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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拆迁协议”如何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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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9: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拆迁协议”如何违法无效

(注:此“协议”的“乙方”是北京胡同的一位祖传私宅主人,拆迁的目的是为房地产商业开发)


协议号:xxxx

 


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发展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拆迁人(甲方):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拆迁人(乙方):xxx
(房地财产转移有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制定 “拆迁人”与 “被拆迁人”这种关系本身就是绕过了这个程序。此关系的制定是违宪、于法无据和侵犯人权的。)
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甲、乙双方权益(拆迁是被迫的,本身就是在侵犯乙方的权益)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此“办法”违反宪法,所以依此进行的拆迁是无效和违法的)和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拆迁是被迫的,根本谈不上“协商”)同意实行货币补偿,现达成协议(没有“协商”,所以不存在“协议”)如下:
拆迁依据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国土房管崇拆许字(2005)第204号,甲方因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发展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       所有的房屋。(由于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是进行房地产商业开发,拆房的“需要”是为了满足某商业集团的赢利需求,所以这命令式的“需要”两字完全是无耻的强盗口吻。其潜台词是:我需要用你的宅基地赚钱,所以必须拆你的房子,你必须顺从。)
被拆迁房屋 (同上,没有遵守财产转移的规定。这五个字的潜台词是:被掠夺的财产)
乙方在内有正式住宅房屋陆间,建筑面积67.8平方米;违章建筑   间;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现有在册人口叁人,分别是          
拆迁补偿款 (同上,依法进行的财产转移和“拆迁补偿”是两个概念。)
经北京安泰祥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认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基准地价为5400元/平方米,基准房价为1000元/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容积率调整系数为1.3。(这是抢劫者从被掠夺的财产中取出的一点零碎,是给受害人在其被赶往黄泉路上的旅费。以下亦然。)
乙方房屋的区位补偿价款共计543756.元;重置成新价款共计62709元,其中附属物9622元(详见评估结果通知单);以上拆迁补偿款合计606465元。
拆迁补助费及奖励费
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91241元,其中包括:
搬家补助费1356元;(“补助”两字带有侮辱性:一边实施抢劫一边表示对被害者进行“施舍”)
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奖励”两字同样带有侮辱性,以下亦然。)
重点工程奖励费20000元;
一次性房屋周转(综合)补助费:30000元;
住房困难户拆迁安置补助费     元;
电话移机费235元,有线电视补助费350元,空调移机补助费400元。
其它补助费:       元;
            私补:33900元;
                        元。
五、代扣房改购房款      元。
六、付款方式、期限
甲方应在乙方全部腾空住房并交予甲方拆除后5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扣除代扣房改购房款后)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共计697706元(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柒仟柒佰零陆元整)。
除因乙方原因,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乙方补偿款的,每延迟一日,按拆迁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七、乙方搬迁期限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将原住房腾空交予甲方拆除,违章建筑自行拆除,并按约定日期领取拆迁补偿款。
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的,每延迟一日,按拆迁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腾空之日止。
八、房地权属注销登记
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协议后,乙方应将原住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交甲方,由甲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地权属是这么注销登记的吗?!对这方面法律上有一系列的规定。在私宅的土地证上,无论是民国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1951-)还是现在的,都印有宗地号,它代表着土地财产权的延续。就此,法律规定中有1993年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和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及1995年的《土地登记规则》:“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1993年的“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在这里可以看出,第一:该“协议”中要求乙方交给甲方的只有房屋产权证,没有土地证,如何谈得上注销土地的权属?第二:即使假设转让人是自愿的,也要与受让人“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不能是由甲方包办。
因此“协议”中的这一条无法律依据,所设定的注销程序是擅自发明的,据此若进行房地权属注销也是无效的。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摁指印)后生效,双方均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协议本来就是无法律依据的,哪里来的“法律责任”?)
十、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需经诉讼程序解决的,应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一个本来就是儿戏的“协议”,到法院去做什么呢?)
十一、联系方式
乙方搬家后的住址:
联系电话:
十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依据何来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06年4月20日            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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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2: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有什么用!法是他们定的,他们说的话,发的地契都可以不算数的
发表于 2008-2-14 0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人,顶你一个!就是不知道我们的官老爷们是真的不懂法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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