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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内务府的“低潮银两”案

2002-12-1 11:00| 发布者: 刘诺 高勇

清朝掌管“宫禁”事务的机关——总管内务府衙门,负责皇家的衣、食、住、行等各种事务,其最高官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内务府七司之一的广储司,是掌管内务府府藏和出纳的总机构。广储司下设六库,其中银库为六库之首,储藏着金、银、珠、玉、珊瑚、玛瑙和宝石等物品。自康熙十七年(1678年)开始,又将内务府向皇帝奏报各种事务的题本也存放在银库里。银库设在明嘉靖年间建造的紫禁城太和殿西侧的弘义阁内,设员外郎、司库、司匠、库使等共25人。按照规定,银库开库收发都有明确的时间和人员限制,若遇有急需要开库,需逐级上报。在得到内务府堂郎中的准许时,方可开库。开库之时,一定要有库官二、三人在场。闭库时,库官二人要共同签画锁封后,再将锁封粘在锁上。每晚有库官一人值班,但值班的人却不能掌管钥匙,而是由乾清宫侍卫将六库的钥匙集中起来保管,待第二天再分发给六库,这就是清朝皇宫著名的门钥制度。对于银两及珠宝等物品的出纳,每月要按照旧管、新收、开除、实存这四项送司核对,然后送交内务府堂奏销。年底要造黄册题销并造蓝册呈堂查核,每五年皇帝亲派大臣进行盘库一次。尽管各项规章制度如此的严格,在乾隆五十年(1785年)却发生一件上惊动乾隆皇帝、下使满朝文武“闻者不胜骇异”的库银成色不足的低潮银两案。

一、侍卫们领到的“低潮银”
    乾隆五十年(1785)五月份,皇帝又要出围,内务府为此做好了一切准备,只等钦天监选择好“吉日”出发。按常例,跟随皇帝出围的侍卫们需在临出发前到广储司银库领出随围应带的帮贴银,然后到街上的银铺去兑换成散碎银,以便随行时用。由于当时还没有制造出银币,所以在日常的商品交易过程中要使用银锭等不同形状、不同成色的银块儿来支付,这需要用标准的称来称重和有一定经验的人来识别银锭、银块的成色,以合“称量货币制度”。在零星的日常贸易中,持银锭购物存在着诸多不便,这就形成了“大数用银,小数用钱”的普遍现象。银和钱之间的比价,清廷规定为“纹银一两易千文”。纹银的成色就直接影响着兑换成钱的数目。五月十五日,一部分侍卫在银库领到银锭后,即到位于东华门外户部开设的官局兑换。不想,银号的伙计们拒按标准兑给,原因是银锭被认证为属于低潮。侍卫自然不服,遂请出掌柜来亲自验证,其结果和伙计认定的结果基本上一致。侍卫们带着疑问,拿着银子找到了广储司的官员来讨说法,所管官员看了银锭也解释不清,随即报告给了上级主管。一时间,这件骇异之事被传得沸沸扬扬,不仅惊动了整个内务府,甚至惊动了朝野上下。
  当时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的是乾隆皇帝的亲儿子多罗质郡王永  ,他在当天获知此事后,立即差官将发出的帮贴银两全部召回,并马上召集内务府大臣对这些银锭进行详细的逐一验看,只见银面“纹细、色洁”,称其重量也没有什么问题,不管怎么看都不像是成色不足。永  又令人当面用专用的剪刀把银锭剪开一个小口,只见内带有黄色,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银和黄铜合铸的银锭。通过这一系列的实验,证明了侍卫们领到手的确实是低潮之银。多罗质郡王与大臣们又进行了紧急讨论,一致认为银库不应有低潮银两,况且也从未发生过向外发出潮银的事。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些库银的实在成色,他又分别派人拿着同样的银子去正阳门外大栅栏地区多个铺号逐一进行兑换,几个银号的人都判定这是六、七、八成银色不等。最后,得出了“不是十足纹银”的最终结论。随后大臣们一同到银库,连夜对库存银两进行了详细清点,其结果是库内总共存银六十五万五千余两,除了已经发出的帮贴银两内有成色低潮的七百二十五两以外,库内又拣出低潮银七十两。除此之外的银项虽然很多,却都是库色纹银。

