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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笔的沿革

2002-12-1 11:00| 发布者: 徐康

    按照前面引述的《隋书·郑译传》那段记载,事情是发生在皇帝身边;是皇帝命中书令李德林草拟诏书,而引发了旁人用玩笑的方式“讨要”润笔这桩趣事。也就是说,历史上有记载的最早的润笔,是朝廷内官奉命草诏的报酬,而且当时的润笔明确地是指钱而非它物(“不得一钱,何以润笔”)。

  下面再引述一段相关的文字:

  内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给谏待制以上,皆有润笔物。太宗时,立润笔钱数,降诏刻石于舍人院。每除官,则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驺皆分沾。(北宋沈括《梦溪笔谈》故事二)

  这段话大约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在宋代)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和知制诰等官员,凡是为皇帝草拟任命别的官员的诏书,(据《古汉语字典》,“除官”即任命官员、拜官之意)。从给谏、待制官以上,都要给润笔的钱物。二是到了宋太宗(976年-995年)时,规定了润笔的钱数,并下达诏令刻上石碑立在舍人院中。也就是说,“润笔”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了。第三,每次任命官员时,还要专门行文督促润笔费的发放,足见对此事的重视。第四,从院官往下到普通的胥吏隶役,都可以利益均沾,分享润笔;也就是说规定了润笔发放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这段文字比之前述《隋书》的记载,“润笔”的概念已有了两点变化:一是隋朝润笔并未规定起草的诏书内容,到了宋朝,就只限于起草“升官文书”才能得到润笔了。二是“钱”之外又增加了“物”,润笔是钱物并用了。何以草拟“升官文书”要另发润笔?也许是升官乃喜事之故吧。要不,刑部草拟判刑的文书,何不也发给润笔费呢?

  《辞源》“润笔”条有一段文字,可作上述情况的佐证与补充:

  唐宋翰苑官草制除官,例事润笔物。

  也就是说,付给起草翰官“润笔物”已成“例行公事”。此处提到的时间已上溯至唐代,在年代上又往前推移了,与前面所引《隋书》相衔接,且大体意思是一致的;由隋而唐,润笔之事在朝代方面便具有连续性而不致“脱节”了。

  那么,宫廷翰苑之外呢?草拟诏书之外呢?这里没有说。当然,没有说不等于没有做,据正史野史的许多记载,我们还是相信洪迈在《容斋随笔》中关于“作文受谢”之说。洪迈所说的“作文”,应理解为泛指一切文章,而且其范围亦不止宫苑之内,当然也就不只是草拟诏书了。也就是说,此时“润笔”的范围早已突破宫廷草诏之文,而比以前宽泛多了。后来,由“作文”又延及书画,据史书载,隋唐名家,如董伯仁、展子虔、孙尚之、阎立本、吴道子之画,屏风一扇价值二万金,其次者亦一万五千金;张怀王雚《书估》中说,钟繇、张芝作品,价值亦在千金。(注:古时千金合现时黄金一斤。)

  至于润笔的由“钱”到“物”,或以物代钱、钱物并用的变化,除了前述典籍的引证可作依据之外,根据古代长期存在的以物易物的货币流通状况以及官员薪俸除银钱之外,尝以绢帛、粟米计算(甚至以田亩和人口户数作为官员的封邑)的状况,就更能佐证“钱物相通”的润笔现象了。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清末乃至近代。

  根据以上的考证与分析,我们便概略地知道了“润笔”由宫廷到民间、由草诏获酬到“作文受谢”,再到书画获酬;由最初的专用银钱到后来历朝历代的“钱物并用”(至于现当代又恢复到稿酬只用钱币,则另当别论),这一漫长的演变过程;由此我们大体知晓了“润笔”自古至今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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