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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 官吏推断+刑讯即可破案

2002-12-1 11:00| 发布者: 贾晖

插图/庞丽


  邻家媳路边求救 称乞丐报复将蛇“熏”进肚 县令审案刑讯逼供 报信人屈打成招———

  古案回眸

  邻家媳路边赤身求救 称乞丐将蛇“熏”进肚

  清朝嘉庆年间,金陵有一个姓周的人,有一天路过清凉山,忽然听到微弱的呼救声。


  周某前去寻找,发现一个妇人赤身裸体躺在地上,仔细一看,原来是邻家的媳妇。周某十分惊讶,连忙询问。妇人呻吟着说:“前些天我在家门口看到一个乞丐偷邻家的鸡,赶紧呼叫,邻人出来把乞丐痛打了一顿。今天我从这里经过,不想又遇到那个乞丐,他吹了几声口哨,引来了一帮乞丐。他们把我拖到山上,夺走了我的衣饰,还把一个大竹筒插在我嘴里,用火熏进一条大蛇。现在,那帮乞丐已经跑了,可我疼痛难忍,求你快些告诉我家人,让他们来救我吧!”

  妇亡家人冤枉报信人 不堪苦刑违心招供

  周某不敢迟延,赶忙回去呼救,这个妇人的丈夫匆匆赶来,却发现妇人头撞大石头,已经死了。

  妇人的娘家和夫家都认为乞丐虽和妇人有仇,却不至于如此残酷,多半是周某强奸导致的。最后,这两家居然以周某逼死妇人为由到官府告了状。

  县令验尸完毕,拘押周某审问,没说两句话就开始刑讯逼供。周某耐不住苦刑,只能招供。有个姓张的幕友劝阻,这个县令不听,他说:“两家如此坚信是周某害死妇人,除了他,还能去哪找凶手呢?”

  刚强妻告状验腹蛇 凶丐处决帮凶发配

  听到这个消息后,周某的妻子急急忙忙到狱中探望丈夫。周某见妻,不禁哭着说:“我反躬自省,没觉得品行不端,不想却负此奇冤,希望你能好好赡养母亲、教育子女,我便死而无憾了。”周妻赶忙劝解,要丈夫告诉事情的始末。周某遂详细讲述。周妻是个刚强有主见的人,蛇死腹中,足以为凭,她决定拼死为夫伸冤。

  周妻头顶冤状,到省里击鼓鸣冤。正值总督巡视,于是亲自审讯,周妻请求开棺验尸。总督说道:“验尸并不难,但是,如你所言不实,加罪怎么办?”周妻自言甘死不悔。总督果断命令开棺验尸,尸体并未腐烂,破腹一看,果真有一条大蛇。于是速遣兵差,限令三日内将清凉山周围四十里内的乞丐全部拘捕。捕来的乞丐不下数十人,经过讯问很快找出了真凶。最终凶丐被判处决,帮凶发配边疆充军,那个县令也被撤了职。

  今日判决 大清律例 合理怀疑+刑讯 VS 今日法律 现场勘验并验尸

  周某好心相助,却招来杀身之祸,作为案件的发现者,他因受到控告而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公安局在做侦查工作时,应结合周某的叙述到清凉山现场进行勘验,寻找蛛丝马迹,譬如竹筒、火熏痕迹,询问并查访乞丐的出没等,以求破案。验尸是本案的必经步骤,这直接说明死者的死因,总督即通过验尸获取了案件真相。古代的刑侦技术不发达,但破此案并不难,造成如此结局其实与古代诉讼的基本思维模式有关,即“合理怀疑+刑讯”。

  怀疑的合理性构筑在官吏的判断力基础之上,若官吏不够智慧,或迫于种种压力,随便揪出个犯罪嫌疑人,一通严刑,逼个口供就能定案。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昏聩的县令一股劲要定周某的罪其实也有苦衷,“除了他,还能去哪找凶手呢”。

  “合理怀疑+刑讯”是指,官吏先通过察言观色以及一系列推理判断哪个是犯罪嫌疑人,然后通过刑讯取得证言。

  大清律例 口供压倒一切 VS 今日法律 孤证不能定罪

  古代立法对盗贼、杀人重案有严格的期限规定,也即“盗贼捕限”,破不了案,是要担负严重的渎职罪名的。这项制度虽可提高司法效率,有时也会起到反作用,破不了案还不如铸成一个铁定的冤案。在现代诉讼里,证据是唯一能说话的东西,没有证据,周某不能被拘押、被逮捕,刑讯逼供更不用谈,根本就是违法的。没有证据,周某也不能就轻率地被定为犯罪嫌疑人。另外,依现代证据规则,“孤证不能定罪”,重要的是能形成证据链条,口供虽然重要,却不比在古代诉讼中的极端地位,县令的判决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大清律例 越级管辖时常发生 VS 今日法律 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周妻击鼓鸣冤,依现在看,就是在行使上诉权利(如果超出了10天的上诉期限,周妻所行使的就是申诉权利),应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即州府法院受理。本案很明显是越级审理。在今天,省级法院应将案件移交给下一级法院。古代有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这样的越级管辖常常发生。


  大清律例 告状可能加刑 VS 今日法律 上诉不加刑

  另外,在古代,上诉不是权利,而是蔑视官吏判决的表现,是有损政治稳定的,因此周妻告状其实是需要胆魄的,弄不好,自己也会搭进去,古代更没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周某说不定也会因此加刑。

  案子最终判得还是很公正的,分主犯从犯分别处理。只是发边充军的刑罚现在没有了,对从犯应根据情节及其他情况判以徒刑。

  大清律例 县令渎职被撤职 VS 今日法律 除被撤职还担刑责

  自唐代以后,封建法典便规定了严明的渎职犯罪法律责任,无论故意出入人罪,或过失出入人罪都须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县令便被撤了职。在现代,这个县令,除了渎职罪名外,还有一罪———“刑讯逼供”,等待他的不仅仅是撤职那么简单,还须担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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