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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与意义

2002-12-1 11:00| 发布者: 张一兵

    最近几年,为了给破坏文物的违法行径披上合理的外衣,有人打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旗号,肆意“修改”定义明确的专业术语,苦心孤诣地曲解国家颁布的法律条文,①比如“历史文化街区”这样本属于文物的范畴,被别有用心地曲解为“与文物在本质上不同”的概念;“保护”这样本来有严格定义的动词,被精心地篡改为“保存——更新——延续”的所谓“发展思路”,等等;致使本来是严谨的法律和科学领域的专业术语,被解释得面目全非。由于这个说法出自“××专家”,而普通读者不明就里,只能相信“××专家”,因而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篡改和曲解被个别职能部门“采纳”到“旧城改造”等房地产开发的实际工作中,②在“历史文化街区”中原来“保存得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被“更新——延续”、实际上是摧毁、破坏得不见了踪影,代之以材料是钢筋混凝土、外观造型上不伦不类的所谓新式仿古建筑,造成历史文化遗产和信息的破坏与消失,因此其危害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思想意识形态上的误导,并且直接侵入了物质领域,导致大量本属于国家民族人民的“历史文化街区”这种特殊类型文物的迅速灭失。可见这样解释的实质,就是用国家民族人民的大利益,去换取极少数房地产商等人的私利。因此我们认为,分析对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曲解的来龙去脉,找出这类曲解祸国殃民的本质,很有必要。
    “历史文化街区”这样一个名词术语,近十几年来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眼前。此前还有一个名词术语“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文革结束后出现的新词儿。此后又出现了几个与之相关的名词术语,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区”、“历史文化名村”等等,都是因为这些“城”、“镇”、“区”、“村”、“街区”里面保留着较多的经历了许多世代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而得名的。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区”、“历史文化名村”等等命名,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保护它们。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的(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保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专列一条,即第十四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及其基本的操作程序:“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概念所指的,就是以“历史文化”命名的某种特殊的现代聚落,“历史文化”是这些现代聚落与其他现代聚落的本质区别——所有的聚落都是人的生活区,而以“历史文化”命名的现代聚落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生活区,由于所谓“历史文化”不仅仅是该聚落内部成员所拥有的“遗产”,更是中华民族甚至是全人类所拥有的公共“遗产”,因此从全民族全人类的大利益出发,保护“历史文化”就是这些现代聚落内外所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当全民族的大利益与个人或集团的小利益发生冲突时,孰轻孰重,也是这些现代聚落内外所有公民应当自觉分清的。“历史文化街区”是《文保法》中的法律术语,命名的条件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就是说两个条件必居其一:或者“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革命纪念意义”。这两个条件是“历史文化街区”命名的硬指标,是所有被命名了的“历史文化街区”事前早已经具备了的特质,这种特质决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性质是“文物”,是“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一种类型。“保存文物”不够“丰富”、不“具有重大历史价值”、不“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街区”,不能够成为“历史文化街区”,而只能称为 “非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既然是文物,并且保存文物特别丰富;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是目前我们所有的公民尤其是文物工作者,对待所有类型的文物,包括这种“不可移动文物”在内,所应该而且必须采取的态度;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就应该是抢救和保护,以“历史文化”为这些现代聚落命名的目的本在于此,而不应该拿着国家给文物工作者的俸禄,以“保存——更新——延续”名目对文物进行彻底的破坏。
    既然《文保法》已经阐明了“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意义(由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已经有了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街区”的命名过程本身就是法律程序的结果,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再来讨论“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意义呢?如前所述,我们不得不再次讨论“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意义”,是因为仍然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商品经济意识强烈,无论“历史文化街区”还是“非历史文化街区”,在他们眼中都是“商品”,尽管所有权是社会公共的,却可以通过种种乾坤挪移术转移到个人或小集团手中,最终变成“商品房街区”;当这种种行径受到善良人们的质疑时,他们只好不顾《文保法》已经阐明了的“历史文化街区”本质上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自己另外编造出一套“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各自“本质完全不同”的价值和意义。我们知道,那些“镇”、“区”、“村”、“街区”因自身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而获得命名之后,居住在里面的居民们一直为居住在“历史文化名——镇、区、村、街区”以外的人们所羡慕甚至是景仰,而他们自己也往往为此而自豪。