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1914年3月31日成立。设院长1人,特任,直署大总统;评事15人,简任,由平政院院长、大理院院长、各部总长和咨询机关根据限制密荐,呈请大总统选择任命。置总会议,由院长和评事组成,以院长为议长,议决事宜;书记处,分设记录、文牍、会计、庶务4科办事。院内分置3庭,各由评事5组织,行使审理权。平政院初期有肃政厅,独立行使职权,兼具监察和检查的性质,1916年6月29日裁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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