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庞丽 在古代,地产交易是以红契为依据的,官员也往往把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子来处理。发生在清代乾隆年间的一起地产纠纷案件真实地反映了这一点。这个案子的原告是当地乡民,被告则是附近庙里的和尚。 古案回眸 一份地产两样说法是买是占各执一词 据乡民称,和尚伪造田契,侵占了他家祖上遗留下来的一块山地,用来埋葬死者。和尚则辩解说,山地是他师祖于雍正年间从俗家父亲的手里买来的,并非伪造田契。但乡民反驳说,他父亲曾于前任县令任内与邻人发生过地产纠纷,如果这块地早在雍正年间就已经卖出,为什么在原先呈交的山地界图中没有注明呢? 证据不详判官生疑刑讯上身和尚认罪 承办此案的县令调来乡民提到的前起地产纠纷案卷,在山地界图中果然未见有将山地卖出的任何标记。但是,这有可能是当时遗漏了,不能就作为伪造地契侵占山地的依据。 再看和尚拿来的地契,只是一份白契(未上税加盖官印的文契)。但是,考虑到当时民间为避税普遍订立白契,所以也不能证明和尚造假。再传地契的代笔人,该人却已经死了。 县官心想,这桩案子,原来买卖山地的人都死了,代笔人的证明也没有,地契又是五十年前的白契,还是在和尚的师父师祖两代都已埋葬在自家墓地后,于师叔临死前在经卷箱里偶然找到的。 县令由此怀疑有人教唆和尚争讼,于是想一并追究。随即令和尚招出伪造地契的人。和尚不招,县令便下令用刑。用了几次刑后,和尚含糊承认地契是自己伪造的。 顺藤摸瓜找“罪证” 核对笔迹冤情白 县令却不善罢甘休,又令和尚照写一遍。然而字迹又对不上,便让差役再用刑。和尚大呼:“宁愿不要这块地了!”县令心里却想,得让和尚心服口服才行。见天色已晚,便让差役把人带下堂去,准备第二天再拷问。 由于案情并未水落石出,回到住处,县官心里很不平静。想到第二天要让和尚从实招来,必须拿出过硬的证据才好,便一骨碌从床上爬起,命差役把代笔人的儿子传来问话,问他家中可有代笔字迹。 代笔人的儿子回答说:“家中有收代笔费的账簿一本。代笔文契亲友家里很多。”于是让他回家取账簿,并向邻里讨取文契数张,还特别叮嘱务必要雍正年间盖有官印的红契。 孰料第二天上午,县令取过代笔人儿子带来的账簿和红契,核对笔迹、画押,发现与和尚出示的白契完全相同,且在账簿中还清楚记有和尚师祖的法名,以及缴纳的代笔费。于是,一切真相大白:乡民状告不实,而和尚的确被冤枉了。 今日审判 昔地产买卖红契为证 今土地禁止买卖 中国古代实行小农经济,很早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两宋至明清,土地买卖尤为盛行。不过法律规定,土地买卖必须立契才有效。 这种地契,又以是否曾向官府上税并加盖官印而分为红契和白契。 订立白契虽不影响买卖的成立,而一旦发生纠纷,红契才是强有力的证据。 另外,古时农民多不识字,在立契时往往要找一个“中人”代写文契,同时作为契约见证人。 而本案中,既无红契又无中人,也就难怪县官认定地产买卖有假了。而最后案情得以大白,也是依赖于红契的效力和中人的笔迹。 在今天,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因此不允许土地买卖。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不得买卖。 此外,在程序上,现行法律规定,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土地纠纷在今天不能直接诉诸司法。但在古代,官府既是政府机关,又兼理司法,可谓合政府与法院职能于一身。 古代民事案件刑事审 今天谁主张谁举证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毫无疑问是一起民事案件。而在古代,官员往往把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子来处理。 本案中,虽然乡民拿不出任何可以证明和尚伪造地契的证据,其辩驳理由也经不起推敲,但县令事实上把举证责任转嫁到了作为被告的和尚身上,并不惜采取刑讯逼供,让其自证有罪。 仅是在和尚招供仍无法证明自己的“罪行”时,才促使县令再去寻找能让和尚不打自招的“铁证”。 至于最后的结果,则完全出乎县令意外。显然,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不但不符合我们今天民事诉讼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与无罪推定的刑事原则相背离。 当然,在虽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刑讯逼供的古代,这位县令毕竟“不轻信口供”,没有满足于“屈打成招”。这种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精神还是挺可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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