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居住在这些因“历史文化”而得名的“城”、“镇”、“区”、“村”、“街区”里面的居民们,也往往是社会地位比较低、经济实力比较弱、生活水平比较差的弱势群体。政府出面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是在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是功德无量的大好事。但是具体怎样才能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在没有弄清楚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里面居民们的社会地位较低、经济实力较弱、生活水平较差——原因何在的情况下,简单地把他们的问题归咎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存在,以为只要铲平“历史文化街区”,再建造起钢筋混凝土的高楼大厦,这些居民就会摆脱穷困,看起来是一个最容易的推卸责任的办法,实际上却是缘木求鱼,完全不能实现。
    其实如果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历史文化街区”是居住在里面的居民们穷困的原因吗?换句话说,他们的穷困是由“历史文化街区”造成的吗?不是。如果他们居住的“街区”没有以“历史文化”命名,他们就会摆脱穷困吗?结论是显而易见的——不会。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里面居民们的社会地位较低、经济实力较弱、生活水平较差,原因很多很复杂,虽然在短时间内我们可能无法找到所有原因,但可以肯定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不是他们穷困的原因,更不可能是他们穷困的主要原因。事情可能正好相反,国内外无数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能够抓住机遇、掌握契机,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里面,很可能成为由穷困转向富裕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要解决他们的穷困问题,首先要知道他们穷困的原因。以北京为例,“历史文化街区”里面的居民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解放前和解放初期的房东,占现在人口的少数;二是历年入住的租房户,占现在人口的多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水平、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够均衡、人口的人为增加,都是他们不能由穷困转向富裕的原因。他们中间有些人在“历史文化街区”被铲平、推倒之前,已经陆续摆脱了穷困,迁到了新的生活环境中去;有些人在“历史文化街区”被铲平、推倒之后,仍然没有摆脱穷困。由此亦可见,他们的穷困或者富裕,与居住在什么样的“街区”里没有必然的联系。     
    遗憾的是,近几年来,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在物质利益的诱惑驱动下,这些因“历史文化”而得“名”的“城”、“镇”、“区”、“村”、“街区”,常常被某些人“量化分析”得只剩下经济价值,解释得面目全非,原因是在房地产开发商眼里,“非历史街区”是肥肉,“历史文化街区”更是肥肉,因为后者往往更加接近古城中心,光是后者的名声就可以卖上一个好价钱,而某些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恰好与房地产开发商一致。其中具有代表性并且特别具有欺骗性的说法是“要把保护文物古迹与保护历史街区区别开来”,简而言之,文物古迹可以“保护”,而历史街区实际上不必“保护”。他们说“文物古迹是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建筑、遗址、墓葬、石刻等。它的根本属性是文物,主要特征是个体性,纪念性和观赏性。它是历史文化的载体,与现代人的物质生活不发生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而历史街区包括古街区、古村落,古集镇等,它的根本属性是生活,主要特征是群体性,实用性和更新性。它是现实生活的场所,与现代人的物质生活紧密联系。保护文物古迹的目标,是尽量保存其历史的真实性,尽可能延缓其变化更新的速度。而保护历史街区的目标,是在改善其实用功能的前提下有所变化更新,尽量使其历史要素得到保存延续。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主观上把活动的街区变成凝固的文物,客观上又不可能阻止翻新改建,最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有相似的一面,但本质完全不同。文物建筑首先是纪念物,而历史街区是生活场所。保护文物建筑可以乃至追求见物不见人,见古不见今,要以物为本,直白地说,保护的目标就是要让它‘死’,最多‘半死不活’。而保护历史街区则既要见物更要见人,既要见古更要见今,要以人为本,直白地说,保护的目标就是让它“活”,让它活得更潇洒,更有性格。历史街区的灵魂是历史文化的定性和文化的延续性,而不是文物的定性和文物的凝固性。之所以把历史街区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而不是‘古老建筑街区’或‘古老生活街区’,就是承认它首先是一处现代人生活的场所,只不过这个场所中包涵着深厚的或比较深厚的历史沉淀,保存有比较多的历史遗迹和历史风貌。”③
    这里面有三处“根本性”的错误:一是似乎一般人都缺少常识,不具备区别“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能力,“将两者混为一谈”,“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硬要”做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编造出来的麻烦事,于是警告人们“最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不要拿鸡蛋往石头上碰,如果一意孤行,就会在商品经济大潮里碰得头破血流;二是把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对立起来,提出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各自有着完全不同的“根本属性”,即所谓文物古迹的“根本属性是文物,主要特征是个体性,纪念性和观赏性。”而历史街区的“根本属性是生活,主要特征是群体性,实用性和更新性”;第三是虽然打着“保护”的幌子,却宣扬“保护”的“前提”是“改善其实用功能”,由此而似乎必然地推论到“有所变化更新”,于是推论出“保护”就是“改善、更新”,“保护”与“改善、更新”变成了同义词。
这种观点的第一处错误,是以为普通老百姓关心爱护全民族共同文化遗产,表面上看是由于不知道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 “根本属性的不同”,本质上却是由于不知其中利害的缘故;于是警告那些无知百姓,谁要是“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硬要”关心爱护全民族共同文化遗产,“最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我们认为,对于全民族共同文化遗产的态度,说到底是一个道德良心问题,百姓心里自有一杆秤,是精神而不是物质的秤,警告与威胁都不能将这杆秤消灭。
