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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危机缘于产权不明

2002-12-1 11:00| 发布者: 李雁争

    北京市文物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被居民和单位不合理使用的大高玄殿等7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据介绍,类似的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书已经向占用单位下发过多次,但是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要解决问题,必须先找到解决问题的主体。北京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存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建国初期,首都需要大量的办公用房,机关纷纷“号”房子,一些古建筑相继被占用了。此后几十年,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程度还比较低,一些单位又纷纷把古建筑改造成职工宿舍。

  如果把文物保护问题上升到有利于子孙后代的道德层面上,那么文物部门、占用单位、职工个人似乎都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主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道德标准强行要求他人是不合理的。毕竟直接使用文物的职工个人没有产权;而占用单位和文物主管部门在谁拥有产权的问题上还存在争论,在预期收益不明确的情况下,谁都不愿意拿出修缮经费,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就不奇怪了。

  在制度经济学与产权经济学的视野中,稀缺资源的产权无非分为私有产权与共有产权两大类。私有产权聚焦于成本收益等经济问题;而共有产权则完全不同,其更关注资源的完整性和公平配置等。而一个国家的文物古建是祖先的文化和艺术杰作,是全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其产权性质只能属于共有之列。文物保护问题遭遇的种种尴尬,其根本问题是部门利益作怪,占用单位没有把文物当作全民族的文化遗产来对待。

  在现实中,公有产权的产权主体往往被“虚置”。由于公共资源的产权主体是全体公众,而高度分散的社会公众根本无法切实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公地悲剧”时有发生。因此,文物保护部门必须发挥职能,当保护文物和有关部分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及时行使有效手段,充分保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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