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 由刑部改制。设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分设丞政、参议二厅及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8司与收发所。丞政、参议2厅各设参事2人。8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10余人。收发所设员外郎、主事共4人。此外还有七品京官,八、九品录事额外司员等。宣统三年(1911),改尚书、侍郎为大臣、副大臣。其属有京师高等审判厅、检查厅,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检查厅,京师初级审判厅检查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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