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原来称“重罪十条”,设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到隋唐时,定型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 妄图危害皇帝的政权,即夺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 谋大逆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陵墓。 谋叛 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 恶逆 殴打及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道 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而且将尸体支解。 大不敬 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的;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 不孝 告发、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健在时分家,供养不及时,诈称父母、祖父母死等。 不睦 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告发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不义 丈夫去世隐瞒不办丧事,为丈夫守孝期间擅自脱孝服穿喜庆衣服,擅自改嫁。 内乱 指家族内的乱伦。 如果犯了十恶,一般是不赦免的,即俗话说的“十恶不赦”,但也不绝对,有的罪名是遇到国家大赦时不免死罪,只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免死罪,但要流放。贵族官员犯了十恶,就丧失了议、请、减等特权。虽然有大赦,也要罢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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