    这种观点的第二处错误是完全无视《文保法》关于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根本属性”都是“文物”、没有本质区别的原则性规定,任意曲解“历史文化街区”的含义。因此,面对如此“专家”,我们不得不先来讨论几个常识。所谓“文物古迹”,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文物”和“古迹”,“文物”是所有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遗留物,“古迹”大概是指具有文物性质的历史遗迹,既包括现存的文物建筑,也包括现已不存的文物建筑的遗迹;二是专门指具有“文物”性质的“古迹”。可见所谓“文物古迹”所指非常宽泛,是一个不规范的用语,大约相当于《文保法》第二章中的“文物”。而“历史街区”的全称应当是“历史文化街区”,在《文保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中有如下明确的定义:“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由于“文物古迹”连极少数“专家”都认为应该“尽量保存其历史的真实性,尽可能延缓其变化更新的速度”,其“根本属性”姑且可以不论;而说到“历史街区”的“根本属性是生活,主要特征是群体性,实用性和更新性”,则确实是连基本的事实都不顾了。如果按照这位“专家”的观点,“历史街区的根本属性是生活”,我们要问:“非历史街区”的“根本属性”又是什么?根据常识,“非历史街区”的“根本属性”只能是生活,那么“历史街区”与“非历史街区”的“根本区别”也就根本不存在了。通过如此论证,“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原来已经存在、妇孺皆知的一般与个别、泛指与特指、“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之间仅仅局限于数量的区别,被编造为“根本属性是文物”与“根本属性是生活”的本质性区别;文物古迹这种一般性“文物”的“根本属性”与“历史文化街区”这种“不可移动文物”的“根本属性”,本来同样都是“文物”,却被人为地区别开来。“历史街区”与“非历史街区”之间“根本属性”的明显、巨大、本质的区别,终于被人以高超的手段掩盖掉,二者被巧妙地合并为一种事物,被稀里糊涂地混为一谈。如果“历史文化街区”与“非历史街区”有着共同的“根本属性”,那么把那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街道,从那些“非历史街区”中鉴别出来,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还有什么意义?所以即使不是什么“专家”,也完全可以看出“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本质上的相同或者相似,即使“将两者混为一谈”,也是因为看到了二者共同的“根本属性”,算不了什么错误,反倒是表现了对全社会、全民族共同文化遗产的认知与关爱,与那些只知道用全社会、全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去换取私利的奸商,其境界不啻天壤!
    当然,“历史文化街区”与一般“文物”还是有一点表面区别的,那就是“历史文化街区”由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经过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法定程序,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而一般“文物”既包括那些经过了法定程序、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也包括那些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尚未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所以“保护文物”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要保护那些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文物,也要保护那些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文物;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则是一个严格限定的概念,对这种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文物,就是要不折不扣地保护,任何篡改、曲解、增删,都是违背《文保法》精神的。如果“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文化”内涵都被改造、蚕食一空,所谓“历史文化街区”已经成为有名无实的躯壳,评定和保留“历史文化街区”的空名还有什么意义?
    这种观点的第三处错误是打着“保护”的幌子,把“保护”偷换为“改善、更新”。这篇文章的作者说“保护历史街区则既要见物更要见人,既要见古更要见今,要以人为本,直白地说,保护的目标就是让它“活”,让它活得更潇洒,更有性格。”这里“历史文化街区”被改造成“历史街区”,为什么?因为作者也知道,“文化”是现在的热门话题,不能抛弃;“历史”是“过去的事情”,是“无用之物”的代名词;要毁掉“文化街区”,可能会引起众怒;而毁掉“历史街区”,就可能说服一些非专业人士。“既要见物更要见人”的说法完全歪曲了人民政府命名“历史文化街区”的初衷,即保护其中保存特别丰富的文物,保护其中的重大历史价值,或者宣传其革命纪念意义;把“见人”放到“见物”的前面,把“见今”放到“见古”的前面,把“历史文化街区”混同于一般“街区”。既然是以“见人”为主,还有什么必要“保护”“文物”?既然是以“见今”为主,还有什么必要“保护”“历史”?按照这种理论,“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功能是“见人”、“见今”,只剩下一个“街区”,“历史文化”化作子虚乌有,还有什么必要提起“保护”二字?于是把“保护”偷换为“改善、更新”,也就顺理成章了。
    我们知道,所谓“文物”,是指所有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遗留物。其中属于国家的一部分,由国家委托专业部门或专家,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认定为文物;属于私人的一部分,由专业部门或专家,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认定为文物;此外总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还没有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还没有被认定为文物。这就是我们面对的文物鉴识工作的现实,而其中特别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正是那些还没有被认定为文物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遗留物,其中属于国家的已经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认定为文物的,应该称为“法定文物”;属于私人的已经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认定为文物的,应该称为“私有文物”;此外还有很多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遗留物,无论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私人,还没有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还没有被认定为文物的,应该称为“准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是“法定文物”,是全社会、全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说“保护”就是因为有人企图用这些共有的文化遗产换取少数人的私利,保护,没有什么可商量的,没有什么可探讨的,寻找任何借口去“更新、改善”其“根本属性”,都是违法行为。
