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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北京地面文物是法律的要求

2002-12-1 11:00| 发布者: 佚名

    随着北京的建设与发展,地面文物是越来越少了,所以住在这个古老都城里的人们越来越感到地面文物的珍贵,因为它们是北京历史和文化的见证。试想如果某一天,北京地面文物消失了,那么北京将成为一个没有历史和缺少文化的城市。当然这一天不是突然到来的,时间流逝与人们的忽视都在逐渐损毁尚存的地面文物。

  二十三日《新京报》报道,大高玄殿、孚王府、崇礼住宅、皇史宬、段祺瑞执政府旧址、宁郡王府、万寿寺东路等处文物建筑面临着损毁的危机。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还由一些单位使用,未向社会开放。这些建筑大都年久失修,破烂不堪,有的使用者还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乱堆易燃杂物,又缺少必要的防火和避雷设施,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

  应该看到这些面临着损毁的文物都是十分重要的:北洋政府存在了十五六年,北京就是它的首都。

  而北洋政府带有标志性的建筑有三处,一是顺城街的国会(现在只存两座楼,也很危殆),一是王府井大街北口的“黎元洪总统府”,也已经拆毁,现在正在盖新楼;再就是这座段祺瑞执政府了,它可以说是北洋政府一个完整的遗存,这座建筑具有很重要的历史价值。

  孚王府也是如此,有清一代,封了那么多王,这些王只能在北京内城开府,王府的建制规模等级都有特殊而细密的规定。当年北京内城,王府林立,也是一道重要的景观。可是曾几何时,清王朝灭亡不到百年,王府几乎拆毁殆尽(恭王府仅剩花园部分)。而孚王府是北京级别最高、保存最完整的王府,保护好孚王府,可以作为清代封王制度的见证。

  目前,那些只管使用、无视文物安全的现象急需整治;这些国家级的重要文物,也亟待保护。很多文物专家曾经呼吁,但没有太大实效。于是北京市文物局向这些地面文物的使用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他们在一年之内为文物建筑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消防、避雷等安全设施;拆除未予批准的非文物建筑,对区域内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这是十分必要的。

  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些文物使用单位自然不能例外。而且“文物法”第二十一条中还特别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根据法律,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者对于文物的完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北京市文物局的“责令”整改显然是依法行政,人们也希望这些文物使用单位不折不扣地执行,使这些濒危文物切实地得到保护。

  这个报道也很令人悲哀,因为使用者大多还是文化部门,它们对于历史文化的重要性不是无知的。甚至,其中很多单位在某种程度上还负有创造文化、承担文化、传播文化的功能。文物是不可复制的历史文化的载体,损坏一件少一件,这些与文化关系至为密切的单位怎么能眼看着文化的损毁乃至湮灭而无动于衷呢。

  我们认为,这种“责令限期整改”仍非治本之道。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创造条件让这些单位从这些重点保护的文物中撤出,腾退修缮,恢复旧观,开辟为博物馆,使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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