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皇帝弘历,曾是历史上有远见、有作为的封建君主,同时也是一个对太监“立法峻厉”的典范。乾隆十六年(1751)夏季,弘历在换穿夏衣时,由于太监未曾认真检查,被藏在袖口处的一根缝衣针划伤了手臂,于是龙颜大怒,立将太监张玉、蔡勋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刑满之后罚做苦役。乾隆四十三年(1778)的一个夜晚,弘历在睡梦中醒来询问时刻,发现在寝宫内值夜坐更的小太监常宁、霍集撒徕由于困倦正在打瞌睡,立即下令将他们拖出去重责四十板。类似的事例是不胜枚举的。到了晚清时期,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俨然是一个喜怒无常的女君主。高兴的时候,可以赏给太监成百上千两的银子,但是心烦的时候,太监们就成了她出气的对象。据太监们回忆,慈禧太后是一个心毒手辣的人。她责打太监几乎是家常便饭,有时一天内被她责罚的太监不下百人,而且一个太监犯错,全宫的太监都要连坐。光绪十二年(1886),江宁织造(内务府派驻南京负责为皇宫织办绸缎的机构)派驻北京的办事人员密报本主说: 清朝初期,宫廷典制并不完备,许多事情是按世代沿袭下来的祖宗家法和惯例办理的。直到乾隆时期,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宫廷内也已经积累了近百年的管理经验,在这个前提下,乾隆皇帝下令编纂了“宫廷法典”——《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和《国朝宫史》。在《则例》和《宫史》中,除了详细规定了太监的等级、职掌和待遇外,还对太监的管理及处分做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这个太监管理和处罚条例首先就明确了管理权限,其中凡太监在宫外犯法的,应由司法机关依国家法律审理治罪;凡太监在宫内犯法违纪、情节较重的交由总管内务府审理治罪,情节较轻的由敬事房自行审理处分。再者,属内务府管理权限下共规定了二十六条太监的行为规范,经过历朝增补最后达到了五十多条,太监但有违犯上述规定者,要分别受到“刑”与“罚”的处分。总管、首领等管理人员要被罚三个月到一年的月薪的处分,严重者还要受到革职降级的处分;一般的普通太监,违犯上述规定者,则要被重责二十到六十大板,重者还要受到枷号、罚做苦役、流放以至处以死刑的处分。 根据这个条例规定:太监口角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要被重责六十板;太监不慎火烛、大声喧哗、贪睡误班、失误损物则要被重责四十板;请假逾期、当班迟到则要被重责二十板。打板子,或者叫“杖责”,是清宫中对普通太监最常用的刑法。责打太监的刑杖、刑板,都是用竹子做的,其中刑杖是长五尺、圆五分的实心青竹,刑板是长五尺、宽五分的青毛竹板。行刑的规矩是:先将受刑太监按伏在地,臀部突起,然后一人按头,二人按手,二人按腿,一人行刑,一人报数,行刑的同时要报出数字来,受刑的太监,还要一面挨打一面求饶,否则还得加倍重打,刑毕,还要由刑监二人架起被打得血肉模糊的太监到主子那里去叩头谢恩,行刑才算完结。 罚做苦役,也是刑的一种补充。如果太监犯罪或过失较重,还要被罚做苦役,主要是发配到瓮山的马棚去铡草。瓮山也就是今天的颐和园万寿山,过去曾经是关押宫中太监的一个重要场所,从康熙三十年(1691)开始,犯罪太监多被发往这里铡草,期限少则一年,多则五年,甚至更长。由于这里的生活条件及待遇与皇宫内有天壤之别,对太监来说又是一种难以忍受的苦刑。从乾隆十二年(1747)总管内务府的一份报告中可以看到:当时瓮山关押着十四名罚做铡草苦役的太监,其中带有锁链刑具的太监就有七人之多。到了清朝中后期,更多的太监是关在景山或南苑的吴甸做铡草苦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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