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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钉子户与周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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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04: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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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熟悉的法学家周大伟先生对重庆的“钉子户”事件又发表见解啦!

  有三位法学界人士发表见解,我这里只把周先生的说法挑出来,大家见识见识吧。

观点一:应全面理解物权法的私权保护

  

  长期研究美国物权问题的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说,物权法颁布后,大家有一个偏见,错误理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其实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可侵犯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私人的财产。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不可阻拦。在美国,征收征用也很平常,法律人要理性看待、理性思考重庆钉子户问题。

观点二:重庆拆迁涉及公共利益

  周大伟说,在美国,公共利益翻译成publicuse(公共使用),对公共使用有很宽泛的解释,重庆的旧城改造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老百姓的生活,城市化的理由也很正当,是一股不可阻拦的潮流,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

  

观点三:房屋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前提是,征收、征用的主体是政府。周大伟解释,纵观世界各国,很多东西都可以民营,但城市规模化永远是政府在管,因此征收、征用、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政府。由于只有政府拥有对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权力,所以,政府指令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但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有重大缺陷,条例规定的拆迁人是开发商,往往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着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可以回避诉讼的责任和义务。

  

  谈及如何解决重庆钉子户问题,周大伟认为,在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方面,可以考虑让被拆迁人持有开发商公司的股票,将双方利益捆绑在一起。或者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让开发商交部分定金到法院,法院负责强制拆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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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07: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这个SB,曾经建议把北京城中心全部改造成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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