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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 养子难与婚生子平分家产

2002-12-1 11:00| 发布者: 贾晖

插图/庞丽
  养父去世 弟弟不提分家事 “长子”衙门告状太守施压“偏判”不分家 还要老大退还银两———

  古案回眸

  为分百万家产哥哥衙门告状

  清朝时,能在千军万马走独木桥的科举考试中取得功名的人毕竟是少数,于是就有人花钱买官。六安就有这样一个小名叫“拾子”的人,靠花钱当上了郎中。

  这一天,郎中到衙门告状,称父亲去世,弟弟却不分家产给自己。原来,郎中家颇为殷实,家产有百万银两之多。家中有兄弟二人,郎中是长子,其父生前曾给了他10万两银子,让他单过,等到年幼的弟弟成人之后,再分家产。可现在弟弟早已成人,父亲去世后,弟弟却根本不提分家产这个事,无奈之下,郎中只得告官。

  “长子”身世曝光原系家中养子

  太守一直就看不起买官之人。审案时,太守叫来郎中的弟弟询问,其弟称:“他不是我哥,是我父亲捡来的。”

  对此郎中解释道,当年自己的生身父母把他弃之野外,是现在的父亲把他捡回来养大成人,所以他的小名叫“拾子”。

  非但家产不分还要倒退银两

  这回太守终于找到了理由,微笑着说道:“看阁下仪表堂堂,气宇轩昂,将来必有大的成就,应该学会自立,何必这样留给他人口实呢?”

  见郎中没反应,太守接着说:“家产不要分了,你把已经给你的那10万两银子还是退给你弟弟吧,来人!”说着就吩咐衙役把郎中带到别室准备写字据,签字画押。

  太守怒斥之下郎中签字画押

  郎中听罢不愿签字,太守不悦,训斥道:“当年,你的义父没有儿子,把你捡了回来,你就是他的儿子,但后来人家有了亲生儿子,就不用你给当儿子了。你父亲生前分给你10万两银子就是为跟你划清父子界限。”

  见郎中还是摇头,太守终于大怒了,大骂道:“你还算个知书达理之人吗?没有你义父,哪有你的今天,还当郎中呢!不思报恩,还告官与弟弟争家产,算个什么东西!你要是再敢天良丧尽,休怪我动刑!”说着重重地拍了一下惊堂木。

  郎中早已经吓得筛糠,叩头请罪,出具文书,签字画押,把10万两银子还给了弟弟。

  今日判决

  家产兄弟二人平分,原来的10万两银子仍旧归郎中,倒是太守有渎职之嫌。

  养子与婚生子地位平等分遗产时拥有相同份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养子女均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分配遗产时,按照有关法定继承的原则,婚生子女与养子女应拥有相同的份额,即郎中与其弟弟应平分家产。

  用钱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要办相应登记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还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本案中,太守将郎中的养父生前给其的10万两银子“定义”为双方收养关系的解除,这在今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0万两银子的性质应视为赠与,不必返还。不服一审可上诉法官枉法要追究

  此案若放在今天,郎中不必为惧怕太守而违心签字。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同时,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若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若在今日,太守的行为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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