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国家最高检察机构。与大理院相配设置,独立行使职权。主要职权有:(1)遵照刑事诉讼律或其他法令的规定,提起公诉, 实行公诉,并监察判决的执行。(2)遵照民事诉讼或其他法令的规定, 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实行特定事项。设检查者1人(1912年8月9日前称厅丞),检查官2人以上。置秘书处,分设文牍、统计、会计、庶务4科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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