    此外还有一个“准文物”问题。对于那些还没有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还没有被认定为“文物”、但是很明显或者公认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遗留物,根据其所属关系的不同,目前社会上流行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如果是属于私人的,大都会得到最好的保护,得到尽快升格为“文物”的待遇,绝不会有人去毁坏;如果是属于国家的,尤其是在各种建筑工地上发现的,往往被迅速毁坏或者哄抢,总有些人想着将其“变现”。象“历史文化街区”这样正宗的文物,被某些人“误”认为非文物,连“准文物”的身份都混不到,的确是个悲剧,说明即使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也总有落后阴暗的角落存在。
无论是“历史文化名城”,还是“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区”、“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它们的核心内容都是“历史文化”。其实,作为世界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文化”在我们古老的国度里从来就不难找到,文明古国并不缺少“化”的客观存在;即使在现代化程度最高、经济最为发达、文物古迹破坏得最为彻底的地区,至今也往往还是能够看到些许残留。“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次一级概念。“历史文化街区”出现的原因何在?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有大量的实例告诉我们,对于一般的人来说,在社会矛盾比较剧烈的年代,生存和安全是第一位的问题,“历史文化”之类的东西不能直接转化为物质财富,人们对于它的存在必然视而不见;就在大约解决温饱问题的同时,“文化”这个古老的概念往往会悄然进入他的生活。简单地讲,人的需求指导着人的生活,人的需求存在着不同的层级,人的生活也就有了不同的层级,先求温饱,再求发展。这是一个规律,今天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所以,对文化的追求,就是温饱和发展之间的分水岭、试金石。一个赤贫的农民,或者是一个不名一文的流氓无产者(当然也包括少数文化上的流氓无产者),终日为衣食谋之不暇,“历史文化街区”对他当然不会有什么“价值和意义”。一个社会也是一样,赤贫的社会,也一定是终日为衣食谋之不暇,当然无暇东顾什么“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意义”。所以我们说,“历史文化街区”之进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一方面是可喜的,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已经有了一些长足的进步,已经有很多人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对于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长远“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是可忧的,也就是要看到,我们这个社会的进步仍然是非常初期、原始的,仍然有那么一些人时时刻刻在惦记着“街区”的物质功能和变现价值,惦记着如何消灭“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文化”,使之变成单纯的“街区”。面对这样的客观现实,决不能有太多的自满与乐观。
    顺便谈一下历史文化遗产的一般价值和意义问题。为什么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因为在时间的长河里,历史文化遗产既有自然损坏,更有人为的破坏,而人为的破坏最为严重;而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去考虑,就应该尽可能延长历史文化遗产的寿命。为什么要尽可能延长历史文化遗产的寿命?因为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自省、自我观照的基本材料。人与动物的最本质区别就是,人是能够反思、自省、能够自我观照的动物,而动物则不然。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传统中,虽然现在使用的语言,与两代以前使用的语言已经有很大区别,但是其中绝大部分仍然是传统的成分。反思、自省、自我观照,会给人带来两种好处,一是审美享受,二是为下一步的决策提供依据。这两种好处是人生中必不可少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没有审美享受,生活就没有动力,就达不到“人”的层次高度;没有正确的决策,就会处处碰壁、寸步难行,甚至会导致灾难。怎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前提是正确认识自己,从自己的客观现实出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不从自己的客观现实出发,就等于想拔着自己的头发上天,必然摔得头破血流。怎样才能正确认识自己、从自己的客观现实出发?通过反思、自省、自我观照,而反思、自省、自我观照的基本材料,就是我们自己的传统,自己的历史文化遗产。向后看的目的是向前看。从某种意义上讲,向后看与向前看是成正比的,向后看得远,也就是对自己认识深刻,才能向前看得更远,才能做出更加准确的决策。向前看不远是目光短浅、鼠目寸光;向后看不远同样是目光短浅、鼠目寸光。没有过去、没有历史的暴发户或者流氓无产者,只会逞一时之能,不可能持续发展。这也正是党中央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夏商周断代工程”的深意所在,我们应当细心地领会体察才是。
注释:
① 、③见王世仁《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取向原则》,载《北京规划建设》4/2002。
② “政府采纳了我的建议”,梁琦《北京危房改造留住了古都风貌》引王世仁语,2004年4月10日,因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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