年间常额不过17000人,天启年间骆思恭题增3万,后田尔耕陆续滥收至34400余名,崇祯初年虽经裁汰,仍比万历年间多出14950名,每年多支粮米179400石[92]。因而,京通二仓益发空虚。根据户部对天启四年十一月至天启五年十月京通二仓收支数目的统计,在本年度中,京通二仓收支数额大致相等,储积额没有任何增长,仅为290余万石,仅相当于一年支放之数,因而户部官员叹息说:“出浮于入,后将何继?”[93]进入崇祯年间,京通仓储更加匮乏,常常是入不敷出。崇祯初年,总督仓场户部侍郎南居益就曾指出,漕粮每年实入京通二仓者不过200余万石,每年实支米反该320余万石,需搭配旧粮100万石方足岁额,而当时京通二仓实在米只有200余万石,只够搭配两年[94]。其后随着战乱四起,财政开支剧增,京通二仓匮乏状况也日趋严重。 四 京通二仓的粮米,主要用于发放京卫官军月粮。在边情紧急时,也会调拨部分粮米充实边镇军储。此外还有一部分粮米用于平抑粮价、赈济饥民等。 首先说明,明代北京虽是官员云集之地,但从京通仓支领的俸米却并不多。因为成祖迁都北京后,在北京任职的勋臣的禄米,本色部分皆于南京支领,只有折色部分于北京关给。北京文武官员的俸给,以本色发放者,也只有一部分在北京关支。这部分俸粮起初由户部统一发放,但到正统八年,令在京官吏月支米,由户部算出该用之数,“定拨各衙门径自委官收放”。到嘉靖四十二年,令各衙门所收6万余石俸粮统归禄米仓收纳支放,官俸收支才归入京仓。[95]此外,如遇北京米价过高,有时也会将该支南京俸米改由京通仓支放,或将折色临时改为本色发放,以平抑米价。如成化十七年,因北京米价踊贵,军民艰食,令在京文武官员该支南京本年俸,其公、侯、驸马、伯、仪宾各支20石,文职三月分本色,俱于通州仓关支;武职二月、三月分俸银各扣两月,每石扣银5钱,俱在京仓支[96]。弘治二年,因北京米价腾踊,命公、侯、驸马、伯、仪宾弘治三年南京禄米,各于通州仓预支20石,在京文职官正月分俸米、武职官正月俸银每米1石折银5钱,亦俱于通州仓预支[97]。 明代京通仓粮的主要用途,是发放京卫官军月粮。永乐十九年规定,锦衣卫将军,月支本色米1石,各卫旗军、力士、校尉、厨役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6斗,无者4.5斗,余折钞;二十二年,又令锦衣卫将军、总小旗,每月添支米5斗,各卫旗军、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添4斗,无者1.5斗。旗军月粮由各卫选委指挥一员提督关给,个人不能到仓关领。[98]成化十三年以前,旗军俸粮间月于京、通二仓支给,到成化十三年,改为自三月至八月支于京仓,余月支于通州仓[99];二十年,又令在京各卫军人月粮,五、六、七、八、十一、十二月于京仓关支,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于通仓关支[100]。此后基本上沿用这一支放办法,但经常根据具体情况作些临时性调整。如嘉靖二十二年,以京卫官军月粮不足,令改拨通仓关支;二十五年,以通仓粟米匮乏,诏京卫官军月粮改给京仓粳米[101]。到万历六年,又决定以后每年发放折色两月,“一在四月,一在十月,盖四月粮运涌集,所带余米颇多,十月运粮方毕,上纳余米可买”[102]。万历七年,又令“通仓应放本色,六月、十一月俱改坐京仓”,这样官军月粮的支领办法,就是“每年正、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月俱支本色,四月、十月支折色,每米一石折银五钱,如是月米价腾贵,临时仍题给本色。内正、二、七、十二月赴通仓支粮,余月俱京仓”[103]。到天启五年,因仓储不足,令于通仓再加折色两月,只于二月、十二月支放本色;七年,又规定“京军给散折色,酌量岁时丰凶、仓庾盈诎,不必拘定月份”[104]。按照规定,官军月粮应逐月发放,如遇粮价显著上升,则会提前预放。如成化十六年,京师粮价腾贵,三月时命预给在京官吏俸粮三月,十月时又令通州仓该支本年十一月粮于十月预放,明年正月粮于十二月预放[105]。弘治七年,令冬三月俸粮各先一月预给,以平米价[106]。嘉靖二年,以京师米价腾踊,令官军预支京仓八月份俸粮以平其价;十一年,以旱荒诏京卫并顺天府所属官军月粮预支一月;二十九年,令通州五卫官军预支九月份俸粮[107]。 当北京粮价高昂时,除预支俸粮外,朝廷还常采取平粜措施,这是京通仓粮的又一用途。如成化六年,畿甸水荒无收,军船运数欠少,以致米价日贵一日,自是年九月至次年四月,先后发京通二仓米90余万石平价出粜,以平抑米价,缓解饥馑[108]。成化十六年,以京师米贵,发太仓粟米30万石,平价以粜给贫民[109]。弘治二年,命户部发京仓米7万石、通仓米3万石,自明年十一月至四月减价粜之,以平京师米价;三年,命京通二仓减价粜粳米30万石,以济贫民[110]。正德十六年,以京师久雨,米价腾踊,谕户部发京仓及通州仓粮50万石,平价出粜[111]。嘉靖五年,令官粜太仓米2万石赈济京师饥民;十一年,以旱荒,发京通二仓米11万石,委官监粜以平谷价;二十六年,以顺天府所属州县灾伤,出太仓米1万石减值发粜,以平米价;二十九年,发通州仓米2万石出粜;三十二年,出粜太仓米8万石,以济在京军民[112]。万历三十二年,平粜通仓粮6万石,京仓粮20万石,以救饥荒[113]。 京军月粮之外,朝廷有时还从京通二仓调拨部分粮食,充作边镇军储。永乐、宣德年间,这种调拨并不常见。如永乐十八年,令于京仓运粮3万石贮开平以备军储[114]。宣德三年,命京卫军士及顺天等府民丁共2万余人运京仓粮2万石赴宣府,次年又令军民运通州粮赴宣府[115]。土木之变后,因边情紧急,调拨额增多。