二、“低潮银”从何而来
  对于这些低潮银两到底是从何而来的问题,永  等随即在内务府堂召来管库的司官、库使、匠役等人,对他们进行了分别隔离询讯。按照银库郎中成文等人签字供词来看,向来广储司所收贮的银两除了盐政、关税等项都是库色,其余的如抄产入官等项内本来有各样搀杂不等的银子,但如此低潮的也是仅见过这一回。况且发给侍卫的帮贴银两每人不过几十两,以往都是考虑到这些人多数是旗下武职官员,每年大都拣成色高细的发给他们,以备兑换时可获剩微利之用。这次也正是因为看到这些银两纹细、色洁,是细丝纹银,特意有选择地拣支给他们,没料到却是低潮之银。另外,一般入库的杂项银两在收到后都归足五万两为一筒,除了元宝上按例凿有字号以外,其余的锞锭银向来是没有凿字样的,加之时间比较长了,故此,他们都实在回想不起来是什么地方交来的银子。成文等人同时为自己辩解:“如若是我们内部的人要从中舞弊或者库役、匠役们有偷换抵兑行为的话,每年内务府各项工程支领的银两数量巨大,我们为何不发给同事?为何要支给侍卫自取败露呢?”大臣们又分别对库使、匠役们进行了严加审问,他们分别答供,但内容大致相同。经过反复盘查,得到的供词一致。与此同时,大臣又特别派出府设掌京师侦缉上三旗包衣罪犯的番役多人留心查访,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这些低潮银两是在收银入库时失于实验所造成,并没有欺蒙和营私舞弊的可能。
  而且,更为可贵的是:银库官在检讨自己的工作时,主动承担了主要责任,既执掌收发,虽近日出差在外,但在的时候,即使收发项目比较多,也是由于自己不小心,失于检点,以致于收兑库银有成色低潮之项,深感恐惧惭愧,无地自容。据此,情愿将领出成色低潮银七百二十五两,加上库存潮银七十两,共银七百九十五两倾足库色补还归款外,还照此数加十倍赔缴充公,并请交内务府治罪“以为疏忽不慎者戒”。银库官还深刻检讨平时的工作程序,虽然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向来兑收各项银两虽然不能和户部银一律平库色可比,而内帑攸关,也不应该有过于低潮之银。虽然审讯的结果是没有抵换偷漏的情况,但该库司员、库役等在交接银两的过程中,都用天平称银。交兑时,必须将天平弹正,交接双方要亲眼共同弹兑。尽管如此,竟然漫无觉察,以至于收库银两之内搀有低潮锞锭,如果不责令赔补治罪,实在不足以示惩,刨除将前项领出低潮之银已经传唤该侍卫等亲眼看着换给足色纹银,各个支领去讫并命令该库司员根据实在的低潮银数目倾销,归足库色,除了赔还原数充抵前项以外,仍照低潮之数七百九十五两罚令十倍赔出。
  多罗质郡王永等大臣在事情发生当天就做出了上述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请示皇帝的旨意。在接到库官补还归款的书面检讨时,郡王也主动承担了责任,称是自己“平时失于稽查所致,应请一并交内务府分别查议,以昭炯戒”。他将此案的情形详细查明后,以文字的形式奏报给皇帝,请求议罪,同时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具体赔补“分派本库郎中成文、倭升额,员外郎常福、福庆各缴银一千五百九十两。统辖六库的郎中福克精额以及匠役人等,交臣衙门并六库郎中等一体分别议罪。兼库之外部司员也难辞咎,应请一并分别议处。至于臣等蒙恩身为总管内务府大臣德保、伊龄阿,又是派出值年之员,虽然各有职任不能时常亲身上库率同司员等逐日收发,也因平时失于稽查所致,应请一并交内务府分别查议,以昭炯戒”。他毫无回护地将所有审明办理的过程和结论都据实恭折具奏请旨,等待皇帝“睿鉴训示”,并将缴回低潮之银二锭作为“物证”一同恭呈御览。折子上奏后,于当日得到皇帝“将该库应议各官职名查报前来”的旨意。

三、对银库官员的处罚
  查报该库应议各官职名这件事的职责,这时已移交由内务府都虞司承办。都虞司是负责上三旗武职官员的补放、考核以及书吏役满之时考核其等第、咨吏部铨选任用之责。都虞司核计广储司该管官员应负的责任和罚俸的处理情况于十六日奏报给皇帝:“经查银库郎中成文等人专司收发库项的人员,所有一切收发银两理宜详加认看,方昭慎重。由于平日并不小心失于检点,以致于库银内竟有低潮银锭夹杂,虽然为数不多,但确实是因为该员等漫不留心,实属罪无可辞,除了遵照原奏将该收低潮银七百九十五两按十倍著落郎中成文、倭升额,员外郎常福、福庆,六库郎中福克精额、苏楞额六人照数赔缴以外,查司库德柱到库不到两个月,属于未及半年照例免议。将银库郎中成文、倭升额,员外郎常福、福庆,司库吉升等人仅仅照失查例罚俸一年无足示惩,应加倍各罚俸二年。另吏部员外郎富德系兼摄银库行走之员,应减半罚俸一年。没有品级的司库隆保等是带领匠役们随同司员收发银两的人役,在收发过程中也并没有留心查看,而误收低潮银两,也属罪无可逭,应将无品级司库隆保、库使双柏均照不应轻律笞四十,银匠套儿、丁得住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因为他们都是食钱粮之人,应该照数鞭责发落,以为拣查不慎者戒。六库郎中福克精额等是总管六库事务之员,平日疏于稽查,有不可脱卸的责任,应将六库郎中福克精额、苏楞额按照失查例,各罚俸一年。工部郎中倬令阿、户部郎中观岱均系兼摄六库事务行走之员,应减半各罚俸六个月。至于大臣德保、大臣伊龄阿均是派外出差的大臣,于银库收发低潮银两并未详细查出,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将总管内务府大臣行走德保、总管内务府大臣伊龄阿照不行详查例,各罚俸六个月。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多罗质郡王永  等均是统辖之大臣,于银库收发低潮银两也未能先事觉查,亦属疏忽,应将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多罗质郡王永  、总管内务府大臣和  、礼部尚书兼总管内务府大臣行走德保、工部尚书总管内务府大臣金简、福长安均照工作疏忽例,各罚俸三个月。”都虞司的奏报在当天得到乾隆皇帝“知道了。钦此”的答复。
  这件惊动整个紫禁城、使闻者“不胜骇异”的“低潮银两”案,最终以对内务府各相关大臣区别责任大小而做出的处理决定,让这些官员都心服口服;几乎所有银库官员照低潮之数十倍赔出;食钱粮无品级的司库隆保、库使双柏,银匠套儿、丁得住等受杖八十、笞四十的结果而告一个段落。这件使满朝文武“骇异”并让“圣上”也有所感触的案件,在皇帝言出法随的封建社会,就其处理的最终结果,形成了全国库储制度“以为拣查不慎者戒”的新法例。


依据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内务府奏案》    

作者单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北京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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