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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施计杀奸人 古免处罚今担刑责

2006-11-30 20:00| 发布者: 何剑

插图/庞丽
  大伯子手持柴刀 从窗口爬进弟媳房子欲行不轨 弟媳假意答应 伺机向其砍三刀使其毙命———

  清代乾隆年间在莱州发生了一起弱女杀人案,因死者生前持刀入室想强奸此妇女,而该妇女使用了被杀男子所持凶器杀人,所以当时该女子被免于处罚。

  若在今天,该女子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因属于防卫过当应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古案回眸

  软硬兼施淫欲难逞被砍三刀命丧黄泉

  当时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死去男子陶文凤,赤身裸体,躺在丁氏床上。他衣服乱堆在床侧,袜子没有脱,鞋子散放在床前的脚踏板上。身上中了三刀。

  一刀在左肩部,刀痕深而斜;一刀在左臂,刀痕浅而斜;一刀在胸部,刀痕深而正。现场的凶器是一把劈柴刀,刀刃与刀痕相符。此刀查明为死者生前之物。此外,在床前阁楼上,又有银锭两个。

  负责查办此案的知府张船山,是当时有名的道学先生。他在经过现场勘察、实际调查以及讯问当事人丁氏之后,认定事实如下:

  死者陶文凤生前对弟媳丁氏垂涎已久,无奈丁氏一直不从。案发之日,陶文凤趁弟弟外出未归,一手拿刀,一手拿银锭,从窗口爬入弟媳丁氏房中,对其进行威逼利诱。

  丁氏见无法脱身,遂假意答应。等陶文风放下刀,上了床以后,出其不意地下床,拿刀即砍。由于情势紧迫,所以这左肩上第一道刀痕深而斜。

  陶文凤受创后欲夺刀,不料刀未夺下,左臂上又被砍了一刀,由于发生在扭斗中,所以这一刀刀痕浅而斜。

  最后,陶文凤终因连中两刀无力支撑,倒在地上。丁氏担心他再起来,便一不做二不休,对其胸部来了致命的一刀,故而胸部刀痕既深且正。

  古今审案

  古判

  自备家什伤人杖刑夺凶杀奸免予处罚

  知府张船山判决对丁氏免予处罚。其理由有二:

  首先,从法律适用来看,清代法律规定,妇女因遭强暴而杀死人者,处以杖刑一百,并允许以钱赎罪。但如果用的是被杀男子的凶器,则可以免受杖刑。

  本案中,死者陶文凤持刀入室,想以此威逼实施强奸。丁氏的行为与律文规定吻合,可谓智勇双全,不畏强暴,不贪钱财。张船山认为,对这样的女子,表彰还来不及,又怎能杖责呢?

  今判

  故意杀人须担刑责防卫过当应予减免

  按照我们现行刑法的规定,则必须对丁氏的前后行为区别定性。

  首先,应当肯定,陶文凤持刀入内意在强奸。当此之时,针对丁氏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后来陶文凤释刀上床,从主观方面看,犯罪动机持续存在;从客观方面看,刀虽离手,而丁氏的人身危险并未消除。在这样的情况下,丁氏夺刀向陶文凤猛砍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一刀下去,陶文凤虽然受伤,然而没伤到要害,且还能还击,可见不法侵害仍在继续。故而丁氏砍向陶文风的第二刀同样属于正当防卫。

  从刀伤来看,这前两刀虽深浅不一,但均不在致命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丁氏并无杀人的动机。

  然而,当陶文凤连中两刀倒地后,情势发生了变化:尽管丁氏可能心存陶文凤复起的担忧,然而,从客观方面来看,犯罪行为人此时其实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而丁氏亦可采取杀死对方以外的方法来继续实施防卫。

  应当肯定,在丁氏“一不做,二不休”的心态下已经产生了故意杀人的动机。第三刀砍在要害部位,亦可视为佐证。因此,对丁氏应以防卫过当定性,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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