景泰元年,命在京官军运米豆10万石赴怀来卫仓;二年,以怀来卫仓缺粮,命内外法司囚犯于通州领粮赴怀来交纳,又命五军等营拨军4万名运京仓米4万石付怀来卫仓,命锦衣卫运草官军改运京粮1万石赴雷家站备用,诏军民人等有能于京师仓领米运赴长安岭、雷家站者官给脚价银,又令运京仓小麦5000石给宣府;三年,命法司论断罪囚依其罪刑大小,于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又命五军等营拨军7万人运粮7万石赴怀来仓;五年,命户部出榜募人,通州仓运米6万石赴口外龙门、赤城等仓收受[116]。天顺以后,则很少调拨,只是在边方急需时偶一为之。如成化十九年,令顺天等八府民运京通仓米赴大同,次年又向大同输运通仓米5万石;二十一年,令拨京营军三万名运粟米10万石于宣府;弘治十年,边处告急,而古北口草豆未充,特令运通州仓豆1万石给之[117]。到嘉靖后期,北边多事,调拨次数和数额都大为增长。嘉靖二十一年,命运通州仓粟米10万石于宣府,15万石于大同;二十三年,命支京通二仓粟米10万石运怀来城;三十二年,命穵运京通仓米15万石于宣、大二镇,12万石于昌平镇;三十四年,命运京仓米豆7万石于居庸,8万石于怀来;三十五年,命发京仓米5万石于居庸关,10万石于怀来;三十八年,命发京通仓粟米10万石于蓟镇;四十年,穵运京仓米2万石赴密云,2万石赴昌平,通仓米42000石赴蓟州[118]。隆庆以降,拨银额日增,而拨粮之事则又少见。万历三十五年,曾运通粮5万石发付蓟镇平粜[119]。 京通仓米还有一部分用于赈贷京城以及附近州县饥民。如景泰元年,发通州仓粮赈济上林苑监蕃育署老幼之人,又发通州仓粮赈贷被兵人民,令秋成偿官;七年,支通州仓附余粮1万石赈济顺天、河间所属饥民,在京乞食贫人于京仓支米给之,每人3斗[120]。天顺元年,以通州等处食粮7万余石赈济顺天、河间所属饥民[121]。成化六年,命在京饥民于京仓每口支4斗;十四年,令以京通二仓余米来春支给顺天府灾民,俟丰收之时仍令还官[122]。弘治二年,以顺天府属州县水灾,命支京通二仓粟米各2万石;弘治十四年,命移粟20余万石赈济直隶并河南等处饥民,又发太仓粟2万石赈济大兴、宛平、昌平三县民[123]。正德十三年,发通州大运仓粮3万石赈济顺天府属[124]。嘉靖年间,曾多次发京通仓米赈济顺天、永平等府灾民及京师饥民,如十一年发米27000石,十六年发米2万石,二十年发米26000石,二十一年发米2万石,二十四年发米17000石,二十九年发米62500石,三十二年发米8万石,三十三年发米若干石,三十八年发米1万石,三十九年发米35000石,四十年发米18000石[125]。万历以后,因仓储空虚,很少再发米赈济。万历二十一年,顺天、永平一些地方频罹重灾,民食草根树皮已尽,蓟辽总督请发通州漕粮2万石赈济,结果朝廷竟以“京通所贮漕粮,向无擅动之例”为由拒绝[126]。不过,万历三十八年,华北灾荒严重,朝廷不得不发仓救济,当时曾发通仓米4万石于顺天府属,通仓米15万石于保定府属,通仓米1万石于山西[127]。万历以后,更是赈济无闻。崇祯三年,顺天府尹刘宗周请发赈贷之资,帝曰:“户部正在告诎,安有余资发赈?”[128] 总之,明代京通粮储关系着京师的食粮供给和社会安危,因而一直受到最高统治集团的重视,建立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然而,在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贪污腐败乃是官场常态,京通二仓也不例外,始终是积弊丛生,贪贿盛行。京通粮储还是明代财政状况变化的指示器,明代中叶以前,国家财政状况比较正常,京通粮储也比较充盈,其后国家财政状况日趋恶化,京通粮储也日益匮乏,只是在张居正改革时期曾一度好转。到明朝末年,京通粮储更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以致无力举办粜米平抑粮价、赈济受灾饥民之类的活动。 [1] 张瀚:《松窗梦语》卷八《漕运纪》,中华书局点校本。 [2]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四《户部三·积贮》,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本。 [3] 明人所言京仓,其义不尽相同,一般是指皇城四门仓和在京11仓,但也可能专指在京11仓,或概指在京与通州诸仓。本文所说的京仓,包括在京11仓和皇城四门仓;通仓或通州仓,指通州大运诸仓。 [4]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四《仓场·漕仓》,北京古籍出版社点校本。 [5] 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难以备举,可参看星斌夫《明代漕运の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63年)、彭云鹤《明清漕运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鲍彦邦《明代漕运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等论著。 [6] 笔者管见所及,对明代北京粮仓作过专门介绍的,似只有于光度《北京的官仓》(《北京文物与考古》第一辑,1983年)一文。另,冯佐哲撰有《元明清时期的京通粮仓》(《史苑》第一辑,文化艺术出版社,1982年),但内中涉及明朝处极简略。 [7] 《明太宗实录》卷七三,永乐五年十一月戊辰条;卷九四,永乐七年七月丁丑、戊戌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8] 《明宣宗实录》卷八五,宣德六年十二月庚戌条;卷九五,宣德七年九月己巳条。 [9] 《明英宗实录》卷一四,正统元年二月己亥、丁未条;卷一五,正统元年三月甲戌条;卷四○,正统三年三月戊子条;卷五一,正统四年二月辛未条;卷六四,正统五年二月甲午条;卷一二○,正统九年八月戊申条;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甲申条;卷一二八,正统十年四月甲寅条;卷一二九,正统十年五月庚辰条。按,《明史》卷七九《食货三》云:“正统中,增置京卫仓凡七。”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注云:“正统中,指正统元年。京卫仓,指通州仓,此时分设为大运西仓、通州卫西仓、通州左卫仓、通州右卫仓、定边卫西仓、神武中卫西仓、武清卫西仓,共七仓。”(第130页)这条注释不确。京卫仓分设于在京旧太仓等11仓和通州大运诸仓下,绝不能等同于通州仓;正统元年只是为通州仓确定了仓名,并未增置新仓,所谓“增置京卫仓凡七”,是指正统四年增设的府军左等三卫仓和五年增设的羽林左等四卫仓;通州仓也非七仓,若以大运仓计,此时有中、东、西三仓,下设通州卫西仓等15个卫仓,此时武清卫仓尚未移至通州。 [10]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景泰二年三月戊辰条;卷二三二,景泰四年八月辛丑条;卷二五○,景泰六年二月丙申条。 [11] 《明英宗实录》卷三○○,天顺三年二月庚午条;卷三○九,天顺三年十一月辛巳条;卷三一六,天顺四年六月丙辰条;卷三二六,天顺五年三月戊午条;卷三五二,天顺七年五月戊申条。 [12]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一,成化十五年六月庚辰条;卷二三六,成化十九年正月戊午条。 [13] 《明孝宗实录》卷一○七,弘治八年十二月癸丑条。 [14]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六《漕仓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所记京仓名目却有所不同,谓京仓有旧太仓、南新仓、海运仓、新太仓、百万仓、北新仓、禄米仓、广备库仓,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七《仓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天府广记》卷一四《仓场》也作此记载。这种说法,在明代官方记载中未见根据。查广备库仓之名未见于它书,《漕运通志》谓其在西城某坊,据张爵《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北京古籍出版社点校本),西城只有一个粮仓,即西新仓,又名广平库,位于河漕西坊,或许此仓又名广备库仓。百万仓之名《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亦有记载,位于东城思城坊,《日下旧闻考》卷四八《城市·内城东城四》(北京古籍出版社点校本)谓“百万仓今为南新、北新、兴平、旧太四仓”,清之兴平仓是从明南新仓分割出来的,可知明代百万仓当在南新、北新(又称赛百万)、旧太诸仓附近。其具体情况尚待考证。《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京仓”条谓明代京仓包括“旧太仓、百万仓、南新仓、北新仓、禄米仓、新太仓、广备库仓等五十仓”(下册第1913页),“通仓”条谓明代通仓“包括大运西仓、大运南仓、大运中仓、大运东仓等十六仓”(下册第2596页),系将《漕运通志》、《春明梦余录》等书所载京、通仓名目与《明史》卷七九《食货三》所记京、通仓数目拼接在一起,实际上两种记载所指并非同一层次上的粮仓。 [15] 《明宣宗实录》卷四○,宣德三年七月癸卯条。 [16]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七《工部七·营造五·仓库》,《万有文库》本。从该卷所记万历初年在京各卫仓和通州大运3仓座、间数目看,绝大部分是按1座5间的标准设置的,但也有1座3间、4间、6间、7间以至8间者。 [17] 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二《仓庾志》,台湾学生书局影印本。 [18]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六《漕仓表》。 [19]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册《北直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谓:“宣德间设通政一员总督粮储,正统元年令南京户部侍郎一员提督仓场,正统三年以来令本部侍郎或尚书总督京通仓场粮草。”亦不确。 [20]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四八《户部总储尚书表》,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卷一一一《七卿年表一》。 [21] 《明宣宗实录》卷一○三,宣德八年七月癸酉条。 [22] 《明宣宗实录》卷一○八,宣德九年正月己亥条。 [23] 《明英宗实录》卷一一,宣德十年十一月丁酉条。 [24]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正统元年三月甲申条。 [25]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七《户部三·仓场》。 [26]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正统十二年二月壬子条。 [27] 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三《官秩志》;刘斯洁:《太仓考》卷一之二《职官》。 [28] 参见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一二《备考志》;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七《中官考八》;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三七,清光绪刻本。 [29] 刘斯洁:《太仓考》卷一《职官》、卷二《公署》,《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三《官秩志》、卷六《公署志》、卷一二《备考志》;《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万历三十五年二月丁酉条。 [30]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条。 [31] 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一二《备考志》。 [32] 刘斯洁:《太仓考》卷一《职官》;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七《统辖志》、卷八《服役志》。 [33] 《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壬午条。 [34]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八·仓庾一·京仓》;《明宣宗实录》卷四○,宣德三年七月癸卯条。 [35] 《明宣宗实录》卷七六,宣德六年二月甲寅条;卷八五,宣德六年十二月庚戌条;卷一○一,宣德八年四月丙戌条。 [36]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七《工部七·营造五·仓库》。 [37]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 [38] 《明宣宗实录》卷四○,宣德三年三月癸卯条。 [39] 《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六一《仓廪部汇考二》,清武英殿印本(电子版)。 [40] 《明世宗实录》卷八四,嘉靖七年正月己亥条。 [41] 《明宣宗实录》卷三七,宣德三年二月庚午条。 [42] 《明宪宗实录》卷一一二,成化九年正月丙辰条。 [43]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嘉靖元年三月丁卯条。 [44] 《明宪宗实录》卷一七四,成化十四年正月丁亥条。 [45] 万士和:《四上徐存斋相公》,《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二,中华书局影印本;《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壬午条。 [46] 参见《明史》卷七九《食货三》;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七《漕数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乙表51-53。 [47] 如正统四年决定,明年运粮450万石,林南、东店二仓(此二仓位于永平府)收20万石,其余均由京通二仓收(《明英宗实录》卷五九,正统四年九月戊申条);正统十三年令东店仓收10万石,林南仓收5万石(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明后期的通常情况是:漕粮岁入400万石,其中有36万余石折银交纳,另有45万余石上纳于蓟州、密云、昌平、天津诸边仓,实上京通仓318万余石(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四《仓场》)。万历以后,除额纳边仓者外,还经常另有漕粮被截留济边,如泰昌元年截留天津50多万石;天启三年截留天津20万石、毛帅10万石;五年截留天津16万石、毛帅10万石;六年截留天津48万石(《明熹宗实录》卷四,泰昌元年十二月壬申条;卷四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乙卯条;卷六六,天启五年十二月甲辰条;卷七九,天启六年十二月条)。 [48]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六《户部十三·会计二·起运》。 [49] 郑晓:《郑端简公今言类编》二,《纪录汇编》本。 [50] 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六《户部十三·会计二·起运》;《万历会计录》卷三六《仓场》;鲍彦邦《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载所著《明代漕运研究》。 [51] 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十六·廪禄二·俸给》。 [52]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脚耗轻赍》;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三《轻赍耗脚》,《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53] 《明史》卷七九《食货三》。 [54] 阮鹗:《议消耗以平收放》,《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九。 [55]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四《仓场·仓耗》。 [56]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四《仓场·漕运》。 [57] 《明太宗实录》卷二六四,永乐二十一年十月己酉条。 [58] 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二《漕运总数》。 [59]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 [60] 《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壬辰条。 [61] 《明英宗实录》卷五九,正统四年九月戊申条。 [62] 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九《艺文志上》;梁材:《议处通惠河仓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四。 [63] 《明世宗实录》卷五七,嘉靖四年十一月辛酉条。 [64]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 [65] 《明穆宗实录》卷一三,隆庆元年十月丙戌条;卷三四,隆庆三年闰六月丁未条。 [66] 《明英宗实录》卷三三六,天顺六年正月辛丑条。 [67] 《明英宗实录》卷二九二,天顺二年六月甲戌条。 [68]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八《漕例略》。 [69] 《明孝宗实录》卷一七九,弘治十四年九月丙戌条。 [70] 《明武宗实录》卷六,弘治十八年十月乙卯条。 [71] 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八《漕例略》。 [72] 《明神宗实录》卷二二,万历二年二月甲寅条。 [73]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八《户部七·漕运后》。 [74]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四《仓场·漕仓》。 [75]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正统元年三月壬申条;卷四○,正统三年三月庚戌条;卷六三,正统五年正月丁巳条;卷一六四,正统十三年三月壬辰条。 [76]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五,景泰四年十一月丁丑条;卷二五六,景泰六年七月戊子条。 [77] 《明宪宗实录》卷一四五,成化十一年九月庚午条。 [78] 《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五,成化二十二年十二月条。 [79] 《明武宗实录》卷八八,正德七年闰五月癸未条。 [80] 《明武宗实录》卷一三三,正德十一年正月己丑条。 [81] 《明武宗实录》卷一八七,正德十五年六月壬午条。 [82] 《明武宗实录》卷一八九,正德十五年八月丙辰条。 [83] 《明史》卷一九○《杨廷和传》。李乐《见闻杂记》卷一第36条(《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云:“嘉靖初,锦衣旗校革三万一千八百余人,岁省粮储数十万,革冗官冗兵四万余人,岁省京储一百六十八万石。” [84]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四《户部三·积贮》。 [85] 《明世宗实录》卷四一四,嘉靖三十三年九月乙卯条。 [86] 徐阶:《答仓贮谕一》,《明经世文编》卷二四四。 [87] 《明穆宗实录》卷一五,隆庆元年十二月戊戌条。 [88]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七《户部·仓场》。 [89] 《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子条。 [90]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万历三十年九月癸未条。 [91]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万历四十六年五月辛亥条。 [92]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七《户部三·仓场》。 [93] 《明熹宗实录》卷六五,天启五年十一月己巳条。 [94]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七《户部三·仓场》。 [95] 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廪禄一·公侯驸马伯禄米》;卷三九《户部二十六·廪禄二·俸给》。 [96] 《明宪宗实录》二一三,成化十七年三月壬午条。 [97] 《明孝宗实录》卷三一,弘治二年十月辛丑条。 [98] 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一《户部二十八·经费二·月粮》。 [99] 《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三,成化十三年十二月辛丑条。 [100] 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一《户部二十八·经费二·月粮》。 [101] 《明世宗实录》卷二七○,嘉靖二十二年正月甲戌条;卷三○七,嘉靖二十五年正月庚辰条。 [102] 《明神宗实录》卷七二,万历六年二月丁亥条。 [103]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九《戎政府·京营事例》;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一《户部二十八·经费二·月粮》。 [104] 《明熹宗实录》卷五五,天启五年正月癸亥条;卷八一,天启七年二月乙巳条。 [105]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十六年三月乙巳条;二○八,成化十六年十月乙卯条。 [106] 《明孝宗实录》卷九一,弘治七年八月壬戌条。 [107] 《明世宗实录》卷二五,嘉靖二年四月丁亥条;卷一三六,嘉靖十一年三月戊辰条;卷三六四,嘉靖二十九年八月乙酉条。 [108] 《明宪宗实录》卷八三,成化六年九月己亥条;卷八六,成化六年十二月癸酉条;卷九○,成化七年四月丁卯条。 [109]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十六年三月乙巳条。 [110] 《明孝宗实录》卷三二,弘治二年十一月戊午条;卷三四,弘治三年正月丙子条。 [111] 《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壬申条。 [112] 《明世宗实录》卷六一,嘉靖五年二月壬午条;卷一三六,嘉靖十一年三月戊辰条;卷二五○,嘉靖二十年六月庚辰条;卷三六四,嘉靖二十九年八月乙酉条;卷四○三,嘉靖三十二年十月戊戌条。 [113] 《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万历三十二年十一月辛丑条。 [114] 《明太宗实录》卷二二一,永乐十八年闰正月庚辰条。 [115] 《明宣宗实录》卷四三,宣德三年五月甲寅条;卷五一,宣德四年二月己亥条。 [116]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景泰元年六月己卯条;卷二○三,景泰二年四月丁丑、甲申条;卷二○四,景泰二年五月癸丑、丁巳条;卷二○五,景泰二年六月壬申条;卷二一三,景泰三年二月庚寅条;卷二二四,景泰三年十二月己亥条;卷二四○,景泰五年四月己酉条。 [117]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七,成化十九年十二月丁亥条;卷二五七,成化二十年十月己巳条;卷二六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戊申条;《明孝宗实录》卷一二六,弘治十年六月丁丑条。 [118] 《明世宗实录》卷二五六,嘉靖二十一年十二月甲戌条;卷二八二,嘉靖二十三年正月丙寅条;卷四五五,嘉靖三十二年十二月甲戌条;卷四一八,嘉靖三十四年正月丁未条;卷四三二,嘉靖三十五年二月丁巳条;卷四七○,嘉靖三十八年三月己卯条;卷四九二,嘉靖四十年正月壬戌条。 [119] 《明神宗实录》卷四三八,万历三十五年九月己亥条。 [120]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景泰元年六月甲午条;卷二五六,景泰六年七月己卯条;卷二七三,景泰七年十二月戊午条。 [121]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六,天顺元年三月癸未条。 [122] 《明宪宗实录》卷八六,成化六年十二月癸丑条;卷一八二,成化十四年九月丁卯条。 [123] 《明孝宗实录》卷三二,弘治二年十一月丁巳条;卷一八二,弘治十四年十二月壬戌条。 [124] 《明武宗实录》卷一五八,正德十三年正月壬寅条。 [125]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四,嘉靖十一年正月辛亥条;卷二○七,嘉靖十六年十二月癸亥条;卷二五○,嘉靖二十年六月庚辰条;卷二六○,嘉靖二十一年四月丙子条;卷二九六,嘉靖二十四年二月壬寅条;卷三六四,嘉靖二十九年八月丁亥条;卷三六五,嘉靖二十九年九月辛卯条;卷四○三,嘉靖三十二年二月己卯条;卷四○三,嘉靖三十二年十月己卯、戊戌条;卷四○九,嘉靖三十三年四月甲戌条;卷四七四,嘉靖三十八年七月戊子条;卷四八一,嘉靖三十九年二月己未条;卷四八二,嘉靖三十九年三月丁亥条;卷四九三,嘉靖四十年二月癸丑条;卷四九四,嘉靖四十年三月壬戌条。 [126] 《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万历二十一年五月辛巳条。 [127] 《明神宗实录》卷四七一,万历三十八年五月己酉条。 [128] 《崇祯长编》卷三一,崇祯三年二月戊午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资料来源:原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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